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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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7.01
•【字号】〔2019〕便笺1865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理州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便笺18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大理州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大理州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大理市“6.11”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动车日常管理,预防和减少涉电动车质量、交通、火灾、盗抢等安全事件,以及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州范围内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监管,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行为,加大电动车盗抢等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和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实现全州电动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使用管理明显规范、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不断提高电动车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大理州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州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李泽鹏州政府副州长
成员:张云凯州政府副秘书长
高云磊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芮灿杰州公安局副局长
邓明州公安局副局长、州交警支队支队长
何建雄州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经政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
严启红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会琴州商务局局长
谭利强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苏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春骅州教育体育局局长
管金堂州财政局局长
汤培德州政府新闻办主任
李建华州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杨劲军州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罗占宇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建涛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朱光瑜州交警支队副政委
郑立茹州交通运输局督查专员
马定超州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高云磊兼任办公室主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罗占宇、州应急管理局王建涛、州交警支队朱光瑜、州交通运输局郑立茹、州消防救援支队马定超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上述单位抽调。

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日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由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对应单位人员自行调整补充,报领导小组备案。

三、整治任务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

加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以及生产企业非法改装、组装,不按CCC证书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缺陷产品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报废电动车及其配件监管,杜绝报废车及其配件回流市场。

监督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组织做好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推广工作。

(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加强电动车盗抢等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加强对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电动车登记上牌管理,加强电动车登记注册查验,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的注册登记手续,严防冒名顶替将“非标”电动车注册登记落户。

对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四)组织和指导各级各有关单位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督促落实电动车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电动车生产、销售、租赁、仓储、维修、组装、充电、停放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严格落实电动车停放充电“五清理三畅通五设置”“三个绝不能”等要求,依法查处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车引发的火灾事故。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消防救援支队)
(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强化电动车安全领域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和防范应对。

(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六)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

规范电动车运输、租赁、物流、维修等经营行为,监督维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车。

加强对机场、火车站、客运站、港口码头等场所电动车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电动车废旧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
位: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城中村、出租房、住宅小区等重点区域,市场、企业、学校、医院、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单位电动车停放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给予制止并组织清理。

(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九)加强对电动车(除电动自行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商场超市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文物古建筑、博物馆、星级宾馆等涉旅场所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电动车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电动车校园消防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各高校、职业学校电动车停放、充电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

(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督促物流配送企业加强对电动车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快递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共治。

(责任单位:州邮政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电动车的危害,大力宣传电动车使用维护的安全常识。

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供的新闻素材和新闻线索,积极组织主流媒体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的安全事故,强化警示教育。

(责任单位:州政府新闻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四)做好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推动全州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责任单位:州安委办、州领导
小组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深化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

要明确职责任务,迅速安排部署,采取断然措施,深入开展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租赁、组装、停放、充电、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等环节和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19年7月12日前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运用各类媒体持续广泛宣传电动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主动办理电动车有关证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努力营造社会共治共管良好氛围。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四个意识”,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对坚决取缔古城、古镇、古村、古街电动车租赁点、销售点,以及居民小区、学校、城中村等重点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规范管理等综合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规范化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全州电动车综合管理水平。

(四)严格督查,确保实效。

整治期间,州安委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建全州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深入县市开展调研检查和明查暗访,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机制。

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放任不管,以及违规销售、违规租赁、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现象突出的,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开展约谈,并报州人民政府进行
通报处理。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健全完善电动车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巩固提升整治成果。

各县市、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于2019年12月20日前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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