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承、陈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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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承、陈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9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17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莹
【审理法官】许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忠承;陈亚萍;刘天平
【当事人】陈忠承陈亚萍刘天平
【当事人-个人】陈忠承陈亚萍刘天平
【代理律师/律所】陈育津、陈晶晶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叶惠真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育津、陈晶晶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叶惠真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育津、陈晶晶叶惠真
【代理律所】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忠承;刘天平
【被告】陈亚萍
【本院观点】案涉《借条》系陈忠承向刘天平出具,总金额为450万元,此后陈忠承向陈亚萍、张锦凤均有转账,案外人林志生、林晓钰也向二人转账多笔款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条》系陈忠承向刘天平出具,总金额为450万元,此后陈忠承向陈亚萍、张锦凤均有转账,案外人林志生、林晓钰也向二人转账多笔款项。

一审法院未查明陈忠承、林志生、陈晓钰向陈亚萍、张锦凤的转账是否与本案案涉借款存在关联关系,也未查明案涉100万元中7.5万元现金是否交付,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本案应发回重审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00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5 02:13:13
陈忠承、陈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176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津、陈晶晶,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良、孙洁,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天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惠真,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忠承因与被上诉人陈亚萍、原审第三人刘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条》系陈忠承向刘天平出具,总金额为450万元,此后陈忠承向陈亚萍、张锦凤均有转账,案外人林志生、林晓钰也向二人转账多笔款项。

一审法院未查明陈忠承、林志生、陈晓钰向陈亚萍、张锦凤的转账是否与本案案涉借款存在关联关系,也未查明案涉100万元中7.5万元现金是否交付,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本案应发回重审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00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员许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江泽蓉
代书记员傅晓琴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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