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0503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第三十五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
(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
(四)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
(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
(六)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界及其它规划条件。
(四)法律效力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内容施工。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五)审批对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1)建设项目不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2)建设项目不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3)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以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规划条件文件确认的申请人为准。
(二)申请材料目录
2、在批准同意发证的地形图和总平面设计施工图上分别加盖“规划管理业务专用章”,并在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基础结构图)上加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3、《建设工程开工复验灰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各一份。
4、如建设工程需要订立道路规划红线界桩的,附《订界通知单》一份。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号窗口
2、网上接收
一书两证::7001/ghyslz/
电子报建:
/wsbs/bjzc/200901/t20090103_267550.htm
(二)接受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四9:30-16:30
周五9:30-11: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3193188*20004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二)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三)网上投诉
/user/login.jsp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局信访办
通讯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市政处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市政处审理的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处、风貌保护处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等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调整的;
3、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4、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延续
申请单位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
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完成开工复验的无需延期,自动有效。
(四)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五)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附录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文书样本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文书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2:《建设工程项目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
二、行政许可通用文书
收件凭证
编号:(同收件编号)
:
今收到你(单位)申请事项(收件编号:)的有关材料(收件材料清单附后)。
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查询预审结果。
预审结果为需要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有关通知书。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同收件编号)
: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下列材料:
1、
2、
3、
……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送交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由我局统一销毁,不予领回。
联系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用于收到补正材料后的受理,如补正材料时再次出具收件凭证可不再出具本通知。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新收件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的有关材料,并于年月日补正了以下申请材料:
1、
2、
3、
......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
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同后一次收件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的有关材料,并于年月日补正了申请材料(收件编号:),经审查,因存在下列第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1、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4、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本决定后,请在60个工作日内至本机关许可处领回申请材料,逾期不领回申请材料的,本机关不代为保管。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
编号:(同受理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因故不能在(法定期限)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同受理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现因需要进入(听证、专家评审)程序,所需时间为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述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实施期限,原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相应顺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经审查,符合《》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法定条件或标准)
,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经审查,因不符合《》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法定条件或标准)
,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符合()规定,准予变更。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不符合()规定,不准予变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附录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标准、规范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