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城市公交车辆运营服务设施保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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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车辆运营服务设施保洁规定
1、营运服务设施包括:营运车辆、站牌、停车场。
2、营运服务设施责任划分:
(1)各线路站牌由驾驶员负责监管,如有损坏,要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安排设施恢复;
(2)营运车辆保洁:城市公交车辆保洁由驾驶员负责,其中包括:车身、驾驶室、操作台、仪表盘、投币箱、电瓶、车窗、内围板、车顶、座椅扶手、地板、踏板;
(3)公司停车场由保卫人员负责;
3、项目保洁标准
①卫生达到“车内净、座位扶手净、玻璃亮”;
②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不能放置任何物品;驾驶室、操作台范围内水杯、工具箱要放在指定位置;
③车容要保证漆面统一光亮,颜色一致;
④站牌干净整洁,无乱写乱画;
4、监督考核及处罚
营运服务设施保洁由公司稽查员负责考核,保洁项目每查出一项不合格,扣20元。
火车翻车机检修安全规程
1、目的
加强*****翻车机设备检修人员安全意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参与翻车机检修作业的人员。
3、引用规程:
本规程根据《****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公司检修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公司临时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
4、施工(检修)现场安全准则
4.1行走
4.1.1进入*****翻车机检修区域应从翻车机西头通道进入,严禁作业人员从其它区域跨越铁路线进入;
4.1.2在翻车机系统检修必须在区域内行走时,跨越铁路必须一停、二看、三确认、四通过。
同时,不得影响光电检测、接触开关检测的正确性;
4.1.3翻车机系统区域必须在安全通道上行走;
4.1.4检修作业前须经仓储操作人员确认,并将铁路运行指示打到红色禁行后方可进入检修作业区。
4.1.5在拨车机、推车机检修作业要小心行走,防止摔跌。
4.2高处作业
4.2.1检修设备高处、临边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4.2.2使用各类梯子进行高处作业时,梯子要固定好,在超过坠落基准2m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4.2.3在高处作业时使用的工具等物,应装入袋内或用绳系牢放好,以免坠落伤人。
4.3停送电
4.3.1火车翻车机检修前应按《*******有限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停送电工作票(见附件一);
4.3.2检修作业人员应与******人员共同对与检修点相关联上、下工序设备停机、停电(关联设备停机、停电联系由仓储中心负责),并进行停电、挂牌、确认工作;
4.3.3停电后,应在设备的一次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标示牌应注明单位、班组、挂牌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修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下标示牌或送电。
4.3.4在一次电源开关挂牌后,应将设备的机旁急停开关按下,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4.3.5在同一线路设备上多个单位进行不同项目工作时,各作业单位及班组应分别挂停电牌。
4.4检修作业
4.4.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翻车机区域检修作业前,应与操作人员联系,经操作人员确认安全,并同意后方可进入(在试产期间由仓储中心先告之安装、调试单位人员到场);
4.4.2用起重设备起吊设备、物件前,要仔细检查钢丝绳、索具有无缺陷,并将设备、物件绑扎牢靠;
4.4.3起吊过程中,只允许在一人的指挥下进行,禁止在起吊重物下站立和行走。
4.4.4在储煤仓翻车机区域检修须动火作业时,必须检查储煤仓有无煤料,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4.5凡是涉及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设施)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手续,明确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开始作业;
4.4.6翻车机在翻转过程中发生故障时,严禁检修作业人员进入检修,待******操作人员将翻车机恢复原始00状态,并将火车车厢移走后方能开始检修;
4.4.7翻车机在翻转过程中液压系统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严禁拆除各类液压管道及元器件;
4.4.8检修作业前应在火车路轨上安装止轨器,防止误操作或火车车厢溜行到检修区域;
***公司
2009年11月24日
选矿厂车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结合选矿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宜万城公司选矿厂车辆管理、考核。
3、车辆调度管理
3.1、选矿厂汽车、铲车必须服从车队的统一调度,严禁私自出车,否则所发生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同时扣驾驶员1分。
3.2、其他部门和单位使用铲车时,必须办理调度指令手续,驾驶员凭车辆调度指令出车,无指令不得私自出车,否则每次扣1分。
3.3、干完工作后,在指令单上正确填写时间,然后将指令带回交与车队,以便月底结算,否则,每次扣1分。
4、车辆维修与油料消耗标准
4.1、车辆维修时,必须向厂部报告清楚故障部位,经厂部同意后,方可安排修理,否则,每次扣2分。
4.2、车辆维修结算金额必须在每月27日前上报厂部,由厂部按照节、超金额进行考核,如不按时上报的,扣车队负责人2分。
4.3、车辆维修费用标准:
4.3.1、汽车、铲车的修理费用标准,除本条款另行规定外,其余车辆一律按车龄计算,具体如下:
4.3.1.1、使用时间满一年的,汽车按0.10元/吨矿石核算;铲车按0.15元/吨矿石核算。
4.3.1.2、使用时间满两年的,汽车每月0.15元/吨矿石核算;铲车按0.20元/吨矿石核算。
4.3.1.3、使用时间满三年的,汽车按0.20元/吨矿石核算;铲车按0.25元/吨矿石核算。
4.3.1.4、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的,按足额标准考核,即汽车0.25元/吨矿石,铲车0.30元/吨矿石;五年以上车辆,另行规定核算标准。
4.3.1.5、装精矿铲车按1.2元/吨金属标准考核。
4.3.1.6、修理费考核标准:以年度总费用为主。
(1)汽车、铲车修理费每超出2000至10000元时,每超出1000元扣驾驶员1分;
(2)超出在10000元至20000元时,每超出1000元扣0.8分;
(3)超出在20000元至40000元时,每超出1000元扣0.5分;
(4)超出在40000元以上时,解除驾驶员与公司雇佣合同。
本款以年度总费用为准,按车拉原矿数量为计算依据。
(5)维修费超出在2000元以下时,每1000元扣一分。
4.3.2、修理费用由车队管理员每月按车辆类型准确记录,每半年时间考核一次,奖罚标准按节超额的20%执行。
4.4、油料费用实行单车考核,在没有分开时,按平均车辆消耗分摊。
4.5、驾驶员在加油时要认真记录油料消耗量,月终汇总后与库房核对,否则每次扣1分。
4.6、油料消耗标准
4.6.1、装矿铲车按每吨矿石0.10L计算;发货铲车按0.4L/吨金属计算,若超出时,每超出100L扣1分,累计计算。
4.6.2、汽车按每吨0.085L计算,(废料车除外)每超出100L扣1分,累计计算。
5、车辆卫生与日常维护、保养
5.1、驾驶人员必须每天对车辆进行卫生清理,保持车容整洁干净,做到驾驶室内无烟头、杂物,挡风玻璃无污渍,视线要清晰。
5.2、驾驶员每天要认真检查车辆,保证润滑部位油量适宜,连接丝扣紧固无松动,否则,每次扣0.5分。
5.3、驾驶员要认真掌握车辆性能及构造,做到正确适用,对一般故障要会排除,不能养患为祸,否则酿成事故后,除承担部分经济费用外,同时执行考核。
5.4、驾驶员必须每周对车辆进行两次严格、细致的检查,如有缺油、故障,要立即进行修复和排除,确保车辆能够正常使用。
5.5、违反以上要求和规定的,每次每项视其情况扣1至5分。
6、违规与事故处理
6.1、未经许可将车辆转驾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驾驶人员负担损失,并予以记过或辞退处分。
6.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
6.3、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
6.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
6.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分别给予处罚。
6.5.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6.5.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15%处罚;
