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11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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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第1112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1112号建议的答复
曹治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小区停车位租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商品房住宅小区内车位分人防车位和产权车位,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只租不售,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在此期间租赁者只拥有使用权,超过20年如需使用,需重新续租,其租赁价格由市场调节。
产权车位即为可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可租可售,当出售给购房者以后,产权属于购买者所有,其使用权限与土地、住宅使用权限一致,期限满后可自动续期,租售价格由市场调节。
目前,结合初步调研情况来看,我市地下车位产权较为清晰,矛盾纠纷较少,而地上车位产权相对复杂,需视土地、规划条件等因素确定,暂无专门的、可操作的车位租售方面政策规定。
下一步,我市将结合车位产权管理实际情况,对全市车位产权管理及销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实地调研,力争尽快形成产权明晰、租售有据的小区车位租售新格局。
邢台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