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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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合同法
蒙古国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根据蒙古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旨在统一和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蒙古国内外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合同双方应当自愿、平等地订立合同,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合法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当参照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当本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适用有关国际贸易合同的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做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其他约定。
第八条:合同必须包含以下要素:
(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身份证件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标准、性能等具体要求;
(三)合同的履行地点、时间和方式;
(四)合同的价格或者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其他必要的条款和约定。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通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合同。
对于采用上述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转化。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如适用)。
如果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应当亲自签字。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如果对某一条款或者约定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如果当事人达成不了共识,可以寻求仲裁机构或者诉讼解决争议。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依照与合同有关的通行做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必须保证变更后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密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
第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和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票据、凭证等相关文件,以备查验。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当事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的,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
违约金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数额应当合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一条:违约方应当尽力采取措施弥补损失,减少和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但是解除的条件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章: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的文本和意思进行。
如果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模糊,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和一般通识理解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蒙古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贸易合同的国际惯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蒙古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法解释权归蒙古国最高法院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法的修改由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法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法由国家大呼拉尔主席令公布。
附件:蒙古国合同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