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3_三期女职工违纪都可以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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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违纪都可以辞退吗?
91job导读:三期女职工违纪都可以辞退吗?案例:
张小姐于2008年5月22日入职某商场做服务员,月工资为28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5月21日止。
2009年8月,张小姐怀孕。
2010年2月5日,有位顾客拿婴儿手推车到商场要求退货,张小姐在没有征得管理人员同意以及没有电脑小票的情况下,只是因为该顾客为商场员工的家属,擅自决定退货,给商场造成经济损失90元。
2010年2月6日,商场以张小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小姐的劳动合同。
张小姐认为,其违规还没有达到即时辞退的严重程度,而且其还在怀孕,要求商场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42000元(15个月,按2800元计算)作为三期的保护费。
本期问题:
1、基于本案,如何管理违纪的三期女职工?
2、假使公司辞退张小姐不当,张小姐的三期工资待遇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案件中张小姐的请求能否支持?
3、张小姐给公司造成损失90元,公司能否辞退怀孕的张小姐?
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一、如何处理违纪“三期”女员工?
1、处理要人性化。
要给予违纪的三期女职工申辩解释的权利和渠道,职工拥有了自我辩解的权利,在平等平和的对话中,即使解除劳动合同,也能减少对立和对簿公堂的几率。
2、要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首先是职工违反的企业规章的具体规定,这就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同时,规章制度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其次是职工的违纪行为的证据,如:违纪职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有违纪职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其他职工及知情者的证明;有关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3、要注意处理违纪职工的时限。
4、要注意程序上要合法。
二、假使解除合同违法,张小姐的工资待遇应该如何支付?张小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我同意蹲蹲与TOHEY的观点,如果张小姐被违法辞退的,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三期期满之日。
至于三期内工资待遇按何标准支付,各地审判实践的处理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深圳,根据《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和经济补偿金。
三期”女职工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而在北京,则有不一样的处理精神,《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如果张小姐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鉴于三期内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不少地区是按照当地的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执行的,由于不同地区的生育保险政策的具体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不同地区的生育待遇,可能会不一样。
三、给公司造成损失90元,公司能否辞退怀孕的张小姐?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看,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妇女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而第39条中有两项比较符合本案的特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显然,90元的经济损失不管从这两点上都说不通。
因为既算不上重大损失,又不算是严重违纪。
即便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将90元的经济损失定为严重违纪,也可能被视为显失公平而变成无效的规章制度。
因此,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张小姐。
如果用人单位单纯地根据“给公司造成损失90元”而辞退张小姐,则用人单位很可能被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