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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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1、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诉讼又叫打官司,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是诉讼,它们的异同
共同点(1、首先,诉讼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2、其次,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3、再次,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4,另外,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
5,最后,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
不同点(1,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它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
2,正是存在上述1的差别,所以它们在解决实体问题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依据的程序法也互不相同。
)3、所需了解的知识点(1、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公诉与自诉之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没有之种区分。
2、在刑事诉讼中,凡公诉案件都必须由国家的公诉讼机关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由案件的受害人或其他有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诉讼既可以是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刑事诉讼解释)。
也可以是单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狭义解释)我们现在一般指广义的刑事诉讼。
4,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不可缺少原告,被告,和法院这三个诉讼主体。
)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始终以保护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宗旨。
二、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主要有两种分法: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进划分)
A以刑事诉讼的的阶级实质划分为【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
B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划分为【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
二、2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
1、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特征(1,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这就是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点。
2,其次,奴隶制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皇帝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最高国家权力。
3,再次,奴隶制社会的证据制度,从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或原则角度讲,一般都实行过神明裁判或神示的证据制度。
4,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形式是弹劾式。
)
2、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特征(1,是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的,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服务的一种工具,它的特点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的种种特权的竭力维护和对广大农民的残酷镇压。
2,封建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同样是皇帝。
3,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的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和广泛采用刑讯的方法。
【口供被看成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的证据】。
4,封建专制时期的诉讼形式是纠问式。
)
3、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特征(1,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工具。
2,资本主义刑事诉讼有无比的优越性(主要是规定的内容)。
3,资产阶级刑事诉讼形式和评定证据证明力时所依据的原则或标准也已不同于封建社会。
4,诉讼形式采用混合式的诉讼模式。
〖大审查判断证据方面,资产阶级用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代替了法定证据制度〗)
4、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特征(1,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义统治秩序的工具。
2,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继承历史上一切先进的,民主的,科学的,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思想和诉讼原则,同时在总结人民自己的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还提出了新的法律思想和新的诉讼原则。
3,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
4,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模式同资本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在体近似,可以说都是混合式。
)
{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惩罚各种犯罪分子,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3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A弹劾式诉讼的最主要特点是“不告不理,是没有告诉人也就没有法官,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也都是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的”。
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是分开的
B纠问式诉讼的最主要特点1,是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原则”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是不分开的。
2,它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纠问式诉讼的历史也就是一部刑讯,拷问史。
3,一般是秘密进行的。
(法官进行审判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拷问被告。
C混合式是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某些特征的一种诉讼形式。
(在混合式诉讼形式下,刑事诉讼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
1,在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
2,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的特点有所体现,)。
D在混合式诉讼中,均实行国家追诉为主的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上是混合式。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刑事诉讼法主要有如下特点:(1,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2,它是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服务的,3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的,4,它是贯串着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
)
四、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作了解,见书18-19页)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1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指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
(根据和渊源是【宪法】)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由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明显,深刻地体现着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本质和特点。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体任务1,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总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或者说是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狭义的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
A主要刑事诉讼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自诉人和被告人等)
B非主要刑事诉讼主体:(证人,鉴定人等)
2人民法院组织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A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B专门人民法院有分(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3人民法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关系是监督关系)。
二、人民检察院(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
1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可以说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
A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就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违法犯罪的检察,对侦查工作,审判工作及刑罚执行工的检察等。
三、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
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
2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局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部分,受人民政府领导,同时接受其上级国家安全机关的领导。
)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责任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当事人
1当事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我国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以下特点:(1,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
2,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
3,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即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诉讼参加人)。
3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4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5犯罪嫌疑人----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是公诉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对被追诉对象的称谓)
6被告人----是指刑事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8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三、其诉讼参与人
1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的是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2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4证人----是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5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6翻译人员----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在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7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内容和意义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应当是:(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3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4,法律监督,5,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7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8,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9,依靠群众10审判公开11两审终审12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13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14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5有权获行辩护16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国际司法协助等)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1对于集中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主要特点2保障办案质量,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3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各项具体程序的规定,4以及解决执行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
2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此原则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犯。
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
四、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含义和要求是: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五、法律监督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1,对争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
2,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3,对执行的监督。
监督的表现形式有:1,向有违法情况的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有违法情况的机关接到纠正违法的意见的通知后,应当立即纠正或者立即说明情况和理由。
六、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有罪的原则
它的主要含义和要求是:1,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个人有罪或犯有某种罪行的权力。
2,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罪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的人或罪犯对待。
3,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
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作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无罪。
(无罪推定思想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于1764年在其名著(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提出来的。
)无罪推定原则被规定在法律上,一般都认为是从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开始的。
七、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基本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
2,人民法院及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辩护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八、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各民族公民,凡是涉用诉讼的,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享有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都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回答剖,发表意见,书写证言,鉴定结论,上诉书申诉书用其他诉讼的文书。
2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义务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都有义务为各民族公民行使这项诉讼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同时应当根据地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制作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
(意义见书;62页)。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基本内容:1,公。
检,法。
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信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都应当给予保障。
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别的保护。
3,诉讼参与人有权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即诉讼参与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十、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含义:对于国家的法律从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人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办事,对任何人都不能歧视同进禁止任何人谋求不遵守法律,甚至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十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进行刑事诉讼是否严格遵守法宝程序,是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行法制的重要标志。
十二、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
以下情况的内容: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以事实为根据地,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核心地位)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必须以查对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为根据。
2,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必须以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和衡量的尺度,定罪量刑,处理案件。
十四、依靠群众的原则
为什么要依靠群众的原则:1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2是我们所坚持的唯物史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
3是刑事诉讼活动本身的要求。
十五、审判公开的原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
审判公开的含义: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只有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1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3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4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十六、两审终审的原则
两审终审制----就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十七、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八、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六章管辖
一、刑事诉讼的管辖概述
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
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
二、立案管辖
1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1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
2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
3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相适应的。
(公诉案件的大部分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也要直接受理一部分案件,亲自立案侦查,但范围比较小,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只能是自诉案件。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贪污贿赂罪。
2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依法直接受理,但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5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刑事诉讼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它在刑事诉讼中担负的主要职责就是侦查破案。
三、审判管辖
1审判管辖----就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2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全国意义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全省意义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
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有这样几个特点:1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影响。
2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3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
4结合了原则性和屡活性。
4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划分地区管辖所依据的是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
5为什么要以犯罪地为主划分地区管辖:1便于保护和勘验现场,便于搜集和查对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
2便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
3便于犯罪地附近的群从参加旁听公开审判的情况,便于结合为大家所熟悉的事例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还可以就地平息民愤。
4便于系统了解和分析研究犯罪地所属地区的犯罪情况,从而采取相应措施和加强防范和更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6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A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人犯军人违反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与地主法院对案件管辖发生争执的,暂由地方法院受理)
第七章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1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2回避意义:1首先,只有实行回避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诉讼,处理案件,才能更有效地防止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因受个人感情,恩怨,利害或成见等因素的影响而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出入人罪。
2其次,实行回避制度,使参加承办和处理案件的人员同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这对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威信,增强司法机关就案件作出的裁判及其他决定的权威性,也有重要意义。
3另外,实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