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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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矿井防灭火规范
(试行)
煤炭工业出版社
关于下发《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的通知
(88)煤安字第237号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部总结了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经验和教训,并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了《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下称《规范》)。
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
在试行中进一步听取意见,以便充实完善。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直属、统配与重点煤矿的生产、基建、改扩建以及新设计矿井的火灾防治。
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
附: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第四章日常防火……………………………………………
第五章灭火救灾……………………………………………
第六章火区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6条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第7条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凡以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矿井)。
第8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1.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一升趋势。
3.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
4.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9条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
1.巷道。
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2.回采工作面。
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第10条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
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划分如下:
1.一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有自燃矿井:
⑴近10年内每产100万吨煤发生自然火灾的次数(即百万吨发火率)超过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③开采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
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级煤尘爆炸指数在30%以上的
矿井。
2.二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级自燃矿井:
⑴近10年内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但不超过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但不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20%以上的矿井。
3.三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
⑴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但不超过2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但不小于6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0.5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10%以上的矿井。
4.四级自燃矿井。
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和三级矿井条件者。
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第11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
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
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
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12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
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和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
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14条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
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5条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16条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17条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
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19条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
第20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第21条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或者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
第22条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23条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
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煤炭部备案。
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表1。
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表1
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第24条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
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
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
6.倾斜巷道每隔100m。
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8.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
9.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10.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11.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2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自燃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以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材料。
第26条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27条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可参照表2确定。
第28条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3,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4。
井下灭火器材配备表表2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3
第29条每一矿井均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多风口、多风机的反风系统应进行专门设计和论证。
反风系统必须在10min风完成反风操作,实现反风。
反风后进入火灾地点的沼气浓度不得%。
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确实不需要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的矿井和风井,必须编写技术论证报告,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30条自燃矿井在矿井和新水平设计中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并纳入矿井生产和建设计划,与矿井生产、建设计划同时进。
1.一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并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2.二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技术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
3.三、四级自燃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条件参照一、二级矿井标准,选择建立适合的系统,并报局总工程师审定。
4.同时存在自燃和突出危险的矿井应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第31条矿井防灭火灌浆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灌浆材料必须是不可燃材料,一般可选择粘土、砂、电厂粉煤灰、不可燃岩粉等。
2.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
输浆管路应直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力。
3.灌浆系统的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灭火灌浆的具体要求。
灌浆站可采用集中式或分区式布置,其位置选择应注意避免搬迁。
4.应有防止跑水、跑浆和疏水、防冻等安全措施。
第32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或矿区应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并装备如下仪器仪表:
1.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可燃气体和氧气的气相色谱仪。
2.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3.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
4.矿井酸度的装置。
第33 条每一矿井应以矿井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讯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讯。
第四章日常防火
第34条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
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
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8.严格火区管理。
第3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他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4.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
第36条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第37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
1.新采空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防火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2.老采空区缺少防火墙的必须补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进行维修。
3.因位置不合理而引起风压差增高的通风设施应搬迁或拆除。
4.采用漏风通道或使采空区进、回风侧防火墙同时位于或回风侧,以均衡或降低风压差。
5、保护采空区边界煤柱和底板的完整性,避免产生裂隙漏风。
6.与采空区边界地面裂隙应进行充填,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
第38条每一自燃矿井均要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自然发火动向,并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自然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进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
观测点应选在: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
观测内容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氧等气体
万分,气温、水温、风量以及防火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2.通过统计自然发火的临界值。
确定适于本矿应用的自然发火预报指标,一般以一氧化碳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以及格雷哈姆系数作为自然发火的预报指标。
3.及时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已达到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向调度室及矿长报告结果。
第39条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每个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火供水系统、灌浆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沙子器材设置沙子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五章灭火救灾
第40条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可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
通风区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
第41条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
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
值班领导人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沿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
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第42条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
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直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
事故矿井的救护队长为总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
上级派赴救灾现场的领导和代表以及其它人员只能起参谋作用,不能直接指挥和干预决策命令。
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迅速组织基可能受灾害波及区域内的人员和抢救遇险人员。
2.组织侦察火情,正确、果断地制定灭火方案。
3.制定防止灾情扩大、防止瓦斯爆炸和保证救灾人员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
4.决策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
基地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和命令指挥井下的灭火救灾工作。
2.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灭火救灾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3.根据火情发展变化独立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总指挥。
救护队根据总指挥的命令,按照矿山救护战斗条例的规定,具体参加侦察灭火和救灾工作。
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一氧化碳不超过0.0024%,沼气不超过2%;气温低于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总指挥批准,在救护队的才能参加井下灭火救灾工作。
第43条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灭火。
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
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
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
第44条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的稳定性措施,稳定风流的措施常用的有:
1.在火源的排风侧设水幕(特别是倾斜巷道内必须设水幕),以降低火烟温度和避免形成火风压。
水幕区长度一般不小于10m。
2.在低沼气矿井中,在火源进风侧张挂风幛、建筑稳流防火墙、关闭防火门,以减少火灾烟气发生量。
3.保证主扇工况的稳定。
4.火源如在角联巷道中,应设法改变其邻近巷道的网路结构,使火灾巷道变为并联巷道。
5.保证火源回风流通畅。
第45条采用直接挖除火源方法灭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火源范围小且能直接到达。
2.可燃物温度已降至70℃以下,且无复燃或引燃其它物质的危险。
3.无沼气或火灾气体爆炸危险。
4.风流稳定,无一氧化碳等中毒危险。
5.需要放炮时,炮孔内温度不超过40℃.
6.挖出的炽热物有条件的混以惰性物质,保证运输过程无复燃危险。
第46条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
封闭时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侧同时封闭”。
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以采用”先封闭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封闭有火灾气体和沼气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在封闭过程中,必须至少每隔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沼
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含氧量,判别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风量调节和充注惰气的措施,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性。
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第六章火区管理
第47条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⑴火区基本情况登记;⑵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⑶灌浆、注砂记录;⑷火区位置示意图。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系统布置。
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
图中还应标明历次发火点的位置和发火时间。
第48条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
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按《规程》和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加强管理。
第49条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
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灭火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及现状分析。
2.火区周围的地质情况和开采情况。
3.灭火方法、灭火工程、劳动组织及安全措施。
4.灭火方案图。
第50条火区火势稳定后可采取缩封措施来解决部分冻结煤量和封闭物质,提高灭火效果。
缩封火区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必须编制缩封计划,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2.缩封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
3.必须采用锁风方法缩封。
锁风时先在防火墙外砌筑一道带小门的锁风墙,它与防火墙之间的距离应保证能贮放砌筑一道缩封防火墙的材料和工具,且不小于5~6m。
锁风墙筑好后方可打开原防火墙,救护队员进入火区砌筑新的缩封墙时,必须保持锁风墙与原防火墙中至少有一道风门关闭。
缩封墙砌好要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许拆除锁风墙和原防火墙。
第51条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火区注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