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甬政发[200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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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
的通知
正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甬政发〔2008〕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当前国际国内粮食供求形势和我市实际,为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障全市粮食有效供给和安全,现就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做好2009年全市粮食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为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规模经营水平,推进粮食生产机械化、现代化程度,市政府决定用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一)统筹规划,确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
要求市、县、乡镇三级联动,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粮食生产考核指标、水田面积和现有粮食生产规模、生产条件等实际,在全市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80万亩,其中市级4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指标分解见附件1。
各县(市)区要按照上述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市级、县(市)区级和镇(乡)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和面积,制定分年建设规划方案。
(二)明确标准,确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
粮食生产功能区要全面达到以下六方面标准:
1.有较高的粮食复种指数。
规划建设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主要用于种植水稻,稳定粮食种植结构,不得弃耕抛荒,要求水稻种植面积达到粮食生产功能区总面积的70%以上,粮食种植指数达到1.6以上。
2.有完善的基础设施。
按照沟、渠、路综合配套要求完善建设和维修基础设施,使功能区排灌通畅,道路布局合理,适应水稻生产和全程机械化作业的要求。
实施功能区地力提升工程,通过增加秸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等措施,使粮食生产功能区田块全部达到粮食高产要求的标准农田一等田要求。
3.有健全的服务组织。
要积极引导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牵头组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形式的粮食生产专业服务组织;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散户、小户,要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农机、农技等部门牵头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
各类粮食生产服务组织要积极为农户提供代育秧、代耕、代插、代治虫、代收割等产前、产中和产后一系列作业服务,使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粮食生产达到“五统一”服务要求,或实行服务组织的“租赁经营”、“全程托管”、“菜单式服务”等经营服务形式,使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服务工作全覆盖。
要建立与功能区相配套的农技服务体系,每个功能区至少有一名农技干部蹲点服务,为功能区粮食优质高产提供技术支撑,全市粮食首席专家也应定期到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4.有较高的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以合作组织为龙头,大户为基础,提高粮食生产的机械化作业水平。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水稻生产的机耕、机收率达到100%,机插率达到70%,全程机械化率达到90%。
5.探索粮食生产新型经营模式。
要完善土地流转扶持政策,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土地流转,使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土地向种粮大户集中,或者通过粮食生产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化服务组织的统一服务经营,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努力形成符合现代农业要求的新的粮食生产经营模式。
6.提高科技到位率。
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良种覆盖率要达到100%;制订适合功能区的种植模式和栽培技术规程;广泛开展粮食高产示范活动,每个功能区都要有一个中心示范方;要组织农户实施标准化生产,使粮食生产功能区的产品达到模式化生产、无公害要求;要定期对种粮大户和其他粮食生产业主进行培训,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种粮技术水平。
实施粮食“双千工程”,通过3年努力,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年粮食亩产力争达到1000公斤,亩效益达到1000元。
(三)分级负责,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投入
1.扶持基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对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给予一次性每亩100元的补助,要求县(市)区按1:1比例配套。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功能区内农田基础的修缮和维护。
各县(市)区和乡镇要全面落实本辖区内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扶持政策,促进功能区建设的整体有序推进。
2.扶持服务组织建设。
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新成立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经营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家给予2万元补贴,经营服务面积5000亩以上的每家给予5万元补贴。
对实行全程托管式经营服务的,
并按服务指导价标准收费的早、中晚稻每亩各给予80元的补贴,服务指导价由农机、农业部门根据生产成本在年初研究确定公布。
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各50%比例承担,其中市与南三县按7:3的比例承担。
单项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3.实施粮食高产示范创建活动。
在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中全面实施粮食高产示范方创建,优质高产新品种首先组织在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试验推广。
市财政科技经费中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在市级粮食功能区高产中心示范方的创建。
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扶持土地流转。
各级政府的土地流转扶持政策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重点倾斜。
要加大对乡镇、村级服务组织推动土地流转工作先进单位的以奖代补力度。
