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丙氨酰谷氨酰胺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丙氨酰谷氨酰胺等药品补充剂
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2.14
•【字号】琼发改价格[2007]155号
•【施行日期】2007.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丙氨酰谷氨酰胺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
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7年2月14日琼发改价格[2007]155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制定的丙氨酰谷氨酰胺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见附表),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
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将有关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

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2月26日起执行。

附表:
丙氨酰谷氨酰胺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