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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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盟组织的管理,规范组织的运行机制,提高民盟组织的效能,确保民盟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盟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民盟组织。

第三条民盟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民盟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方面的作用,按照民盟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民盟管理制度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性,提高政治觉悟,自觉为党的事业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全国民盟委员会是全国各级民盟组织的领导机构,下设秘书处和各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全国民盟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和全国代表大会组成,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全国民盟委员会中央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新闻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等机构。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盟委员会是当地各级民盟组织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厅、新闻宣传部、组织部等机构。

第九条各民盟组织内设有基层组织,包括支部、委员会、工作小组等,负责开展民盟组织工作。

第三章组织人事管理
第十条全国民盟委员会中央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产生,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全国民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盟委员会委员由当地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各级民盟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组织。

第十五条各级民盟委员会设立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工作计划,统筹组织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全国民盟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民盟组织内部纪律、廉洁和工作作风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全国和各级民盟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会员会费、捐赠、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

第十八条民盟委员会的经费使用必须合理、透明,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全国民盟委员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全国民盟委员会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民盟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民盟组织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能挪用、私分、挥霍公款。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全国和各级民盟委员会设立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民盟委员会设立新闻宣传部,负责民盟组织的宣传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

第二十四条民盟委员会设立组织部,负责民盟组织的发展和统一战线工作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民盟委员会设立统战部,负责统一战线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全国和各级民盟委员会设立机构设置、工作程序规定等文件,规范民盟组织的工作。

第六章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全国和各级民盟委员会设立审计部门,对民盟委员会的经费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民盟委员会设立监察委员会,对民盟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民盟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预算、决议等重要文件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民盟组织的选举产生、财务管理、工作执行等都要接受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民盟组织要坚决查处,维护纪律和规矩。

第七章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法违纪的民盟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嫌犯罪的民盟工作人员,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民盟组织成员,要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盟组织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民盟组织的工作计划、预算、决议等重要文件必须依法规定履行公告程序,并在民盟组织内部公开。

第三十七条对于需要适时修改的制度规定,必须依法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并及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为民盟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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