二、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
对明年粮食生产扶持的总体要求是力度加强,方式方法适当调整,降低成本,增加透明度。
(一)国家出台的种粮农资综合补贴和水稻、油菜良种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要求确保按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其中水稻、油菜良种补贴国家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足。
(二)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决定将市定的种粮大户直接补贴政策改为收购环节补贴,即按粮食部门实际订单收购量,在收购价(含价外补贴)外,早稻每50公斤再补贴6元,中晚稻和小麦每50公斤再补贴4元,油菜籽每50公斤补10元。
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各50%比例承担。
(三)抛秧盘补贴保持不变,即普通秧盘每张补0.12元,机插软盘每张补0.2元、硬盘每张补2元,在供应环节直接降低价格。
(四)稳定订单收购和价外补贴政策,适当扩大订单收购范围。
早晚稻继续按今年的收购政策执行,其中早稻收购价格(含价外补贴)每50公斤不低于100元。
国有粮食企业在大小麦主要产区实施定点定时收购,并将小麦收购纳入订单收购和价外补贴范围,执行国家最低价收购政策,当市场价高于最低价时按市场价收购,价外补贴标准按早稻执行。
大麦和油菜籽按市场价敞开收购。
(五)全面开展水稻政策性保险。
按省定政策调整水稻政策性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标准为90%,即中央和市财政承担65%、县级财政承担25%、农户负担10%,其中“南三县”中央和市财政承担80%、县级财政承担10%、农户负担10%。
(六)进一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
继续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
认真落实中央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
市财政对在粮食功能区内的农机化服务组织、100亩以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购置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施肥机械、谷物烘干机、育秧流水线及配套农机具等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装备,按购置价30%标准给予补贴,对购置插秧机给予40%-60%的补贴。
(七)大力推进全程机械化服务。
继续实行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扶持政策,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外农户参与统一育秧、统一机耕、统一机插、统一机收、统一植保等给予每亩60元补贴。
对种植大小麦20亩以
上且全程机械化作业的农户,给予每亩20元的农机作业补贴。
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各50%比例承担,其中南三县按7∶3比例承担。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服务
(一)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县(市)区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必须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职责。
要着眼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调控能力,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要认真研究制定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任务。
要突出抓好粮食种植面积的落实,从冬季抓起,确保春粮面积有较大的增加,早稻面积稳中有升,中晚稻面积稳定在今年水平。
要加快推进全程机械化,全市水稻机插面积确保25万亩,力争30万亩。
要着力推进规模经营,使全市粮食生产规模经营率提高2个百分点。
要注重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加强培训,办方示范,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粮食生产总体水平。
(二)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指导服务。
各级发展与改革、农业、农机、供销等部门要加强调控和管理,确保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农用油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加强对农资市场价格的监控,开展打假保农业活动,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强化技术培训,提供技术、信息,加强指导服务,促进农技、农机的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农户的生产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监督和服务价格的监管。
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订单,开展优质服务,解决粮农的后顾之忧。
金融部门和农业小额贷款担保组织要为粮食生产提供金融服务,努力解决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加大对粮食生产的考核力度。
根据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严格考核的意见》(浙委办〔2008〕90号),未能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制定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必要的财政投入,积极发展粮食生产,致使在正常年景下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量低于省政府下达的确保数的,年度考核不合格,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因此,要求各地及早将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进行分解下达,并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指导性计划目标。
加大耕地抛荒明查暗访力度,建立举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坚决制止全年性抛荒,减少季节性抛荒。
在晚稻插种结束后组织全面检查,凡查出耕地连片抛荒10亩以上的县(市)区不得申报粮食工作先进县(市)区,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工作力度大、政策措施有力、荒田面积少、机械化程度高、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和乡镇及优秀种粮大户、服务组织、农机大户、专业合作社进行表彰。
附件:1.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分解表
2.粮食生产功能区统一机械化作业服务补贴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分解表
单位:万亩
县(市)、区
功能区面积
其中市级功能区面积
江北区
3.5
1.0
北仑区
1.1
0.4
镇海区
2.4
1.5
鄞州区
19.5
10.0
余姚市
16.8
8.0
慈溪市
5.6
2.6
奉化市
10.2
6.0
象山县
9.6
6.0
宁海县
11.3
4.5
合计
80.0
40.0
附件2:
粮食生产功能区统一机械化作业服务补贴表单位:元
项目
早稻补贴
晚稻补贴
备注
普惠制
20
机械耕作
机械收割
机械排灌
标准化育秧
30
30
在以上统一作业的基础上才能享受补贴,其中秧盘补贴10元机械插秧
30
30
在以上统一作业的基础上才能享受补贴。
机械植保
20
20
在以上统一作业的基础上才能享受补贴。
小计
100
80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