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干预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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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特殊干预权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

医疗特殊干预权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
不予剖宫产合 法 。 事 件二 : 产 妇拒绝 剖 还是不救 问题 上都 显 示 出严重 的底气 不 断 ” ” “ 意即应 该会 商 而不会 商 , 单独 做 出决
宫产, 医院强 行 剖宫 产合 法 。 近 日, 康 足。由于我 国 目前法 律 中关 于患方 明确 定 , ” 健 往往 和专横 、 断行 事联 系起 来 ; 强 武 “ 报 上的一则评论报道《 是什 么束缚 了医生 拒绝 相应 的诊疗方 案时 , 医方能否进行 特 制治疗” 则是指 在国家行政权力干预 下形 的双手 》 引起 了我们 的关 注。事件一 的基 殊干 预并 不明确 , 而导致 各方在 法律规 成 的, 中存 在于 传染 病 防治 、 划免 疫 从 集 计 本案情 许多人仍 记忆犹新 ,0 7年 1 , 定理解上 存在 极 大分 歧 。本 文 拟结 合 前 与精神病患者 的强 制 治疗等 。而 “ 20 1月 特殊 ”
分 因为产妇李丽 云昏迷 , 丈夫 肖志军却拒 述两个孕 妇拒签事 件 , 析我 国医疗 特殊 则相对 “ 其 一般 ” “ 常 ” 言 , 为 准确 和 通 而 较 绝 签字剖宫 手术 , 医院未 采 取手 术 , 终 干预权 的现 实 困 境 , 探 讨 相 应 的完 善 地 反 映 了 医 师 一 般 应 尊 重 患 者 的 自我 决 最 并
i sei i u t csw i i e rt t ae t B thr a ol# poio u prm d a is ttn ・ n pc c cms n e, hc i am dt po c pt ns u teeh s l a r a hs o e i . n e rv i t sp ot e i lntui soi sno c i o t m
1 问题 的缘 起

欧盟干预性权力

欧盟干预性权力

政策建议
共同农业政策
通过政策建议实施农业领域的干 预,以支持成员国的农业发展和
农民福利。
共同渔业政策
通过政策建议实施渔业领域的干 预,以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
用和保护。
共同贸易政策
通过政策建议实施贸易领域的干 预,以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和多边
贸易体系的维护。
财政支持
结构基金
通过财政支持实施区域发展领域的干预,以缩小 成员国之间的发展差距。
缓解社会紧张局势
通过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来缓解社会紧张局势, 特别是在危机时期,欧盟的干预性权力可以发挥 重要作用。
环境效果
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欧盟的干预性权力可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例如通过限制某些有 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或通过提供资金来支持环保项目。
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资助可再生能源项目和支持循环经济,欧盟的干预性权力可以 促进可持续发展。
欧盟干预性权力
2023-11-11
目 录
• 欧盟干预性权力的概述 • 欧盟干预性权力的来源 • 欧盟干预性权力的实践领域 • 欧盟干预性权力的实施手段 • 欧盟干预性权力的效果评估 • 欧盟干预性权力的未来展望与挑战
01
欧盟干预性权力的概述
定义与特点
• 定义:欧盟干预性权力是指欧盟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实现欧盟 共同利益和目标,对成员国进行干预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强 制性和约束力,旨在确保成员国遵守欧盟法律和政策,维护欧 盟整体利益和价值观。
欧盟法律
指令
欧盟法律中的指令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协调成员国之间 的法律和政策。指令通常要求成员国在 特定时间内采取措施或政策,以实现欧 盟的目标。例如,欧盟的竞争法指令要 求成员国制定竞争法规,以确保内部市 场的公平竞争。

