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领空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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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 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88年3月3日决 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动的一件 事,在前苏联国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如国防部长、 防空总司令均因此被解职。
从国际航空法的角度看: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拥有完全 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空器只能根据有关国家 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入或降落于 一国的领土,否则就是对一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因此, 前苏联根据其国内有关法律对鲁斯特驾机降落红场事 件进行审判和处罚是完全合乎国际法和航空法的。
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 ——应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分条(1984年 ICAO第25届非常大会通过):
1、各缔约国承诺,各国必须抑制向飞行中的民用 航空器诉诸武器(should refrain from use of weapons),如果进行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上的 人员生命和航空器安全。
但如何对待违反这些规则的航空器呢?
主权国家基本上可自由适用适当的措施以保护他 们的领空并阻止侵犯行为。
然而,外国航空器侵入一国领空,往往呈现 复杂的情形,有平时和战时之分,有民用航 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特别是军用航空器之别。 因此国家对入侵航空器行使主权,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应当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所采取 的措施应当既是必要的,又是适当的。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了1919年 《巴黎公约》,最终在世界范围内确立 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形成 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 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对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分条的推断
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已经是一项 习惯国际法原则。
(禁止对飞行中的民用飞机使用武器是绝对 的,只有一种例外:在受到攻击时为了自卫 的需要。)
四、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
1、“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 制度
-指“所有国家,不论未沿海国或内陆国,其 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海 洋法中“无害通过”制度是习惯法规则)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探索,不受任一国 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宇航器有无害过境权)
(不得据为己有、自由及和平探索利用、共 同利益原则等)
三、领空主权
1、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2、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3、领空主权的行使和限制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1983年9月1日大韩航空公司空难
应韩国和加拿大的请求,国际民航组织于1983 年9月15日至16日在蒙特利尔举行了特别理事会, 通过了谴责苏联的决议。
该决议宣称,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能 允许击落民用航空器。 决议敦促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调查和报告 该事件的内容。 同时,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提出 修正《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
当晚11点差5分,以机长千炳寅为首的29名机 组人员各就各位。持有机票的240名旅客全部登 上了飞机。他们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有 85名南朝鲜人,42名居住在台湾和香港的中国 人,27名日本人,21名美国人(其中包括国会议 员劳伦斯•麦克唐纳),14名英国人,10名加拿 大人,8名菲律宾人,还有33名其他国籍的人。
1983年9月1日大韩航空公司空难
晚上11点正,KE007号班机从安克雷奇中途机场 起飞。这架波音747客机像通常那样沿着R20航线 作远距离飞行,中间飞经日本,预计次日早晨到达 汉城。
R20航线是安克雷奇经东京到汉城的5条北太平洋 航线中最靠东北的一条,是最经济和使用最多的一 条,当时每年约有12000架飞机飞这条航线。
-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 星后,没有任何国家抗议卫星轨道侵犯了 其主权,因而很快就确定了对空气空间的 主权并不意味着向外层空间的无限延伸。
二、领空的概念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线:
-以不靠空气作依托的人造地球卫星运行 轨道最底点作标准,一般约100-110 公里高度为界,一般认为较有说服力, 比较合情合理。
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 斯特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 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 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人讲 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
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 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 性流氓罪,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 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1983年9月1日大韩航空公司空难
根据决议,理事会立刻组织一个由五名专家组成的 调查小组,到事发现场进行广泛的调查。经过两个 多月的调查之后,调查小组的结论是驾驶员的证件 是符合的;驾驶员在精神上和心理上没有受过打击; 飞机证件符合,起飞时适航条件合格;没有迹象说 明该飞机缺乏航行系统和气候雷达的装备;飞机按 时起飞和估计按时到达汉城;没有证据证明驾驶员 知道该飞机已偏离航线,尽管该飞机已偏离航线达5 小时26分;没有证据证明驾驶员知道两次受到拦截; 在3时27分,飞机被苏联两枚空对空导弹击落。12 月5日,调查小组向理事会提出调查报告。该报告保 存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档案中,没有公开发表。由于 没有找到该客机的“黑匣子”,许多问题未能证实。
它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的缔约国还是
非缔约国。(国际习惯法规则,具有普遍的法律约 束力) 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 的”。
领空主权的完全性和排他性——领空主权权利
所有权 管理权 管辖权 自保权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 年鲁斯特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 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 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红场上空。 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
领空主权的行使和限制
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主权的完整性,决定了一国领空主权不容侵犯; 当一个国家的领空主权受到侵犯时,主权的排他性,
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主权最基本的法律根据。
“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是否意味着,一国对 进入、飞经或使用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有 单方面任意处理的最高权?或者说,这种权利 是否绝对而不受任何限制?
