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照管员安全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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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校车服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校车照管员。
第三条校车照管员是保障学生乘车安全的重要力量,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校车照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 具备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通过校车照管员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五条校车照管员的主要职责:
1. 在校车行驶过程中,负责监督学生遵守乘车秩序,维护车内秩序;
2. 负责清点学生人数,确保学生安全落座;
3. 发现学生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驾驶员并采取相应措施;
4. 在学生上下车时,协助驾驶员确保学生安全;
5. 配合驾驶员进行车辆检查,确保车辆安全;
6. 参与制定和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 接受学校、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校车照管员的义务: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2. 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3. 勤勉敬业,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4. 维护学生权益,关心学生成长;
5.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6.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校车照管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 在校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确保学生安全;
2. 不得在车内吸烟、饮酒、使用手机等;
3. 不得擅自改变校车行驶路线和时间;
4. 不得擅自安排学生下车休息或活动;
5. 不得擅自携带危险品上车;
6. 不得擅自与驾驶员交谈或进行其他干扰驾驶员操作的行为;
7. 不得擅自改变车辆外观、标识等;
8. 不得擅自更换车辆零部件;
9. 不得擅自将车辆停放在非指定区域;
10. 不得擅自驾驶校车。
第八条校车照管员应积极配合驾驶员进行以下安全检查:
1. 车辆外观检查:检查车身、灯光、雨刷、轮胎等是否完好;
2. 车辆内饰检查:检查座椅、安全带、车门、车窗等是否完好;
3. 车辆设备检查:检查灭火器、急救包、安全锤等设备是否完好;
4. 车辆性能检查:检查发动机、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是否正常;
5. 车辆排放检查:检查排放是否达标。
第九条校车照管员应协助驾驶员进行以下应急处置:
1. 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车,确保学生安全,并报警;
2. 发生火灾:立即停车,组织学生逃生,并报警;
3. 发生其他紧急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对校车照管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 职责履行情况;
2. 业务水平;
3. 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4. 学生满意度。
第十一条对考核优秀的校车照管员,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校车照管员,学校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 警告;
2. 记过;
3. 解除劳动合同;
4.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校车及其随车照管员。
第三条校车照管员是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力量,其职责是协助校车驾驶员确保学生乘车安全,对校车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校车照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了解和掌握校车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校车照管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校车驾驶员维护校车运行秩序,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二)监督校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三)协助校车驾驶员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四)监督学生上下车秩序,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五)负责学生安全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反馈;
(六)参与应急处置,协助校车驾驶员处理突发事件;
(七)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校车照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车安全规定;
(二)认真学习校车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三)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服从校车驾驶员的管理,积极配合驾驶员完成工作任务;
(五)维护校车秩序,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六)参加学校组织的校车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技能;
(七)履行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校车照管员在安全管理方面应当做到:
(一)了解校车运行路线、时间、站点等情况,确保学生按时上下车;
(二)掌握学生人数,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三)检查校车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监督校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五)协助校车驾驶员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学生安全;
(六)定期向学校报告校车安全运行情况。
第八条校车照管员在学生上下车时应当做到:
(一)引导学生有序上下车,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等事故;
(二)确保学生乘坐座位安全,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安全带;
(三)监督学生不将头、手伸出窗外,防止发生意外;
(四)协助学生携带行李物品,确保行李物品安全;
(五)检查学生随身携带的物品,防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九条校车照管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
(三)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侵犯学生隐私的;
(四)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校车照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正当理由造成学生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校车照管员是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力量,希望全体校车照管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校车服务的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
第三条校车照管员是保障学生乘车安全的重要力量,其职责是协助驾驶员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安全出行。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校车照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爱心,关爱学生,善于与学生沟通。
3. 具备一定的交通安全知识,熟悉校车安全操作规程。
4. 具备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校车照管员的主要职责:
1. 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协助驾驶员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2. 在校车行驶过程中,负责监督学生遵守乘车纪律,维护乘车秩序。
3. 监督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校车安全行驶。
4. 发现学生带危险品或违禁品上车,及时制止并报告。
5. 发现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
6. 学生上下车时,负责引导、指挥,确保学生安全有序上下车。
7. 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负责制止学生离开座位、嬉戏打闹等危险行为。
8. 发现校车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驾驶员处理。
9. 配合驾驶员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10. 定期向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汇报工作情况。
第六条校车照管员应具备以下要求: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2. 认真履行职责,关爱学生,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3.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掌握交通安全知识。
4. 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不得徇私舞弊。
5.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校车照管员应积极配合驾驶员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1. 检查校车车况,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 检查校车消防设施、安全锤、安全带等安全设备,确保完好有效。
3. 检查学生携带的行李物品,确保不携带危险品或违禁品。
4. 学生上下车时,确保学生安全有序上下车。
5. 校车行驶过程中,监督学生遵守乘车纪律,维护乘车秩序。
6. 发现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
7. 发现校车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驾驶员处理。
8. 配合驾驶员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九条校车照管员培训:
1.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定期组织校车照管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和业务素质。
2. 培训内容包括交通安全知识、校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等。
3.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校车照管员考核:
1.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校车照管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安全意识等。
2. 考核不合格的校车照管员,应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给予警告、
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履行职责,造成学生伤亡的。
2. 发现驾驶员违规驾驶,不制止、不报告的。
3. 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疏于管理,导致学生受伤或财物损失的。
4. 泄露学生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校车照管员的,由教
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教育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是对校车照管员安全职责和要求的明确,旨在提高校车安全水平,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