关于国家干预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关于国家干预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政 府 失 灵 市 场 经 济 市场 经 济 体 制
【 献 标 识码 】 文 A 文 章 编 号 1 7 — 87 (0 9 1 一O l — O 6 2 7 7 20 )2 O O 3
体 制 建 设 的借 鉴 意 义进 行 了对 比分 析 和 总结 , 以期 深 化 对 国家 干预 问题 的认 识 与 理 解 。 【 键 词 】 家干 预 市场 失灵 关 国
济 的 运行 创 造 宏 观 环 境 , 到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 , 现 国 民经 济 达 实
国内学者对 国家 干预 内涵 的认识 与理解 存在 较大差 异 ,
有 观 点 认 为 主要 是 一 种 思 想 , 有 观 点 认 为 是 一 种 政 策 , 有 也 还
观点则认为 既是 一种理论 又是 一种政策 。从 国家干 预的行 为
运 用 立 法 、 政 和 司 法 的 手 段 来 干 预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以 维 护 市 行
府失效 。从市 场失灵来看 , 市场 失灵又有 两层涵义 : 其一 是受 现实条件所限 , 通过市场进行的资源配置 不具有 帕累托最 优 ;
其二是 即使竞争市场 能够充 分发挥 作用 , 并使 社会 资源 配置
【 图 分 类] o 9 中 D 8


关 于国家 干预 的 内涵
想和政策 , 它主要 强调 市场机 制的缺 陷必须 通过 国家 干预来 弥补 。总之 , 国家通过对 国民经济 实行总体 管理 , 动用财 政调 节、 货币调节 、 宏观收入调节 、 计划管 理和调 节等各种 杠杆 , 广 泛介入生产、 分配 、 交换 和消费等所 有环 节 和阶段 , 以构造 社 会总供给和总需 求在 总量上 和结 构上 的基 本均衡 , 为微 观经

行政权力干预公民权利限度的探讨

行政权力干预公民权利限度的探讨


历史上 的“ 父母官 ” 一词主要用于称谓兼具领 导与看护双重职能的地方官员 。汉 书・ 《 循史传》 , 汉元 帝时 , 阳郡太 守 载 西 南
召 信 臣 “ 治视 民如 子 民农 桑 , 末 归 本 , 政 勤 勉 有 计 谋 , 为 民兴 利 ” “ 姓 归 之 , 口增 倍 , 其 劝 去 为 好 。百 户 盗贼 狱 讼 衰止 。 民亲 爱 信 臣尊 吏
则( 紧急状 态法 ) 实施 干预 ; 而在 一般 情 况 下 , 政 权 力 干预 的 深度 需要 在 个案 中进 行 衡 量 , 行
其 中必须贯彻 私 权利 优位 的观 念 。
关 键 词 : 政 权 力 限 度 紧 急 状 态 利 益 衡 量 行


引 言
在 当今 的中 国社 会 , 强大 的行 政权 力 引 发 了 公众 的普遍 担忧 。 “ 从 国进 民退 ” 山西 煤 改 到 四 的 川 省 委 强 制要 求 公 众 手 机 换 上 抗震 救灾 歌 曲彩 铃 . 各地 闹得 沸沸 扬扬 的“ 购令 ” 从 限 到为 民众划 定等 级 的江 苏省 睢 宁县 政府 , 无处 不 在 的行 政权 力 一 如 既往 地 像 家 长 般事 无 巨 细地 “ 怀 ” 社 关 着 会 的点 点滴 滴 。 而 中 国公 民对 于政府 的态 度较 然 之 干百 年来 的传 统 已经 发生 了巨大 的 改变 , 至 甚 与 几 十年前 也截 然 不 同。 似 “ 类 父母 官 ” 的称 呼似 乎 正 在 渐渐 退 出历 史 舞 台④, 众 和 政 府 问原 本 群 看 似 亲 切 的关 系在 自焚 抗 拆 以及 围 攻 县 政府 之 类 的事 件 中荡然 无存 , 最质 朴 的百 姓 如今 也 正 以 最 警 惕 的 眼光 打 量 着 眼 前 这 些 既 熟 悉 又 陌生 的 行 政机 关 , 限制权 力 的滥 用与 扩 张 已经成 为 整个 社会 大 多数 阶层 的共 识 。 尽 管 对 于 行 政 权 力 “ 无 明 文 规定 即禁 止 ” 法 的 口号 作 一种形 式 上 的限制 具 有相 当的意 义 , 然