6.5.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20%处罚;
6.5.4、机件责任事故,按经济损失金额15%处罚。
7、驾驶员日常工作纪律
7.1、白班驾驶员必须在下班前半小时检查车辆油料消耗量,并视其情况给与补充,以保证下一班人员正常工作,否则每造成一次缺油,扣罚1分。
7.2、由于早晨铲车使用较为频繁,所以机动铲车严禁在十点以前加油,若因加油延误正常工作的每次扣2分。
7.3、汽车在运矿过程中,严禁他人乘坐,否则,每次扣1分。
7.4、严禁车辆转交他人驾驶,若由此所发生的事故,责任由当班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厂部指定专人驾驶的除外)。
7.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遵守厂规厂纪,认真上下班,否则每违纪一次,扣罚2分。
7.6、汽车驾驶员在转矿过程中必须配合地磅房的工作,对矿石含水量过多的,要在上磅前进行空水,否则,每次扣发1分。
7.7、矿厂所堆废石,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时间的前提下,自己安排时间转运,不得堆放过多,若因此影响月终结算的,扣罚驾驶员2分。
7.8、转矿车辆限载吨位在35至38吨之间,每月从磅房调单审查,每超出一吨,扣罚驾驶员1分。
7.9、汽车、铲车驾驶员每班必须保证碎矿车间生产量的正常供应,否则,每发生一次断料事故,按各自责任,扣罚相关驾驶员5分。
8、驾驶员考核分值按日工资标准的35%执行,即每分20元。
9、本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25日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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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车队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为每月上旬,特殊情况增加安全例会次数,另行通知,不得无故缺席。
(二)安全例会由主管安全产生的企业经理主持召开,参加的人员为企业领导成员,企业各指能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
(三)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为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安全监测情况和存在问题,讨论制定隐患整改措施,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月度安全工作任务。
(四)安全例会必须专备会议记录册,认真记录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
(五)参加安全例会作为评选考核依据。
车辆装载及装卸作业安全规定
1、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厂内运输的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车辆装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第三十条中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
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
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栓牢。
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
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载运灼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其油箱必须用石棉包扎严密,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
2、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主要是防止驾驶操作失误,使车厢突然升起,货物掉下伤人或挂碰架空管线造成事故。
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如果货物卡在车厢栏板上,由于大、重货物的作用使车辆重心不断位移,便会发生倾翻等。
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
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
倾卸货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坑边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
危险地段是指坑洼不平的道路、高坡边缘、地面松软等地段落。
3、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具有五万公里或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的驾驶员驾驶;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指定专人负责车上的安全;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4、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载运大、重货未能靠车厢前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
但安装有效锁定的自动倾卸车和没有牢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准可附载装人员1-4人。
5、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必须具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应在货车排气;厢周围严禁烟火,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货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设施;装载氰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栏板,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辆最小间跟为50米,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6、车辆装卸作业的安全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
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装卸时应按货物顺序进行作业。
装卸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
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7、机动车装卸时的停车距离,应按下列规定: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不小于2米;沿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米;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米;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2米。
不准在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2、重、特大火灾事故;
3、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2、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3、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单位、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4、客运站领导班子成员对本规定所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5、单位及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规定所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6、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重、特大安全事故肇事个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7、单位及各部门的人员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行政处分:
1、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足,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决定的,或制定、采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得力,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的;
