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贷不存小额信贷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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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第3期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Vol .29No 132009年5月Acade m ic Forum of Nandu (Journal of the Hu 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May .2009
收稿日期:2009-03-11
作者简介:于露(1982—),女,汉,河南省南阳市人,南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助教,硕士,主要从事金融经济学研究。
“只贷不存”小额信贷模式探讨
于 露
(南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摘要:现阶段我国选择“只贷不存”小额信贷模式是基于金融环境和经济条件考虑,它可以有效降低和减少金融风险,为民间资本正规化开辟渠道。
但是这种过渡性的模式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资金来源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民间借贷转变为商业银行的进程,也阻碍了小额信贷组织实现规模经济。
同时,缺乏相关法律条例监管使得小额信贷组织无法确认其身份,影响了机构的筹款和长远发展。
因此,如果要保证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发展,就需要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要逐步放开存款限制,开辟融资渠道,解决商业性小额信贷大规模推广的问题,建立健全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最终发展为正规的商业金融机构。
关键词:小额信贷;只贷不存;过渡模式;运作机理;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09)03-0126-02
一、“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在现阶段的存在意义
目前,世界上比较常见的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大致有三种:小组贷款模式、村银行模式和个人贷款模式,我国结合各地区经济和社会条件及贫困人口的需求特征对这些模式进行了改进[1]。
在当前的经济和金融环境下,中国选择“只贷不存”这种形式的小额信贷是较为明智的。
以我国目前的现状,“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组织可以说是一个历史的选择。
1.可以有效降低和减少金融风险
总体上来说,与国际上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状况相比,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小额信贷机构的政策和法规环境。
现在试点成立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由当地政府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但这个小组又是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体,其监管职责也不明确。
事实上,设立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为了引入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各路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由于法律障碍,目前只允许贷款,不能存款,这是国情使然。
目前,银监会正在制定小额信贷组织的相关法规,社会各界也正期待着该法规的早日出台。
“只贷不存”的信贷组织,在风险防范方面有其较大的优越性,即经营风险不会转移到存款者身上。
在这种小额信贷组织试点过程中,尽管在监管、出资、破产清算等方面都需要做出探索,但由于其“只贷不存”,不吸收公众存款,一旦出现危机只会波及很小的范围,因此值得尝试。
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所说:“我们之所以鼓励只贷不存的机构,就是因为如果吸收公众的存款去贷款,一旦贷款失败了,那么就会酿成社会风险。
如果拿自己的股本金去贷款的话,即使是贷款失败了,也不会酿成大的社会风险。
”20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就出现过金融风险,波及农村的稳定,因此,现阶段“只贷不存”的政策也是出于一种审慎的态度来制定的。
2.为民间资本正规化开辟渠道
“只贷不存”可以作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突破口,为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地区经济发展开辟了一条渠道。
由民间资本发起的“只贷不存”的微型金融组织,不仅是解决农村经济和微小企业融资难的有益尝试,同时也是对现有金融体制的一次突破与创新。
二、“只贷不存”小额信贷面临的问题
1.延缓了民间借贷转变为商业银行的进程
在有效控制非法集资、防范地区金融风险的同时,“只贷不存”的硬性规定也必将成为民间借贷转为真正商业银行道路上的人为障碍。
如果缺乏现代金融组织的规范运作,民间借贷很难规避一些非系统性风险。
另外,一般说来,金融业具有十分显著的规模经济特征,融资成本随融资规模的增大而下降,而在目前规定下,民间融资只能延续分布零散、难以整合重组的低效运作,很难达到最小有效规模。
因此,现在的小额信贷政策并不会成为民营银行诞生的催化剂;相反,如果该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并在全国推广,将会大大延缓民营银行萌芽的破土。
2.阻碍了小额信贷组织实现规模经济
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信社不仅是吸收储蓄的主体,也是进行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的主体。
由于农信社分支网点众多,小额贷款服务覆盖面大,因此,在小额信贷的推行中占据天然的市场先发优势、信息优势和市场网络优势,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资源和资金实力方面很难与农信社相比。
在农信社已经占据很大市场份额的条件下,小额贷款公司若想获得规模经济,并与农信社展开有效的竞争,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
同时,由于现有的小额信贷试点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
2009年第3期于 露:“只贷不存”小额信贷模式探讨
不能储蓄,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因此,如何实现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和多元化,是现在小额贷款组织最为头痛的问题。
