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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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资⾦问题,这时候如果向其他的企业进⾏借款,⼀般都需要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

那么这种合同的效⼒是怎么样的呢这需要企业做好相关的了解。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民银⾏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会和其他基⾦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融法规,属⽆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为⾃始⽆效,借贷合同⽆效。

相关知识: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款规定:“ 企业法⼈、事业法⼈作为联营⼀⽅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效。

除本⾦可以返还外,对出资⽅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则应处以相当于银⾏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效。

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尚未取得约定利息⼈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效。

(2)判令借款⽅返还出资⽅本⾦。

(3)对出资⽅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应处以相当银⾏利息的罚款。

此外,对⾃双⽅当事⼈约定的还款期满之⽇起,⾄法院判决确定借款⼈返还本⾦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

该利息按借贷双⽅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当事⼈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利息。

从本⽂的内容可以看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效的,这是法律上明确的规定。

对于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在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需要做好这⽅⾯的了解,才能维护好企业的利益。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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