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指导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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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工程(以下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中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安全等方面负总责。

第四条鼓励装配式建筑工程引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信息化系统用于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实现装配式建筑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文件和标准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章参建单位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

并应对以下负责: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涉及重大变更,应当委托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二)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负责。

(三)建设单位应统一协调设计单位、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预制构配件的形状、规格、吊点、预留洞等项目的深化设计,并出具危险源清单。

第七条设计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设计负责。

并应对以下负责:
(一)设计单位可自行设计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预制构配件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吊点设置、机械吊装能力、施工设施设备、设备附着点、拉结点等因素,深化设计文件应有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应由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设计单位或深化设计单位应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四)设计或深化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明确预制构件的具体性能检测标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承担装配式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应对以下负责: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和危险源清单要求建立单位和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岗位具体职责。

(二)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装配式建筑工
程施工安全管理知识。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相关内容向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均应签字认可。

(四)起重吊装设备操作人员、吊装司索信号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高处吊装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承担装配式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监督责任,并应对以下负责:
(一)监理单位应结合《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二)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配件存放、吊装、安装和相关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等严格监督管理,并对预制构配件吊装、安装应进行现场监督。

(三)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预制构配件施工人员应经培训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涉及预制构配件存放、预制构配件吊装和安装、临时加固支撑、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搭设的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

以上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操作人员应建档造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需同时留存备查,必须调换和增加的人员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于从事预制构配件施工人员实行证件管理。

第五章方案管理
第十一条装配式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涵盖预制构配件存放、吊装、安装、临时加固与支撑、临边防护等内容。

(二)装配式建筑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编制和论证要求。

(三)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修订、审核、审批、论证。

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装配式整体混凝土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可参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团体标准 T/UCST 00X-2019)执行。

第十三条预制构配件的存放管理
(一)预制构配件存放场应进行硬化处理,保证其平整坚实,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当存放场地位于车库顶板上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并进行加固处理,加固范围应在地面进行标识。

(二)当预制构配件采用存放架进行存放时,存放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抗倾覆能力。

(三)预制构配件在存放架内应固定牢固。

第十四条预制构配件的吊装、安装管理
(一)预制构配件吊装作业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吊装安全生产措施、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在取得《吊装安全作业确认表》(见附件一)后,方可实施预制构配件吊装作业。

(二)施工中使用的吊索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自制、改造、修复和新购置的吊索具,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验算,并经施工单位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预制构配件安装时应采用临时支撑措施对其进行固定,临时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且使用前应进行设计验算。

(四)预制构配件安装临时支撑措施应在构配件连接部位现浇混凝土和灌浆料强度达到设计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

(五)预制构配件吊装、安装等操作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六)装配式建筑工程宜采用工具式爬梯、定型平台等措施,保证劳务人员高处作业或通行安全。

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工程中经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应在机械设备、脚手架及防护设施等投入使用前,由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按相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本指导意见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x年月日
吊装安全作业确认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填表说明:
1、每日装配式吊装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吊装安全作业确认表,经项目安全负责人确认合格,报请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施工。

2、装配式吊装作业前应严格按照吊装安全作业确认表中内容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填写。

3、吊装安全作业确认表中内容应依据相关规范和施工专项方案进行确认。

4、吊装作业面信号工应包括预制构配件起吊工作面信号工和安装工作面信号工。

5、装配施工人员应包括预制构配件吊装施工人员、临时支撑安装人员等预制构配件安装过程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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