医方特殊干预权和患方知情同意权冲突之辨析

医方特殊干预权和患方知情同意权冲突之辨析

相 对人 的人 体 与生命 ( 与死 )进 行处 置 的权力 和权 利 。特 殊干 预权 的产 生与 行使 是基 于对 医事 相对 生
人 生命 与健 康 的有利 期望 ,故 可使 其违 法性 得 以阻却 ,而不 构成 违法 或犯 罪 。我 国学者 贾海 洋认 为 ,
收 稿 日期 :2 1—10 0 20 .9 作 者简介 :郎书雅 ( 90 ) 19 .,女,江苏常州人 ,汉族 ,东南大学法学院 2 1 医事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南京 ,2 10 。 0 0级 110 ① 贾海洋:《 医疗 纠 纷 与 损 害 赔 偿 研 究 》 辽 宁人 民 出版 社 2 0 , 0 6年 版 ,第 7 页 。 7
律 内容冲突,层次不统一 ,适用主体不明确等方面。解决医患权利冲突,要建立专 门性法律以完善立 法规 范体 系 ,明确 医方特 殊干预 权 和患 方知 情 同意 权 的行 使 主体 ,在严 格界 定知 情 同意权 的行 使 范 围 和 代行 使程序 的 问题 中,建立诊 前知 情 同意转 让制 度 。 关 键词 : 医方特 殊干预 患者 同意权 医患 关 系 医疗 自主权 中图 分类号 :D9 38 2. 文献标 志 码 :B 文章 编号 :1 7 — 0 0 2 1 ) 3 0 7 — 5 6 2 1 2 (0 2 0 — 0 6 0
第 2 卷 第 3期 7 21 年 5 02 月
江 苏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J 0URNAL I OF J ANGS P U 0LI F CER CE OF I COLL EGE
V 12 o 3 o . 7N .
M ay. 201 2

民商法研 究 ・
医方特殊 干预权和患方知情 同意权冲突 之辨析

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ig f h t s a n d i n t e r e s t s o f b o t h do c t o r s a n d p a t i e n t s .Ho we v e r ,i n c u r r e n t Ch i n a we l a c k t he l e g i s l a t i o n f o r t he d 0 c .

s p e c i f i c l a w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 wh i c h r e s u l t s i n a l a c k o f c l e a r n o r ma t i v e b a s i s i n t h e e x e r c i s e o f t h e r i g h t Ba s e d

t o r s s p e c i a l r i g h t t o i n t e ve r n e , a n d i t h a s n o t y e t b e e n l e g a l l y e s t a b l i s h e d a s a r i g h ta n d i s j u s t i n v o l v e d i n s o m e

o n t h e d i s c u s s i o n s o f r e l a t e d i s s u e s , c o mb i n e d wi t h t h e p r a c t i c e a n a l y s i s , t h i s p a p e r r a i s e s s o me c o n s i d e r a t i 0 n s o f
依据 、 法理 依 据 和 法律 依 据 , 准确 理 解和 适 用 医生特 殊 干 涉权 对 于正 确 处理 医患 关 系、 保 护 医患双 方 的合 法 权 益 等均 具有 重要 意 义。 然 而我 国当前对 于 医生特 殊干 涉权 的立 法缺 位 。 尚 未对该权 利 以 明确 的权 利 形式 予 以立 法肯 定 , 而仅 仅在 一 些具 体 法律 法规 中有 所 涉及 , 导 致该 权 利 的行使 缺 乏 明确 的规 范性 依据 文章 在探 讨 相 关 问题 的 基础 上 , 结合 实践 分析 , 从 医生特 殊干 涉权 的行 使 主体 、 适 用原 则 、 适 用 范 围、 适 用程序 、 监 督机

