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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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管理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保障代销业务合法、有效、稳健开展,防范和化解经营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销售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的全面管理与协调。
第二章销售流程管理
第三条我公司销售决策委员会根据合作对象和重点推介对象选择标准,审慎选择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及销售的基金产品,并与之签订书面代销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销售决策由销售决策委员会负责,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基销售决策委员会做出的销售决策。
第五条在新基金发行前,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学习招募说明书等材料,并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基金产品视频培训,熟悉基金产品、基金业务。
第六条基金销售必须严格遵守《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
(一)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置备于销售网点的显著位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在规定时间外进行交易。
(四)每日交易情况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第七条客户服务标准
(一)宣传推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
宣传推介材料由公司市场营销部统一制作并经基金管理人审查,市场营销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制作和发放宣传推介材料。
宣传推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是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性。
(三)及时、准确的为投资人办理各类基金销售业务手续,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严格管理投资人帐户。
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及时维护更新持有人信息,持有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防范投资人资料被不当运用。
(四)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
(五)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所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
(六)明确投资人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程序。
第八条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第九条禁止事项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
(四)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五)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六)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七)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八)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第三章清算管理
第十条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清算工作由运营中心清算部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为确保基金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和高效性,必须严格遵守《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第十二条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账户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章信息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技术部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技术指引建立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管理平台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体系,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信息技术负责人和信息安全负责人不能有同一人兼任,对重要业务环节应当实行双人双岗。
第十五条通过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业务操作等人员必须相互分离,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业务操作。
第十七条数据库和操作系统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
第十八条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坚持电子信息数据定期查验制度。
第十九条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第五章监察稽核管理
第二十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就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的履行监察、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第二十一条监察稽核人员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异常交易情况或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向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二条遇有如下重大问题,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违规使用基金销售专户。
(二)挪用投资人资金或基金资产。
(三)基金销售中出现的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淘汰等由人事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应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法规及制度。
完善销售人员招聘程序,明确资格条件,审慎考察加强培训,确保基金销售人员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
第七章附则
本制度由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制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