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篇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这项制度的建立,为各级领导干部筑起了一条廉洁自律的防线,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勤政、廉政、防微杜渐;有利于组织上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患于未然;有利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同时也有利于组织上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
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树立优良的党风政风。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之内办理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
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各级党委及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
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人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所属年度:填表时间:年月日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稿2)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市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
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
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篇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2、报告内容:
(1)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的情况;
(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3)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
(4)领导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
(5)领导干部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
(6)领导干部家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7)领导干部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3、报告程序。
报告人须在事前10日内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委签署意见后,呈报纪委备案。
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报告的,事后一周内必须报告,并说明情况。
4、严格报告申报纪律,按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该申报不申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篇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
1、报告人:指我校现职副处以上干部;
2、报告事项及要求: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出租私房、参加集资建房和买房的情况;(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汽车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5)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学校控股或独资公司的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1)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
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2)廉洁自律情况。
包括个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3)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4、此表填写一式三份,校级领导交国防科工委人教司、纪检组、校组织部各一份;
正处干部交主管校领导、组织部、纪监办公室各一份;
副处干部交本单位正职、组织部、纪监办公室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