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系统关于落实纪律处分决定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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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系统关于落实纪律处分决定的调查报告
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是严守纪律,保证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实践纪检监察四种常态的现实需要,是发挥纪检监察警示作用,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近年来本市国土系统涉地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调研组在国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做好涉地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第一,主要问题。
处分决定未及时下达;纪律处分的执行涉及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和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等多个部门,政策性较强,有关政策也散见于党纪政纪、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纪律处分中,存在政策法规不配套,职能部门沟通不畅等问题,使纪律处分难以及时下达。
㈡处分决定执行不力。
一些单位存在重处分、轻执行现象。
在对被处罚人作出处罚决定后,没有对其实施处罚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有的只是每年一次的审核部工作人员单独去督促检查,有的则是协调配合不够,执纪监督合力不强。
处分结果未得到有效落实;一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认为,纪律处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没有充分的工作主动性,只有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才能被动地执行。
对于被处分人员的年终考核、晋级、晋职等情况重视不够,下达处分决定后仅影响当年评先评优,而与薪酬、职务和交流任职没有严格挂钩。
第二,主要原因。
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执纪不严。
有一部分单位领导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认识不足,认为违法乱纪者已受到处分,囿于政治上从严,经济上从宽的人情考虑,或者碍于面子,顾及人情,执行处分决定时人为缩水,大而不精,小而不
精。
而另一方面,由于违纪者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导致违纪者在受罚期间,由于身份岗位不同,出现同罚不罚的现象。
惩罚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作用。
因被处分的干部多为单位领导或负责人,受处分后,有些单位的继任领导或现任领导对其工作没有作出具体安排,即使安排了,也只是打打杂,导致这些人成为单位的特殊人员,各种工作责任机制和制度对他们缺乏约束,有的甚至因病工作或请假休息,工资、奖金照发不误,甚至年度考核、党员评议中检查把关不严,造成对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罚力度降低。
承担责任的意识薄弱,协作机制不健全;搞变通,不负责任,不负责任,是严格执行处分决定的瓶颈。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怕丢选票、得罪人,好人主义作祟,不敢或不愿意按照组织的原则、程序和制度办事。
对于违纪问题,有的领导干部态度不鲜明,消极观望,好人主义,以情感人,以情感人,遇事回避,缺乏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但另一方面,由于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司法机关、犯罪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之间沟通不畅,执行处罚工作中的某些环节脱节,容易造成带病提拔和带病交流。
第三,建议和思考。
强化责任担当,坚决维护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严肃性。
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纪律处分的执行,包括宣布处分决定、送达、发放工资、职务变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提拔任用、评先评优、档案管理等。
要明确责任分工,把执纪问责工作分解到单位、到人,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考核体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位,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切实杜绝执行纪律处分的随意性。
健全相关制度,做到各部门量入为出,维护纪律处分的统一性。
纪检监察机关在向有关人员下达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附带相关的执行内容,包括纪律处分决定的宣布范围和期限、处分决定的处理范围和期限、处理纪律处分的有关职务调整、确定工资待遇、发放奖金或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和定档、处理解除纪律处分或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和程序等,以防止执行中的偏差,既保护受处分者的合法权利,又对执行主体进行约束。
加强跟踪检查,充分发挥纪律处分决定的震慑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单位、部门整改,并与组织人事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纪律处分。
在党员干部提拔任用、考核评先等方面,都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事先对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以确保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纪律审查函询制度。
加强对执行工作的责任追究,对执行纪律不严、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