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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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天然气生产、处理、及集输气、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质的装置区域、生产场所、容器、管线、设备和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和加热温度高于中等燃点的施工作业统称为工业动火作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属各单位和在生产区域内作业的所有施工单位。

第二章工业动火作业分类
第四条工业动火作业分为三个层次
(一)一级动火作业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作业分A、B两类,其中一级A一级动火作业作业包括: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作业;
2.天然气储罐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轻烃储罐动火;
4.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集输管道、干线上动火;
5.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动火作业。

一级B一级动火作业作业包括:
1.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场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室内管件和仪表的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作业
⒈天然气脱油、脱水装置、甲醇回收装置、凝结水装置动火;
⒉天然气处理厂和集输系统(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含凝析油管线的动火;
⒊直径小于426mm集输管道、干线上动火;
⒋天然气处理厂和集(配)气站(场)内的分离器、换热器、含有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质(如压缩机)的容器和设备的动火作业;
⒌天然气处理厂和集输系统(配)气站内的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天然气管道管件、放空管线上的动火;
⒍天然气计量间、阀组间(阀室)、仪表间、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动火;
⒎各种油罐、污油罐、甲醇储罐、含油污水罐、含酒精污水罐及其附件的动火作业;
⒏甲醇罐区、含醇污水罐区、含油水罐区运输易燃(可燃)气(液)体管线上的动火;
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包括含有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气体)装卸区及内外设备、管线的动火;
⒑井口加热炉及其附件现场动火。

(三)三级动火作业
⒈除一、二级动火作业之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的工
业动火均为三级动火作业;
⒉有必要在生产区内设置固定的动火作业区,应在满足安全要求
的前提下,划出固定动火区,并办理手续,严格管理;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凝析油,动火等级提高一级。

第三章工业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申请动火,并负责办理《动火作业
计划书》。

生产单位上传《动火作
业计划书》至长庆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
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
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自动转
入安全环保监察部及其下属安全环保监察站在线备案。

各级安全保卫
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应报甲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动火作业批准程序和权限
(一)一级动火作业作业。

1.一级A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
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
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保卫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
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保卫部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
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及其所属监察
站设置现场安全监督员。

2.一级B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
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
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保卫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查,由油田公司专
业主管领导的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3)。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及其所属监察站设置现场安全
监督员。

(二)二级动火作业。

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
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
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
工程、消防、安全保卫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或授权人
批准。

生产单位安全环保监察站配备现场安全监督员。

二级《动火作
业安全计划书》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第六监督站备案。

(三)三级动火作业。

生产单位基层负责人组织生产建设单位有
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
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

生产单
位安全环保监察站配备现场安全监督员。

(四)各单位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
实行授权委托制度。

一级B类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授
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作业作业的要求制定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
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

动火结束后,由生产单位
将《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四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审核相关部门动火措施职责
(一)生产经营部
1.负责审核各生产单位在施工内容上的协调、组织与安排;
2.审查动火作业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调配;
3.审查动火作业的时间和时限;
4.审查除火灾事故外的其他事故应急预案。

(二)技术部
1.审查项目概述、动火作业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
2.负责审查动火作业零件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确认改造过程的技术可行性;
3.负责审核过程转化内容的符合性;
4.从工艺技术角度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基础设施部
1.审查项目概述、施工内容;
2.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
3.负责审查施工步骤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消防部门
1.负责审核消防设备数量,消防戒备;
2.负责审查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逃生路线图;
3.从防火技术角度审查消防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保卫部
1.审查动火作业零件、级别、动火原因、用火种类、用火时间;
2.审查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
3.从动火步骤、审查消防程序中消防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

第九条生产单位安全责任:
(一)负责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澄清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和危险情况;
(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计划,并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标准,遵守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和工艺设备。

(六)负责指派生产单位动火主管。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负责制定切实可靠的动火计划,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计划书
严格组织施工;
(二)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熟悉并落实生
产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三)自觉维护生产单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和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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