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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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门诊慢性病的管理,更好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根据《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病种范围以市医保局公布的病种为准(详见附件)。
参保人员患有补助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院。
二、申报程序
1、首次申请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慢病专职医师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来确认并填写《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备案表》,医保科收集汇总备案表及相关病历资料,集中报市医保中心进行确认备案。
确认前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2、已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实行年度复查制度。
于每年12月份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确认手续。
三、医疗管理
1、设立慢病门诊为门诊慢性病接诊科室,实行慢病专职医师管理。
专职医师要严格执行《门诊慢性病专职医师管理办法》,按照申请的病种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实行定额费用管理。
根据确认核准的病种制订慢病年度使用费用限额。
对已确认核准的慢病病种发生的基本检查、治疗用药费用纳入到门诊慢性病报销。
3、严格执行治疗范围。
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核准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进行检查、治疗、用药,不得将未核准的病种费用纳入门诊慢性病范围,未备案登记的疾病,不允许使用慢性病处方开药或检查治疗,应使用普通处方,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4、严格控制药品数量及治疗次数。
每次开具的药品数量不得超过30天用量,推拿、治疗项目要按照常规的治疗周期开具,原则上单次开具处方不得超过14次。
上次处方开具药品及治疗项目未用完的,不得再开具同种或同类慢病用药及治疗项目。
5、严禁使用门诊慢性病费用开具水疗项目。
6、严格慢病人员的身份审核。
门诊医技科室、治疗科室要对检查、治疗的慢病人员身份进行验证,严禁冒名就医;不得私自改变或串换检查、治疗项目。
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名单
1. 普通门诊慢性病(66种)
冠心病,肺心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高血压病,类风湿病,糖尿病患者非胰岛素治疗,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肥厚性心肌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心脏或血管手术后长期抗凝治疗,癫痫,精神病(含抑郁症),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肺纤维化,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痛风,结石病,慢性结肠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前列腺肥大,慢性前列腺炎,慢性盆腔炎,慢性附件炎,更年期综合症,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肢端坏疽,创伤性关节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银屑病,白癜风,帕金森氏病,脑垂体瘤,进行性延髓麻痹,重症肌无力,柯兴氏综合症,神经性耳聋,尿崩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神经性肌萎缩,脑白质多发性硬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MDS),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溶血性贫血,骨髓纤维化,白塞氏病,皮肌炎,硬皮病,脂膜炎,结节性多动脉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干燥综合症,骨关节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
2. 特定门诊慢性病(18种)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保守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慢性肝炎药物治疗,肝
硬化,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SLE)药物治疗、白内障门诊手术医疗、苯丙酮尿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和青少年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结核病抗痨治疗,脑瘫,肢体残疾,孤独症、智力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