5、未建立、健全员工招聘考核制度,或流于形式,考核不严,致使员工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或无证上岗的;
6、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员工安全生产知识贫乏,屡犯违章作业错误的;
7、未按时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要求得不到及时落实的;
8、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致使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消除的;
9、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或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10、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11、工作不负责任,疏忽管理,对员工的违规违章行为不加制止,放任自流的;
1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检查、维修、保养工作不落实,致使设施设备故障得不到及时排除的;
1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无进行预案演练的;
14、对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工作不得力,致使事故损失和影响扩大的;
15、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有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16、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规违章经营、作业,或违反劳动人事用工制度的;
17、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的;或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8、其他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直接性或必然性的工作行为;
8、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集团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9、集团公司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经过审核确认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行车工安全职责
(1)行车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才能单独上岗,无证不得独立操作,学徒工不许单独操作。
(2)熟悉所属行车起重机的用途、装备、操作方法以及保养规则,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必须在行车总电源断开的情况下,进行行车的检视、润滑和修理工作,定期检查安全装置、轨道和纲丝绳的安全状况,重要部位的连接和使用情况,并对个别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整。
(4)在起重机上不得遗留工具和其他物品,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人身事故或损坏机器设备。
(5)被吊起的重物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
(6)行车司机必须与地面工紧密配合,只应听从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进行,危险情况下不论由谁发出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7)吊起重物时,必须在垂直位置,不允许用移动大/小车来拖动重物。
(8)大、小车必须以最缓慢的速度,在不碰撞挡架的条件下,逐步靠近边缘位置。
(9)驾驶过程中注意左右瞭望,防止与其他行车相碰撞。
(10)涉及安全隐患(如:连铸大包工关不严水口,不许吊下旋转台;渣场行车工不许将红渣罐倾倒在有积水地面。
)不准操作。
(11)熟练掌握十不吊、十必须、十不准和安全确认制。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有权加以劝阻和制止。
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岗位安全职责
1、向局分管局长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交通系统运政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企业源头监督管理,负有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或道路交通“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假日前或上级临时交办任务前的专项会议,制定方案,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组织实施好安全运输等重大活动。
4、负责起草、修订运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业务管理规定和指导性安全文件,内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类运输业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严把各种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对各汽车客运站实行“安全监督”,积极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6、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危险品运输”、“客、货运输”等专项治理整顿,督导按期完成本单位、局机关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
7、负责汇总统计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和行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上报专项安全工作总结,并强化行业安全监管的措施。
8、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建立信息同步共享制度,包括企业、车、司乘人员年审资料、各种车辆营运统计等信息;二是建立联动制度,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电话、局域网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并要求协助方应第一时间响应,立即予以协助,对一般性、较复杂的协作、协办件,应在一周内或是一定时限内给予办理并回应,对影响大、情况严重的协作、协办件,应第一时间报局机关,由局机关统一组织处置。
9、负责本单位人员、设施、设备、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到处室和人员,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0、遇有特大道路交通行车事故,按“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
参与本系统内重特大道路行车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GPS车载终端管理制度
为了满足对各种车辆调度、安防、数据采集、动态监管等功能的需要,为我市基于GPS卫星定位和GPRS无线公网进行数据传输的GPS平台系统建设和稳定能够提供技术保障,特制定本终端管理制度。
1、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经维修人员许可不得将SIM卡进行更换。
2、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和GPS显示屏,对里面的元器件进行装卸、修理等。
3、请务必保持驾驶室室内环境整洁、干燥,尽量不要使主机、显示屏等GPS设备(特别是主机)接触到水、油等液体。
4、在日常GPS车载终端的使用中,驾驶员应尽量小心,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切不可将主线等进行拖拽,否则可能导致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5、对于安装时已进行固定的GPS主机、主线、显示屏等,可能会随着使用而出现松动等现象,一旦出现此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
也可将车辆开至维修中心,由专业人员进行加固处理。
6、在停车时,应注意避免让GPS显示屏直接曝晒于太阳之下。
7、一旦公司对装有GPS车载终端的车辆无法进行监控,公司通知驾驶员前去GPS维修中心进行修理,驾驶员应及时去GPS维修中心进行修理,不得无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