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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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方式及标准
根据《XX省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劳动部1996年4月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我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是专门制定的。
一、发放员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安全健康的预防性措施,并不是发福利。
劳资部门负责制定办法和标准,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和使用寿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从指定的经营单位或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厂家购买,井下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并经安检部门的验收方可入库。
三、标准中未列出的毛巾、肥皂,其发放标准为:
1、毛巾:每两个月一名地下生产一线工人,井下其他岗位工及井口岗位、翻矸、煤仓等每三个月一条(含井下管理人员),地面生产系统岗位工每四个月一条,其他人员每六个月一条;
2、肥皂:井下采掘一线岗位、井下辅助及井口、翻矸、煤仓每一个月一块,科室下井人员(含下井的管理人员)每两个月一块,地面上其他生产系统的工人应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四、科室管理人员兼有井下工作时,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寿命应根据本部门工人标准加倍(标准中明确规定的除外)。
五、本标准中“备”系指班组(科、队)集体备用,不适用于个人。
六、本标准是根据正常工作需要制定的,但与安全有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损坏的,随坏随换,以坏换新。
七、本标准未列入电焊面罩、防护眼镜、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等劳动保护用品,其使用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如果在冬季和夏季分别分发井上的防护服,使用期限应延长一倍。
如外线电工,可以在48个月内分别发一套冬、夏防护服,也可以一年分别发一套冬、夏防护服,但每套使用期为48个月。
九、因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差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事故,要根据情节追究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责任。
十、凡表中未列入的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由劳资、供应、安检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女工专用防护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十一、本办法由劳动和资本部负责解释,采购发放归供应科,监督检查归安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