论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特殊干预权

论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特殊干预权

机 制也是应该予 以认 真考虑的。
[ 关键词 】 患者知情同意权 ; 医疗特殊干预权 ; 立法完善 [ 中图分类号 ]F 2 [ D 59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8 82 (090 — 10 0 10 — 6820 )6 0 1 — 5
我 国 目前没 有“ 患者知 情 同意权 ” “ 和 医疗 特殊 干预 权” 的法律 术语 , 现实 生 活 中关 于两 者 的 冲 而 突 却屡见不 鲜且 日益 严 重 。本 文 正 是希 望 在 生命 权 与制度规 范 的关 系权衡 中 , 析法律 法规 的现有 分 规 定 , 索患者 知情 同意权 和 医疗 特殊 干预 权 冲突 探 之 所在 , 以初步探 索解 决 之路 。 患者知 情 同意权 与医疗 特殊 干预权 的含 义 关于患 者知 情 同意权 , 内外均 没有一个 统一 国
定之 不 足 , 鏊 国外 相 关规 定 并结 合 我 国 实 际 , 借 明确 患者 知
情 同意权的含义、 归属 、 行使 主体 以及 医疗特殊 干预权 的相
关适 用等 问题以完善我 国现有立法 , 十分 必要和 紧迫的。 是
同时明确患者知 情同意权 和 医疗特殊 干预权 的定位 , 以及 如何构建合理的特殊干预程序和监督 干预机 制作 为其配套
[ 作者简介 】 刘超捷 , 江苏省徐 州市人 , 矿 业大学文 法学院副 院长、 男, 中国 法学副教授 、 士生导师 , 硕 研究方 向: 安全 法
学、 生法学、 卫 劳动法学。
刘亮 , 河南省辉县市人。 中国 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 法 0 级硕 士研 究生。 男, 矿 8 ①如< 染病 防治法> 4 第 3 条 ,执业 医师法) 8 传 第 条、 9 《 第2 条和《 突发 性公共卫 生事件应 急条例>原 药品监督 管理 总局 、 《 戒毒 药品 管理办法》 国务院《 和 强制戒毒办法》《 、刑法》 1 条 第 1 、治安 管理 处罚法) 1 条 、传 染病防治法) 1 第 8 款 《 第 3 《 第 5 条 、食品卫 生法> 2 条对此有所规定 。 《 第 6

关于医患权利冲突的几点思考

关于医患权利冲突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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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药学 2 1 年第 8 01 卷第 1 2期
15 0
鸡 蛋清治疗 婴儿 皮肤褶烂疗效观察
刘 小 红 李 小 妮 要 : 目的: 鸡蛋清治疗婴 儿皮肤褶 烂的疗效观察。方法 : 采用 自 行设 计的调 查表 对 33 皮肤褶烂的婴儿使用鸡蛋清治疗疗 2例 效的调查。结果 : 治愈例数 258 I , 8 (8 %)有效例数 3(1 %)无效例数 00 。结论 : 2 8 1. , 8 () 鸡蛋清治疗婴儿皮肤褶烂疗效显著。 关键词 : 鸡蛋清 皮肤褶烂 数据收集
北方药学 2 1 年第 8 01 卷第 1 期 2
5 1

医药论 坛 ・
关 于医患权利冲 突的几点思考
袁 及( 四川省都江堰市医疗中心 都江堰 6 3) 180 1
摘要: 医方的特殊干预权与患方的知情 同意权 因权利 立法缺 失造成 的权 利冲 突, 成为 目前 医患关 系紧张的一个不可忽视 的原 因。本文从这两种权利 的基本 涵义 、 及两种权 利发 生冲 突的根本原因等 角度 , 对医方的特殊干预权及 患者 医疗 自主权进行梳理
中图分类号: 7 05 R 2.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6 2 8 5 ( 0 1 1 一 1 5 O 1 7 — 3 12 1 )2 O 0 一 1
表 1 鸡蛋清治疗婴儿皮肤褶烂疗 效观察
婴儿皮肤褶烂 指婴儿皮 肤褶缝 处( 腋窝 , 颈部 , 股沟等 腹 部位『 , l 因积汗潮湿 , 1 ) 脂肪刺激 , 皮肤相互摩擦而引起 发红 、 肿 胀、 表皮浸渍剥脱 , 易有糜烂及浆液渗 出 , 重者继发细菌感染 。 在使用药物治疗时 , 由于婴 儿皮肤薄 , 高的吸收力和通透 有较 力, 容易发生 中毒 和过敏 。所 以我科 针对这一情况 , 在临床上 指导家属运用鸡蛋清治疗婴儿皮肤褶烂 , 效果显著 , 现报道如

紧急情况下医方特殊干预权的适用困境及其法律完善——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紧急情况下医方特殊干预权的适用困境及其法律完善——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第25卷第2期Vol.25No.2鄂州大学学报Journal of Ezhou University2018年3月Mar.2018doi:10.16732/ki.jeu.2018.02.004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之规定,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的意见时,医方可以直接对患者实施紧急医疗措施,这种权利就是紧急情况下的医方特殊干预权。

