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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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文化艺术品的流通,保护艺术品持有人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称本所)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组织文化艺术品交易。

凡参与本所文化艺术品交易的艺术品持有人、发行代理商、投资人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所制订若干具体管理制度与规则,以保障本规则的实现与具体落实。

本规则是本所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则的总纲,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必须遵循本规则。

第四条进入本所交易的为包括法律允许买卖的文物在内的可流通的文化艺术品(以下称艺术品)。

第五条在本所交易的艺术品主要采用份额交易模式,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

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

其他交易模式本所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所为艺术品份额(以下称份额)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章市场参与人
第一节艺术品持有人
第七条艺术品持有人是指将其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艺术品在本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艺术品持有人应该遵守本所的各项规则,保证其申请上市的艺术品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艺术品。

艺术品持有人将依法不得处分的艺术品发行上市交易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艺术品持有人在发行上市过程须完整披露其艺术品的来源和瑕疵等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未说明艺术品的瑕疵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艺术品持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艺术品持有人的艺术品在本所发行成功,艺术品持有人相应份额的所有权转移至该份额的投资人,该艺术品发行所获的收益归艺术品持有人所有,收益按照发行上市协议的约定分期支付。

第十一条艺术品持有人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及发行上市协议的约定承担发行上市的相关费用。

艺术品持有人在本所转让其持有的艺术品,艺术品持有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节投资人
第十二条投资人是指符合《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合格投资人标准》规定的条件,并在本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投资人享有对艺术品和份额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发行上市过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投资人按本所规则持有份额即成为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

共有人应该遵守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额标的物,对份额标的物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五条投资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与本所签订的入市交易协议和本所的相关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投资人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拟发行上市艺术品的实际状况,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第三节发行代理商
第十七条发行代理商是指符合本所合格发行代理商标准的法人组织,负责协助艺术品持有人进行艺术品发行上市,在本所规定范围内对未售出份额进行包销。

第十八条发行代理商负责编制与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协助艺术品持有人向本所办理发行艺术品份额的申报手续,负责处理、协调艺术品份额发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严格按照发行上市时间表予以发行。

第十九条发行代理商有权要求艺术品持有人提供与艺术品份额发行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依照发行代理协议对艺术品持有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发行代理商有权要求艺术品持有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在艺术品份额发行代理过程中,发行代理商对艺术品持有人及拟发行上市的艺术品份额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发行代理商有权要求艺术品持有人向其支付合理的发行代理费用。

发行代理商对其所收取的发行代理费用应依法纳税。

第三章份额标的物的鉴定、评估、展示、保管及保险第二十二条在本所申请发行上市的艺术品,必须经过专业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鉴定评估,鉴定评估后,艺术品持有人须将申请发行上市的艺术品存放于本所认可的场所,上述程序中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艺术品持有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投资人获得份额时即视为同意并承诺遵守共有人公约,一致授权本所作为代理人,代为选定份额标的物的保管场所和保险机构,代为办理保管、保险等事
宜,由本所决定份额标的物展示时间、场所等,本所将上述事宜向投资人公示。

第二十四条投资人按其所持有的份额享有对份额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份额交易时返还请求权随之转移并替代标的物的交付。

第四章份额的发行与承销
第二十五条在本所发行上市的艺术品包括下列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文物及非文物的艺术品:
(一)书法;
(二)绘画雕塑;
(三)工艺美术品;
(四)玉器珠宝;
(五)金属器;
(六)陶瓷;
(七)古代家具;
(八)综合艺术品;
(九)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六条份额发行与承销前包括以下程序:
(一)艺术品持有人向本所提交《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申请书》;
(二)本所对艺术品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天津市文物局进行售前审批;
(三)根据艺术品实际情况确定发行代理商,艺术品持有人也可以进行自销;
(四)艺术品持有人选定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对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
(五)艺术品持有人选择发行代理商承销的,艺术品持有人与发行代理商协商确定该艺术品发行总价格并签订发行代理协议;持有人进行份额自销的,自行确定艺术品发行总价格;
(六)艺术品持有人将申请发行上市的艺术品存放于本所认可的场所;
(七)发行代理商或持有人提交份额上市审核申请,经艺术品份额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持有人与本所签订发行上市协议,份额方可进行发行、承销,本所将发行上市材料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发行代理商必须符合本所发行代理商标准,并由本所认可。