该地区是苏联海空军基地,该基地装有洲际核导弹,是 苏军的绝密重地。据说苏联防空部队曾两次试图拦截该 飞机,但对方没有反应。
同日凌晨3点26分,苏军歼击机向KE007连发两枚“纳 布”式寻热导弹,这种时速相当于音速5倍、重达125磅 的自动寻热导弹,一下子就摧毁了KE007的发动机。4分 钟以后,KE007在9000米高空爆炸,机上269名生命就 这样伴随着熊熊火光消失在茫茫夜空之中。
-“无害通过”通常只适用外国商船和从事商业 目的的政府船舶;对于外国军舰要通过一 国领海,一般须事先经该国批准或通知该 国。
四、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
2.领海对一个国家来说,可以作为国防安 全的缓冲地带,而领空则没有这种作用。 航空的机动性,决定了保卫领空不受侵 犯对国防安全至关重要。
3.1944年芝加哥公约采用的是“五种空中 自由”的概念,是航空运输运营权利的 概念。
(国家的自由,像主权一样并非绝对的、无限制的, 必须适用根植于习惯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
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 ——应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2、各缔约国承认,各国在行使主权时,有 权要求未经许可飞越其领土的或有理由断 定其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符目的之民 用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也可向此类航 空器发出停止此类侵犯的其他指令。(主 权和自卫权)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不同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
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确立的领空主权原 则:领空是一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国有权禁止外国航空器进入其领空,或依 一定条件准许其通过;对擅自飞越一国领空 的外国航空器,领空国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 措施,以捍卫其领空主权。
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第一个 国际航空法典)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 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 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 约国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成了航空法的基 础。
领空主权的行使和限制
1)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应避免对民用航 空器使用武器
2)航空刑法上——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对领空 主权的限制
3)国家航空器豁免权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4)航空器“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
外国航空器入侵,是指任何外国航空器未经 一国准许,非法进入该国领空的行为。
(拦截4阶段:靠近;识别;联络;下达 指令)
部分拦截信号介绍
1983年9月1日大韩航空公司空难
1983年8月31日傍晚,大韩航空公司KE007号 航班波音747-200B型客机,执行纽约——汉城 定期航班任务。由于航程太远,中途必须在美国 阿拉斯加州的安克雷奇国际机场停留加油并更换 机组人员。
KE007的29名机组人员全是韩国人,他们对这条 航线都很熟悉。不过,由于这条航线与苏联边界平 行,离苏联领空大约只有15海里,所以驾驶员必须 十分谨慎,以免误入苏联领空,招致麻烦。
1983年9月1日大韩航空公司空难
KE007航班从中途机场起飞两小时以后,不知由于什么 原因真的开始偏离航道了。到9月1日凌晨3点,客机已 经偏离了航道500公里,进入了苏联萨哈林岛(库页岛)上 空。
统一的规则,且存在一种以单方行为拓展领海边界 的倾向,并形成了领土国对拓展水域的实际控制, 其上之领空亦随之受到控制。
领海,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
单方拓展领海边界,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防 空识别区(一般认为应类同公海)等。
二、领空的概念
4.领空的边界:
• 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 下限。
拦截(Interception)
是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 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 而不报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 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 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 以检查处置的行动。
拦截(Interception)
拦截,是国家保卫国防安全的合法行为, 但对拦截措施不得滥用。(仅作为最后手 段而采用,以识别航空器为限)
一、空气空间
空气空间:AIR SPACE,通常称 “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
一、空气空间
关于空气空间的早期争论:
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 国家开放天空,允许航空自由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
解决了上述对峙。
二、领空的概念
1.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在一个国家
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
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2.领土: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国 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 (国家领土是立体的)
二、领空的概念
3.领空的范围: 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
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 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 体空间。
二、领空的概念
4.领空的边界: 平面边界(?):领海的宽度未能在国际上形成
2.1 领空主权
一、空气空间 二、领空 三、领空主权 四、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
一、空气空间
空间
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航空
航天
空气空间法 (air space law)或 称航空法(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国际空间法” (international spa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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