表现为允许医生在没有得到患者或者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治疗,有学者将此种情形称为“默示同意”。

[1]在临床实践中出现紧急情况时往往时间紧迫,而治疗措施必须马上进行,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时,假设医生仍然只能在取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诊疗措施,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在紧急情况下赋予医方特殊干预权是非常必要的。

一、紧急情况下医方特殊干预权的适用困境就目前来说,我国对于紧急情况下医方特殊干预权的立法,还是相当不完善的。

涉及该权利的相关立法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56条,而该条中的“紧急情况”等法律表述,在学界亦存在着重大理论分歧,而又无相关部门出台法律解释予以释明。

在行使条件不明确的情况下,当出现符合医方特殊干预权行使的情形时,医生不能迅速地做出判断,这样很可能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也很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同时,由于医方特殊干预权实质上是对患方知情同意权的一种限制,因此它的行使会对患者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但如何判断这种侵犯在什么范围内是适当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未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60条仅仅规定,紧急情况下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可免除赔偿责任,至于何为“合理诊疗义务”也不明确。

在医疗实践中,由于立法的模糊,导致医方特殊干预权的适用存在着诸多困境,使医生不敢轻易运用该权利。

因此,下面笔者将主要针对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医方行使特殊干预权所面临的困境。

(一)医方特殊干预权与患方知情同意权的矛盾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医生的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出了相应规定。

论医师特殊干预权的行使及完善

论医师特殊干预权的行使及完善

一、“特殊干预权”的概念“特殊干预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达到完成对病人所应尽的义务和对病人根本权利负责的目的,医师限制病人的自主权、实现医师自己之意志的权利。

[1]特殊干预权是基于对医事相对人生命与健康的有利期望而产生与行使的。

[2]如今,随着人们对生命健康的愈发关注及医疗技术的进步,患者普遍对医疗结果抱有更大期望,使得医师在行使特殊干预权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患者期待结果以外的情况,就易爆发医患冲突。

这种现象让医师特殊干预权的行使一直处在高压之下。

二、特殊干预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特殊干预权作为医师诊疗过程中的一项权利,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常面临权利冲突的问题,这不仅使得医师的相关权益难以保障,还会进一步影响公民健康权利的实现及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冲突“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进行选择的权利;知情是前提,同意是其表现形式。

1.冲突的产生。

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有些时候也会出现知情而不同意的情况。

我国学者贾海洋认为,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必须符合四个要件:病人有理智决定;医师说明利害关系后;法律允许;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在这四种情况之外,医师对患者拒绝治疗的情形享有特殊干预权。

[3]一般情况下,医师必须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能随意对患者的选择进行干预;但特殊情况下,医师却必须行使特殊干预权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

在医疗实务中,知情同意权不可能在每个具体医疗活动的全过程中都能够恰当适用,存在论医师特殊干预权的行使及完善*王佩刘雨枫何颖琪赵敏摘要:在医疗实践中,医师的特殊干预权面临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家属代理权、法律法规等的冲突,导致该项权利行使困难,一定程度上还会激发医患矛盾。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完善医师特殊干预权的构想。

关键词:特殊干预权;权利冲突;完善On the Exercise and Perfection of Doctors'Special Intervention RightWang Pei Liu Yufeng He Yingqi Zhao MinAbstract:In medical practice,doctors'special intervention right is in conflict with patients'informed consent right,family members'agency right,an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exercise this right,and to some extent stimulates the conflicts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Aiming at these problems and their cause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idea of perfecting doctors'special intervention right.Key words:special intervention right;right conflict;perfect*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保障视野下医患权利冲突研究”(项目编号:18D057)的最终成果。