第二十八条经艺术品份额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份额在本所的交易系统采取网上申购摇号抽签的方式发行。

第二十九条为份额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第三十条本所的份额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在本所进行交易的份额分为定期份额和不定期份额。

第三十二条在本所发行成功的份额,申购日后第十个交易日在本所挂牌上市。

第三十三条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份额买卖的投资人必须在本所开立份额账户,在本所指定的存管银行开立
结算账户,开通份额交易资金支付功能,本所同时为其设立对应的资金账户。

第三十四条投资人必须符合《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合格投资人标准》,《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合格投资人标准》由本所制订。

第三十五条投资人通过网络客户端参与份额交易。

第三十六条本所交易费用包括发行上市费、交易佣金等,以上费用的费率由本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费率的变更须经相同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所确定的份额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在本所交易的份额的登记。

本所指定的存管银行负责交易资金的结算。

第六章份额的退市与重新上市
第三十八条份额上市后,出现本所规定的退市条件时,本所按相关管理办法对其作退市处理。

第三十九条当持有同一份额标的物全部份额的全体投资人就该份额标的物达成一致要求份额退市时,全体投资人应共同向本所提出申请,依本所的规定程序正常退市。

第四十条当单个投资人持有的同一份额标的物的全部份额时,该份额正常退市。

第四十一条定期份额达到规定期限后竞价交割成功的,该份额正常退市。

第四十二条不定期份额要约收购成功的,该份额正常退市。

第四十三条份额上市交易后,如发生份额标的物毁损灭失等特殊情况,经本所确认后对其做非正常退市处理。

份额非正常退市后,属于保险责任的,本所代投资人向保险机构索赔,保险机构赔付后赔偿款由本所按所持份额比例支付给投资人。

第四十四条正常退市的份额标的物自退市之日起届满一年可重新申请上市。

第七章份额登记和资金结算
第四十五条本所确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份额登记业务。

第四十六条份额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为实时清算,日终划拨。

第四十七条本所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

第四十八条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投资人之间份额的实时登记和资金的日终结算,存管银行负责交易资金的日终划拨。

第二编艺术品份额发行及上市
第八章份额发行、承销、上市
第四十九条艺术品持有人申请份额发行须向本所提交《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申请书》及以下文件资料:
(一)艺术品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艺术品基本介绍及图片或影音资料等;
(三)艺术品已有的鉴定评估意见书;
(四)艺术品来源证明文件,购买合同、发票等;
(五)艺术品报价及历史交易记录、同类艺术品成交价格等参考信息;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艺术品持有人必须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五十条《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申请书》须由艺术品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艺术品持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申请书》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五十一条同一艺术品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申请书》须经全体共有人签署,共有人书面声明放弃该艺术品的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二条本所对艺术品持有人提交的《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意见。

本所认为需要补充文件资料的,艺术品持有人应当及时提供。

本所认为就艺术品来源等相关事宜需要进行公示的,艺术品持有人根据本所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十三条经本所初步审核通过拟发行的艺术品须报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艺术品持有人在本所发行份额,本所认为需要采取承销方式的,艺术品持有人应当聘请发行代理商,并经本所同意。

第五十五条艺术品持有人或发行代理商可以委托相关研究机构或人员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报告应当对影响份额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科学的估值方法对该份额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六条艺术品持有人委托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对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

第五十七条艺术品持有人及/或发行代理商根据下列原则协商确定该艺术品发行价格。

本所根据该发行价格确定份额发行总量。

(一) 参考该艺术品历史成交价格;
(二) 参考同类艺术品近期市场交易价格;
(三) 参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四) 参考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提出的评估价格;
(五) 结合发行上市成本。

第五十八条份额首次发行时,艺术品持有人可以保留约定比例的份额,发行代理商可以优先购得约定比例的份额。

艺术品持有人所保留的份额在该份额上市180个自然日后方可在本所交易。

第五十九条艺术品持有人选择发行代理商承销的,艺术品持有人与发行代理商签订发行代理协议。

第六十条艺术品持有人须将申请发行上市的艺术品存放于本所认可的场所,非经本所同意不得查看、提取。

第六十一条艺术品持有人及/或发行代理商应向本所提交份额上市审核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申请书》及本规则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所有文件;
(二)艺术品份额发行说明书;
(三)艺术品已有的鉴定评估意见书;
(四)艺术品的保管、保险协议文件;
(五)有关份额发行、承销的协议;
(六)发行代理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二条艺术品份额上市审核委员会根据艺术品持有人及/或发行代理商的申请进行上市前审核,审核通过后,本所与艺术品持有人签订《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发行上市协议》,确定份额申购日(以下称T日)。

