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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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水资源统一管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通
知
新华、卫东、湛河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
为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任务的完成,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通知》(平政[2005]5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统一由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取水许可手续,办理取水许可证。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水资源费统一由市节水办负责征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征收。
三、市水利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统一下达用水计划和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