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2011年第8期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年8月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VOL.9.No.8AUG.2011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殷秀芝[摘要]医生特殊干涉权的正确行使在一定程度上是保护患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在实践中却与患者的自主权利有冲突.文章通过揭示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基本内涵,患者自主权与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关系,以及医生特殊干涉权的伦理与法律依据,论证医生特殊干涉权与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内在统一,并进一步探讨了医生特殊干涉权在实践中的合理应用.[关键词]医生特殊干涉权;患者自主权;生命健康权[作者简介]殷秀芝,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管理学院助教,广西南宁530021[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8—0l19一o4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医学界越来越重视对疾病的预防及对健康行为的干预.现代医学恢复了心理,社会因素在医学研究中应有的位置,在肯定生物因素和生物医学的价值的基础上,全方位地探求影响人类健康的因果关系,并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人的主体性进行了更高层面的考量.在现实的医疗领域中,以病人为中心,除了尊重患方的自主性之外,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凸显出来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但它与患者的自主权产生冲突,如何寻找这两种权利的平衡与统一是困扰医学界的重要问题.一,从典型案例看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内涵及适用现状(一)案例回顾与分析案例一:朝阳医院李丽云事件.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自称是其丈夫的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 表示"不同意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医院在多方劝说无效的前期下决定尊重患方知情同意不予手术,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 孕妇及其腹中胎儿因抢救无效死亡,最终导致了一尸两命的惨剧.案例二:暨南大学一附院产妇拒绝剖宫产事件.2010年12月初,产妇入院有胎盘早剥症状,如果不尽快手术,将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死亡, 并引发母体大出血,造成"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 但产妇却情绪激动地表示"要自己生,不要手术". 医生反复说明情况的严重性,但产妇始终没有同意.后来,医院相关负责人出面解释,其丈夫同意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生施行手术, 产妇获救避免了"一尸两命"的惨剧发生.目前,医生特殊干涉权尚不能像患者自主选择与知情同意权那样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关注,而只是在个案发生时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思考,这也就决定了其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医学进步和医学模式转变的需要.案例中凸显的主要问题就是医生特殊干涉权与患者自主权,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的问题.(二)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内涵社会医学中界定的医生特殊干涉权是指医生在特定情况下,限制病人的自主权利,实现自己意志以达到对病人应尽责任的目的】{睨).医学伦理学中表述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为保护患者,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对某些患者的行为和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这就是医务人员的职业权力——医生特殊干涉权.这是针对诸如精神病患者,自杀未遂者拒绝治疗,传染病患者的强制性隔离等情况而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J(附.¨.因此,特殊干涉权又称特殊干预权或者医疗特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医生为了不损害患者或社会他人利益,对患者自主权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生作出医疗决定的权利.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达到119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负责的目的而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实现医生的意志,具体表现为由医方代替患者作出决定J.(三)医生特殊干涉权的主要内容1.病人非理智地拒绝治疗.一般的情况下病人有权拒绝治疗的,只要是患者本身是具备基本能力(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智力水平),对治疗充分知情和具备理性思考能力,其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但是倘若拒绝治疗会给病人自身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带来严重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那么,医生可以否认病人的决定.2.病人是出于某些目的而接受人体实验性治疗.若这一情况出现,医生在面对一些高度危险且极有可能致病人于死亡或伤残的情况时,即使病人已经知情同意,也应该适时干预,必要时停止或中断实验,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3.保护性医疗措施.