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填写国土违法案件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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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填写国土违法案件案由
案由在办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经常用到,但目前,国土资源系统还没有统一的案由规范,也没有确定案由的具体标准。
执法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随意书写,致使案由书写出现混乱局面,同类案件使用不同案由和同一案件法律文书使用不同案由等情况经常出现。
正确地填写案由,不但有利于提高办案的规范化水平,也有利于案件的准确统计与分析。
什么是案由
案由虽然使用率很高,但目前对于案由的概念并没有统一和权威的解释,有人认为是案件的由来,有人认为是案件的类别,有人认为是案件的提要,有人认为是案件的名称,还有人认为是立案的理由,对概念不同的理解,导致确定案由的差异。
对案由的理解可以参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解释,即“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案由,应是反映违法性质的案件名称,或者可以作为案件名称的违法案件的性质,是对案件内容的高度概括。
案由是不容忽视的重要事项。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从立案、处理、听证、执行到结案的各个重要环节,始终涉及到案由。
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作的27种主要法律文书格式中,需要写明案由的就多达10种,而且多是必备文书,有的还是重要证据材料,具体包括立案呈批表、现场勘测笔录、鉴定书、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疑难或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违法案件会审记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法律文书呈批表等。
在执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首先要根据违法事实确定案件的性质,即对违法行为准确定性,而后才能根据定性结果恰当地适用法律和相应的条款。
在听证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定性要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清楚自己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这样才便于保护人
的合法权宜。
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各个环节,都是由案件性质决定的,也就是都是围绕案由开展的。
案由是否规范,反映了执法人员对法律的运用水平,也是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体现。
因此,案由的确定和书写是否规范,也是评价办案质量的重要内容。
确定案由的方法
目前国土资源部门并没有出台案由规定,所以案由的确定和书写没有现成的参照,但并不表示可以随意确定和书写。
首先,案由的确定要有法律的依据,必须有法律规定的出处,而依据就是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责任条款。
如果超出了法律法规的范围,即可视为不合格的案由。
笔者审理执法案卷时,曾见过诸如“未批先用”、“边报边用”、“以租代征”等案由,虽然作为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能够明白其中的含义,但这类案由使用的词语并未写入法律,没有法律作为依据,与处罚所依据的条款也不对应,不能用法定的语言概括案件的性质,所以是不合格的。
其次,案由的确定要考虑到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
以违法行为发生为标准立案的案件,没必要体现结果的,案由的确定要体现具体的违法行为。
对于这类案件,违法行为是违法构成的客观方面,体现了此违法与彼违法的区别,能够揭示案件的性质。
如:1997年,某纺织公司经理王某以投资建厂的名义取得20亩划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纺织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除对用地进行少量清理、平整工作外,并未投入生产。
次年,王某主动联系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每亩4万元价格成交。
此案案由可确定为“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以违法结果的发生为标准立案的案件,案由的确定要在体现行为的同时,体现出违法的结果。
因为这类案件结果才是案件成立的标志,不体现出结果,难以概括出案件的基本特征。
如:某房地产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土地300亩,建设100栋各类建筑物及配套道路等。
此案案由中要明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同时,违法行为产生的结果也要体现出来。
所以这个案件的案由可以确定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搞建设”。
最后,案由的确定要体现出确定性。
确定性就是指案由确定后要尽可能准确反映案件的性质,尽量不使用不确定的词语。
如:2002年,某村将63亩耕地规划为个人建房地基,公开发布出售地基的广告,以每间6500~15000元的价格,安排给村外240户居民,收取地款338万元。
此种行为当属“出让行为”,虽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将此种案件归到“非法转让土地类”,但为了准确,办案时不应认定为“转让”,如果写为“出售”更不合适。
另外是地类要准确,虽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是何种地类并不影响处罚标准,但此案还涉及对占地者的处理,地类对处罚有影响,对双方的地类认定应该一致。
所以确定案由时写“耕地”比“土地”更为合适。
如果是基本农田则要写“基本农田”。
再是涉及土地的权属要明确,因为对于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处罚适用的条款是不同的。
所以这种情况下,案由应确定为“擅自出让集体耕地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