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铭、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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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铭、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2
【案件字号】(2020)桂08民终12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香妙苏洁平黄钰雄
【审理法官】陈香妙苏洁平黄钰雄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铭;杨莉;谭保清
【当事人】罗铭杨莉谭保清
【当事人-个人】罗铭杨莉谭保清
【代理律师/律所】鲍家军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韦秀金广西捷耿律师事务所;甘甲潘广西捷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鲍家军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韦秀金广西捷耿律师事务所甘甲潘广西捷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鲍家军韦秀金甘甲潘
【代理律所】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广西捷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罗铭;杨莉
【被告】谭保清
【本院观点】罗铭、杨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罗铭、杨莉于2020年4月2日以已取得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罗铭、杨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罗铭、杨莉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计3530元,由上诉人罗铭、杨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1 13:47:21
罗铭、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8民终1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铭。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莉。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家军,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保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秀金,广西捷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甲潘,广西捷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罗铭、杨莉因与被上诉人谭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罗铭、杨莉于2020年4月2日以已取得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罗铭、杨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铭、杨莉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计3530元,由上诉人罗铭、杨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香妙
审判员苏洁平
审判员黄钰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龚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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