病人有权利及时了解自己疾病的性质,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医务人员也应该如实提供情况并负责解释说明.但是有些患者了解诊治情况及预后有可能影响到治疗过程或效果时,为了避免形成不良影响,医生在一段时间内对患者本人隐瞒真相使用特殊干涉是正当的,道德的行为J——该行为又称作是保护性医疗措施.4.必要的行为控制.由于有些病人(如传染病病人,发作期的精神病病人或因外界刺激导致反应性精神分裂症病人)有可能因其行为或者因其自身缺乏自知力和自制力带来自伤和伤人事故,为了保护患者本人,保护社会利益,防止发生意外,医务人员有权采取合理的,有效的,暂时的和适度的强制措施来控制患者的行为.二,医生特殊干涉权与患者自主权利之间的关系(一)医生特殊干涉权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是医学伦理学的重要应用原则,在临床实践中,知情同意既是病人的重要权利,又是医生的基本道德义务.知情同意权源于公民的自主权与自决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把全部的诊疗信息如实地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使患者及其家属充分知情并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作出自主医疗决定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附).一般而言,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与患者120的知情同意权是对立统一的.所谓对立,是二者互相反对,互相排斥,互相分离,因为两项权利分属于医患双方权利主体,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排斥与对立;所谓统一,是双方互相依赖,互为前提,互相渗透,互相转化.医生特殊干涉权是以保证患者生命健康权为最主要目的的,抽象地说,知情同意是手段,而人的生命健康是目的,故无论是医生特殊干涉权的行使还是患者的知情同意都是为患者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医生的特殊干涉权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有效补充且两者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这是二者相统一的一面.知情同意权利是诊疗活动中患方的重要权利之一.但很多情况下,由于医疗信息的不对等性,患方知识水平,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知情不同意的状况;又加之在医疗活动中很多情况是由患者家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故而它极易造成权利的滥用,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过分强调知情同意权,显然将会给患者的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此时这一权利就需要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利来加以监督和限制】.这实质上是临床医师在必要时为挽救危在旦夕的患者生命而享有的诊治"特权",也可视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特殊代行"情形J.此时,医务人员的权利比义务更有价值和意义.(二)医生特殊干涉权与患者自主选择权自主原则是医学伦理学中的重要原则.在医疗实践中,医护人员为病人提供医疗活动以前,应先向病人说明医疗活动的目的,预期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然后征求病人的意见,由病人自己作决定(包括拒绝治疗的选择),这就是病人的自主选择权.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与患者的自主选择权是相对应而存在的,特殊干涉权是根据医生的职业特点所产生的一种基于专业能力的特殊权利, 是符合医学规律和社会价值观的医疗抉择的特殊职业权利,与患者自主选择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 可看作是对患者自主选择权的合理补充.对于具有专业知识的医生而言,患者始终是特殊的弱势人群,医生干涉这一权利的实施必须是在患者自主选择与自身健康发生冲突时才能作为其补充而实施, 最大限度地尊重患者保护患者权益仍然是第一位的.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医疗选择权,医疗同意权与拒绝医疗权三项具体的权利内容,它是医患关系中临床,心理,法律和伦理的基础.自主权体现了对自主的人和他的自主性的尊重,在医疗实践中,患者有权对有关自身疾病和健康的问题作出自主决定.但是不可避免的是,由于个人的认知差异或者没有充足的时间给予患方考虑时往往会出现选择失当的情形.也就是说,在患者本人签字同意动手术,在场的家属拒绝签字;患者昏迷,在场的家属签字拒绝动手术等情形,此时如果过分强调患方的自主选择权,显然将会给患者自身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在这种情形下,正确行使医生特殊干涉权并加以规范,对最大程度地保障患者权利,在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上找到平衡点是意义重大的引.(三)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与生命健康权英国学者米尔恩说过,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活的权利"或"生命安全权".具体来说,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不被任意剥夺的权利.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基础,因为生命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可以说,没有生命权,一切权利皆无法实现】(九引.在生命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所以任何一个社会与国家都把生命权放在首要的位置并给予伦理与法律的认可.生命健康权属于基本权利范畴, 而知情同意权,自主选择权和特殊干涉权均属于非基本权利范畴,依据基本权利的位阶高于非基本权利的法学理论,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侯,应保护其中位阶高的权利.故医生特殊干涉权的行使应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为前提,排除一切干扰全力挽救患者的生命,这是生命健康权优先的要求,也是医生救死扶伤这一天职的内在要求..三,医生特殊干涉权得以存在的依据(一)伦理依据特殊干涉权的引入是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而赋予医生的一项特殊权利.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无论病患的身份地位如何,是否违反了法律,都应当享有医疗权.