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公安交警部门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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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公安交警部门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公布日期】2002.04.15
•【字号】琼计价管[2002]399号
•【施行日期】2002.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
公安交警部门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2]399号2002年4月15日)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精神,对公安交警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以国内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2”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费。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核(换)外籍机动车“92”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收费标准,均按核(换)国内机动车“92”式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收取。

即大汽车每辆155元;小汽车每辆180元;摩托车每辆85元(以上各类机动车辆收费标准含号牌、号牌架、固封螺丝、行驶证、证件打印费等)。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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