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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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1.05.01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5.0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
(1991年5月1日发布)
最近,发现少数地区的一些单位向职工发放带有一定面值的“购物券”、“信用券”、“礼宾券”等代币票券,到指定的商店购买副食、日用百货等商品。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的正常供应,扰乱了金融秩序,逃避了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监督管理,扩大了消费基金支出,而且还助长了不正之风。

遵照国务院的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任何单位不准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

已发放尚未使用的购物券,一律停止使用,由发放单位立即收回销毁。

凡与商业单位签订的购物券合同、协议一律无效。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发放、使用购物券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发放、使用购物券的单位要按财务、税收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要对本通知的精神进行广泛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禁止发放、
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

对继续订立代币票券合同,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单位,要依法从严公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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