政府在小额信贷组织业务(尤其是存款业务)上的限制,导致小额信贷组织在与农信社竞争时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
本来央行在鼓励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时候是想利用小额信贷组织来增强农村金融体系内部的竞争,避免农信社的垄断所带来的市场竞争的不充分性,但在目前状况下,小额信贷组织很难与农信社进行有效的竞争。
因此,选择合适的时机放弃“只贷不存”的限制,是关系到未来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关键问题。
3.缺乏相关法律条例监管小额信贷组织
目前,我国对发展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还未形成一整套的法律条例。
现行的几个试点地区,基本上都是由央行和当地政府审批和把关。
这种临时性的安排对于未来的监管造成了一些障碍。
由于小额信贷公司的业务领域和运作模式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很不同,因此不可能由国家工商局来监管。
缺乏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予以支持,小额信贷组织无法确定合法身份,严重影响组织的发展,也影响了机构的筹款。
三、“只贷不存”小额信贷的发展对策
“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模式虽然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现状,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由于缺乏资金来源,小额信贷机构未来的发展道路必然会面临很多的障碍。
央行也指出小额的形式只是过渡形式,因为现在试点的商业化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机构类似于风险投资,只能得到利率的回报,不具有商业的可持续性,光靠自有资金发展的小额信贷是没有前景可言的。
小额信贷如果要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可以选择如下的一些方案作为其发展的方向。
1.逐步放开存款限制
世界上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回报率能够达到20%以上,最好的能达到30%。
因为它们规模大,而且能吸收到存款,或是从大银行得到大笔的优惠贷款,有低息的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放款是没有吸引力的,因此,必须要放开小额贷款公司的存款业务。
可以根据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经营达到一定时间后,从中挑选优质企业,允许其开展存款业务。
但目前,监管部门还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现由银监会进行监管,经济学家茅于轼建议发挥民间监管组织的作用,成立行业协会,由银监会来监管行业协会而非直接面向小额贷款公司。
而且,社区组织是最好的农村监管机构,让社区发挥一定的监管作用,是成本最低的监管方法。
2.开辟融资渠道,解决商业性小额信贷大规模推广的问题
国际上一些成功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就是利用来自国际组织或国家政策银行的批发性贷款[2]。
可以尝试建立小额信贷基金,负责批发资金给小额贷款机构,是一条开辟有效融资渠道的途径。
另一种做法是由其他银行提供转贷资金,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为了解决小额信贷机构的后续融资问题,准备利用自治区政府的信用平台,组织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利用该区政府中小企业担保,为小额信贷机构获得批发性资金进行贷款担保,通过贷款规模的扩大解决较高操作成本的分摊问题。
在山西的试点地区,国家开发银行设想向平遥县政府贷款,再由后者转贷给小额信贷公司,希望解决商业性小额信贷融资难问题。
3.建立健全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定位模糊、设立程序缺乏法律依据的现实,试点地区可以优先考虑出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地方性条例,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风险。
另外,要明确小额信贷的监管职责,相关部门要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条例出台的步伐,有效解决小额贷款组织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4.最终发展为正规的商业金融机构
小额信贷的发展目标可以是合作性金融机构。
由于我国的现行信用合作社并不具有自愿性原则、合作性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因此称不上真正的信用合作。
采取公司的形式,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可以吸收更多的人入股合作,体现最基本的自愿和合作原则。
也可采取国际货币基金的组织形式,合作者贷款可获优先权,贷款数量可根据其股份额来决定。
另外,小额信贷公司也可以发展为可贷可存的小型银行。
此类银行类似于美国的社区银行和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只不过其经营范围和地域将主要限于当地的农村地区。
或者发展为投资机构———限于服务农村的各种建设和工程。
这样可以为当地基层政府组织提供部分建设资金,提供公共产品,如道路维修、农田水利建设等[3]。
四、结语
小额信贷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扶贫工作中都被视为并且证明为一剂良药,在我国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主流金融界的关注,作为寻求为排斥在正规金融之外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途径。
现阶段,由于我国的国情特色以及金融环境所限,小额信贷机构只能以“只贷不存”的模式运行,然而资金来源问题以及监管不明问题成为小额信贷未来发展的障碍。
可以将此种模式作为一种过渡,逐步放开小额信贷的存款限制,最终发展为正规的商业金融机构[3]。
[参 考 文 献]
[1]贾峤,杨恒,兰庆高.我国商业性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
的思考[J].经济问题,2007,(11):93-95.
[2]马九杰.“只贷不存”融资疏导与资金融通效应[J].银
行家,2006,(8):122-123.[3]杜晓山.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可能的发展前景
[J].中国农村经济,2008,(5):4-10.
[责任编辑:张今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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