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修订颁布)解读及全文学习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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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 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 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 程,并予以公开。
•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 业务培训。
•此次《办法》的修订对备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也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 登记的内容,明确了养老机构备案时间和备案机关,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并对备案信息的 公开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
亮点三:提升养老机构的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针对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总结的经验教训,新《办法》对养老机构的应急能力 作出了相应规定。《办法》结合实际,要求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 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亮点三:提升养老机构的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针对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总结的经验教训,新《办法》对养老机构的应急能力 作出了相应规定。《办法》结合实际,要求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 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同时,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和《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新《办法》对 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也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发现老年 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李邦华 表示,为落实《办法》关于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民政部门还将推动制 定相关的配套措施,让《办法》规定落实到位,落实到细节上。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 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 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
亮点二:增加养老机构办理备案的便利程度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同时建立了备案 制度。此次修订的《办法》设专章共6条对备案办理予以规定,并与其他部分作了衔接。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有一条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增加办理备案的便利程度,减轻举办者的 负担。随着电子政务的建设,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备案材料将越来越简化,程序将越来越 简便,简单说就是要让举办者少跑腿。” •备案不是审批式或变相审批式备案,而是告知和承诺式备案。“通过备案这个形式,举办者向主 管部门告知举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保障,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 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俞建良表示,养老机构对基本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承诺不 能少,这是在办理备案中举办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 代理人同意。
第三章 服务规范
•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
•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
•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 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 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三章 服务规范
•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 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 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 务。
•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 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方式; •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章 服务规范
•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 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 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
第三章 服务规范
•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 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 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服务规范
•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 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 当重新进行评估。
第二章 备案办理
•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 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 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 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亮点四:完善安全保障工作要求
•安全大如天,安全工作是养老机构服务的底线。抓好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也是 此次新《办法》修订的重点。
•此次新《办法》将消防、食品安全、建筑设施设备等相关领域的要求纳入其 中,作出进一步重申、明确,并完善了养老机构入院评估、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标准、人员资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要求,明确提出养老机构 应当通过实行24小时值班、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投保责任险 等方式降低运营风险。
•同时,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和《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新《办法》对 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也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发现老年 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李邦华 表示,为落实《办法》关于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民政部门还将推动制 定相关的配套措施,让《办法》规定落实到位,落实到细节上。
•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 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 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 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 务需求。
•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
亮点变化
• 此次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是对2013年《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的全面修订。
• 新《办法》共7章49条,与此前相比 新增了17条内容,修改了29条内容, 将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健 康有序发展。
亮点一:对养老机构概念的界定有所变化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 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与之前相比,新《办法》删除了“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 的表述,并完善了与养老机构服务有关的表述,将“集中居住”修改为“全 日集中住宿”、将“照料服务”修改为“照料护理服务”。 “全日集中住宿”的表述区分了养老机构与日间照料机构、老年人住宅等。 强调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主要是为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主要面向失能老年 人服务的发展方向。 •此外,新《办法》中增加了“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规定。其中一个考虑 是床位数量过低的主体很难达到规章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和运营提出的制度性 要求。但对床位数量在9张及以下的主体并不会出现监管真空,“下一步可 作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进行管理。”
第三章 服务规范
•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 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 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 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 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此次新办法将消防食品安全建筑设施设备等相关领域的要求纳入其中作出进一步重申明确并完善了养老机构入院评估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标准人员资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要求明确提出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实行24小时值班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投保责任险等方式降低运营风险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0年9月修订颁布 主讲:shundeph 2020年9月19日
•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 生活照料服务。
•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 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 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 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 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 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 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第二章 备案办理
•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 真实性负责。
•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信息等; • (二)服务场所权属; • (三)养老床位数量; • (四)服务设施面积; •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新《办法》在监管上还突出了对安全事项的监管,增加了对相关安全事项的 处罚内容。“去年年底发布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 准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届时《办法》也将与这个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 进行衔接,未按照这个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民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行
全文解读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备案办理 • 第三章 服务规范 • 第四章 运营管理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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