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海南慧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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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60 X 11
Q/YHG
上善金本小麦纤维豆
海南慧谷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海南慧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海南慧谷药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满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上善金本小麦纤维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善金本小麦纤维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纤维粉为主要原料,以椰子粉、羟丙基甲基纤维素、蜂蜜为辅料,经混合、制粒、成型、干燥制成的膳食纤维食品的生产控制、检验、贮运等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88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8796 蜂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YBB 0015-2002 药品包装用铝箔(试行)
DB46/T 69 椰子粉
Q/YHG 0001S 上善金本谷物膳食纤维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小麦纤维粉:符合Q/YHG 0001S的规定。

3.1.2椰子粉:符合DB46/T 69的规定。

3.1.3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的规定。

3.1.4蜂蜜:符合GB 18796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符合表1的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符合表3的规定。

3.5 净含量
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开启样品包装后,将样品倒入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滋味。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灰分
按GB/T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总膳食纤维、可溶性膳食纤维
按GB/T 5009.8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霉菌
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致病菌
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取样
每批产品按销售包装件数的1‰抽样,不足一千件者按一千件计。

每批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6件,样品净含量不低于600g。

样品分为两份,分别供检验和留样备查。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有: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和标签,产品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的来源、等级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时;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5.2 感官、理化、净含量检验项目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包装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做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运输包装的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

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塑料包装瓶应符合YBB0015—2002的要求。

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贮于清洁、干燥、防潮、无异味的专用仓库内;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同库储存。

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包装、运输、储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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