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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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津劳社局发[2008]6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3.25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6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金自我平衡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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