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单位公示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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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公示制度范本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
1. 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 生产单位的许可证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
3. 生产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及生产能力;
4. 生产单位的主要产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 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数量;
6. 生产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 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8. 生产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方式
1. 在生产单位的厂区门口或者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或者公示牌;
2. 在政府网站或者相关的行业网站上进行公示;
3.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公示;
4. 采用其他便于公众了解的方式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限
1. 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许可证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及生产能力、主要产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数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信息的公示期限为一年;
2. 生产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的公示期限为两年;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的公示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公示的更新和变更
1. 生产单位应当在每个公示期限届满前,对公示内容进行更新或者变更;
2. 生产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更时,立即对公示内容进行更新或者变更;
3. 生产单位应当在每年的一月份对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并在总结
后三个月内对公示内容进行更新或者变更。
六、监督管理
1.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公示制度的监督管理,确保生
产单位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公示;
2. 生产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对公众提出的疑问或者举报,应当及时进行解
答或者处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除或者覆盖生产单位的公示栏或者公示牌。
七、法律责任
1. 生产单位未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公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单位提供虚假公示信息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单位未及时更新或者变更公示内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