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怎样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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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事先通知书怎样撤回
现实社会中⼈们⼀旦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是可能会受到⾏政处罚的,在进⾏⾏政处罚之前⼀般有⾏政处罚通知书,但是有的时候发现这份通知书有错误,⾏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应该怎么撤回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政处罚事先通知书怎样撤回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果表述有错误,作出主体可撤回重新作出。

但由于⾏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意在告知拟作出的⾏政处罚决定内容,告知相对⼈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本⾝尚不构成对相对⼈⾏政处罚的拘束⼒,⾏政相对⼈申请撤销⾏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意义。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五⼗四条:⾏政机关应当建⽴健全对⾏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作出的⾏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政处罚的相关内容
狭义的⾏政处罚是指⾏政机关或其他⾏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给予⾏政制裁的具体⾏政⾏为。

⼴义的⾏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些⾏政⼈事处罚内容。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同⼀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政机关对于有关⾏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员⾝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公开。

⼀事不再罚原则
⼀⾏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上运作。

(1)⼀⾏为不再理。

⾏政主体对⾏为⼈的第⼀个处理尚未失去效⼒时,不能基于同⼀事实和理由给予第⼆次处理,除⾮第⼆个处理是对第⼀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个处理违法不当,⾏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政⽬标,⾏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定的补偿。

(2)⼀⾏为不再罚。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事多层罚、⼀事罚多⼈、⼀事多⾏为等情形以外,⾏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个⾏为⼀次处罚的原则。

(3)⼀⾏为不再同种罚。

对于⾏为⼈的同⼀个违法⾏为,⾏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这主要指⼀个违法⾏为触犯⼏个法律条⽂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

⼀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对应的相关⾏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

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政主体不能对⾏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对于⾏为⼈的同⼀个违法⾏为,⽆论触犯⼏个法律条⽂,构成⼏个处罚理由,以及由⼏个⾏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次罚款。

如果⼏个⾏政主体对涉案违法⾏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果表述有错误作为⾏政主体是可以直接撤回的,同样的,如果符合⼀定的条件⾏政处罚也是可以进⾏撤销的,⽽且⾏政处罚具有⼀定的特点。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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