第六十三条本所将全部发行上市资料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发行代理商依照发行上市协议的约定向本所缴纳发行保证金及发行上市费。

份额发行成功的,本所扣除发行代理商包销份额和优先认购份额所用资金后将剩余发行保证金退还发行代理商;份额发行失败的,本所将发行保证金全额退还发行代理商。

第六十五条艺术品持有人或发行代理商于T-2日或之前在本所指定媒体刊登发行说明书。

第六十六条本所于T-1日在本所网站公布艺术品份额发行公告并于T日前完成份额标的物的展示。

第六十七条投资人于T日的9:30-11:30,13:00-15:00内通过本所的交易系统申购份额,申购订单不能撤销。

第六十八条份额发行采取网上定价申购的方式。

第六十九条份额按每份1元发行。

第七十条份额发行采取网上申购摇号抽签的方式。

第七十一条投资人参与份额申购时,对于同一份额,每个份额账户仅限申购一次,申购数量应为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本所艺术品份额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数量上限,申购数量上限由本所在份额发行总量5‰的范围内确定。

第七十二条本所于T+2日公告份额发行申购情况。

第七十三条份额申购数量及艺术品持有人持有份额数量之和(以下称申购数量之和)不足份额发行总量的80%,则视为发行失败。

份额发行失败的,全部申购不予录取。

申购数量之和大于等于份额发行总量的80%,但小于份额发行总量的,份额发行总量减去申购数量之和的部分由艺术品持有人或发行代理商全额认购,该部分份额被
持有人认购的在份额上市180个自然日后方可在本所交易。

第七十四条本所于T+3日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购中签者。

第七十五条本所于T+4日公告艺术品份额发行申购结果,并解冻未中签申购资金。

第七十六条本所于T+5日根据艺术品份额发行申购结果向投资人划拨份额,资金存管银行向艺术品持有人划拨资金。

第七十七条本所于T+10日发布艺术品份额上市交易公告,艺术品份额上市交易。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艺术品持有人、发行代理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等在份额发行、承销、上市交易过程中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一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相关上市份额的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八十二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人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人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仅向单个或部分投资人透露或泄露。

第八十三条相关份额标的物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相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相关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该事件可能对份额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比照本规则相关规则及时披露。

第八十四条本规则相关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公告、上市交易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十六条信息披露应先经本所登记后,再在本所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与在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本所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八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本所已发生、正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八十九条在份额发行过程中,艺术品持有人和发行代理商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份额发行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澄清或委托本所发布澄清公告。

第九十一条本所的信息中心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章监管和处理
第九十二条艺术品持有人对份额发行行为和结果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本所对在本所发行的份额实施管理与监督,但不对份额的发行与承销过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艺术品持有人、发行代理商及相关机构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要求其改正;对责任人及直接主管人员,可以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本所建立的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九十四条发行代理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自本所确认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参与份额发行:
(一)在发行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人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份额;
(二)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十五条发行代理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本所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份额发行:
(一)提前泄漏份额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份额发行代理业务;
(三)在发行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四)在发行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本所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撰写或者发布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违反本所相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则的相关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三编艺术品份额交易
第十一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品种
第九十七条在本所进行交易的份额分为定期份额和不定期份额。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本所可调整交易品种。

第二节交易平台
第九十八条本所的交易平台由交易主机、撮合系统和网络客户端等组成。

网络客户端可以从本所网站免费下载。

第九十九条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本所交易系统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的投资人;
(二)本所的系统管理人员。

第三节投资人与交易权
第一百条投资人进入本所交易系统进行份额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开户,符合开户条件的取得相应交易权。

第一百零一条投资人在本所进行交易,已持有部分份额的,对同一标的物其他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遵守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一百零二条投资人必须符合《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合格投资人标准》。

第四节交易时间
第一百零三条本所交易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的9:15-9:25,9:30-11:30,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第一百零四条本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和复牌的份额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一百零五条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十二章份额的买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本所接受投资人的买卖申报后,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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