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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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008年7月,冯*傅因家中老人重病急需用钱。

未经同史师傅商量就将车子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蒋*傅,蒋*傅因急需用车,付款后便逼冯*傅交车,冯*傅要求史师傅退还车子,并解除租赁合同,史师傅以合同期限未满为由坚持不退还车子,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直至租期届满,经多次交涉未果,来所咨询。

**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斌解答:
这是一件涉及财产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财产租赁合同是典型的转移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依合同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第三人对此权利都不得侵害。

当第三人的行为妨碍承租人行使租赁权时,承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排除妨碍,或直接要求侵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并赔偿承租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就是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后,原租赁合同及承租人的承租权仍然合法有效。

而且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取代了出让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地位,其仍然要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

本案中,冯*傅与史师傅的车辆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租期未满,该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因此,冯*傅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也无权收回车辆。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冯*傅与蒋*傅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原租赁合同的解除为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在买卖合同生效后,蒋*傅就取代了冯*傅的出租人地位,并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也无权收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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