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冲突,与对患者不伤害原则相背离,与社会公益原则相矛盾时,在保证和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下,适时否定个人自主原则中的知情同意原则而行使医生特殊干涉权是有其伦理依据的. 产生医生干涉权的伦理依据是源于生命伦理学发展过程中的理性选择,源于伦理学上的亲缘利他主义,即指"当没有得到本人赞同时,为防止他人对自己作出伤害,或者为了保证他人的重大利益,在此情况下限制他人的自由是可以确证的"rlo]cm96). "知情同意"概念的正式提出是在《纽伦堡法典》中,较为具体的规定是在《法国医学伦理学法规》第二篇"医生对病人的责任"第41条:在合法的情况下,如医生认为有正当理由,则可以不让病人知道诊断内容或严重的不良预后.这主要是指保护性医疗措施,即病人不宜了解实情的,医生隐瞒实情进行干涉是正当的.美国医师学会伦理手册中亦有规定:急诊急救时可以不经知情同意. (二)法律依据一般而言,干涉权与自主权是相对的,但是自主性原则只适用于能够作出理性决定的人.创设医生干涉权的法理依据是基于人的自由,权利与独立人格应得到保护的法律理念.在我国的具体法律法规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及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55,56条,其对于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意义重大.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中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也均赋予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传染疾病防治行使强制医疗权;《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应急处理第33条,第36条,第44条均有相关规定,较为有代表性的是第44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此外《强制戒毒办法》中也明确地指出该办法具有强制执行的意义,染毒瘾者应该配合治疗,遵守规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与《医院工作制度》中的规定重在强调程序性, 】21遇到紧急情况需请示,也赋予医生在特殊情况下行使其干涉权的相应自由.四,医生特殊干涉权在实践中的应用(一)以医生特殊干涉权正确行使为出发点,以尊重生命为核心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医生特殊干涉权的界定充分遵循了医疗活动中人的回归和人的价值的内涵,它不仅是考虑到作为个体人的"自然属性"下的健康问题,更是考虑到作为"社会人"的整体大众健康.尊重生命是医生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医生特殊干涉权的正确行使可将尊重人,维护人的健康融入诊疗行为之中,在尊重患者自身选择的基础上又据以医者自身专业知识的判断以否决患者自身不利于疾病诊疗的选择,真正从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出发.当任何一个生命急需挽救的时候,当患者的亲人不能或无法履行义务时,当患者自身出于无法说清的原因"主动冒死"时,医院及其医生的特殊干涉势在必行,在尊重人,维护人的健康基础上无须考虑太多风险的承担与规避问题.(二)建立健全相应法规及制度.消除医生特殊干涉权行使的后顾之忧1.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健全相应法律法规,制定一部充分考虑到医者,患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医患关系的专门性法律, 将医生特殊干涉权利加以明确的规定.立法内容上,明确因医生特殊干涉权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尤其是第33条之规定,将其中的"特殊情况"加以明确及细化,可采取列举的方法,将可预见的情况加以规定用以作为标准来衡量某一医疗事件是否属于"特殊情况的"的范畴,增订医方正确行使权利后的相应免责条款,从而增加该类条款的可操作性.2.完善各项行使医生特殊干涉权的配套制度.医疗卫生行业的高风险性和医生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生在行使特殊干涉权时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为了保障医生特殊干涉权更好地行使,需要建立相应保障制度.如完善医疗行为豁免制度,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对患者实施合法诊疗活动中造成难以预防的不良后果时不受追究的法律制度;又l22如当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时,难免因为医疗实践中权责和费用问题而置于两难处境,怠于履行相应责任,所以需要建立完善相应制度.(三).加强对医生特殊干涉权的认知.减少医生特殊干涉权行使的阻力在医患关系之中,由于受传统医患关系模式的影响,医务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基于此,医务人员要加强对医生特殊干涉权的自身认知,严格自律,既要以医德医风来严格要求自己,又要遵守相应法律法规与内部条例;在诊疗活动中应尊重患者,充分考虑到患者病情,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予以施救;要加强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平等地对待患者,尽量避免对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此外还要注意的是在紧急情况下施行干涉后,应对其干涉予以说明解释,让患方充分了解情况,主动承担起更多的道德责任;同时患方应加强对医生特殊干涉权的认知,予以充分理解医生的这一特殊权利,积极配合医生的诊疗活动并作出理性地选择.与此同时,患方还应加强自身对于病情及知情同意书作用的认识,如在接受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人体试验时,签署同意书以减少医生正确行使特殊干涉权的阻力.[参考文献][1]卢祖洵,宫旭华.行为心理因素与健康[M].社会医学,2006.[2]孙幕义.医患的权利,医务与医疗人际关系[M].医学伦理学,2004.[3]陈树林,李凌江.知情同意中病人自主权和传统医疗父权的冲突[J].医学与哲学,2003,(6).[4]张涛.病人的知情同意与医生的特殊干涉[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8).[5]崔晓萌.对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解读——结合肖志军事件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4).[6]张英涛,孙福川.论知情同意的中国本土化——中国文化视野中的知情同意走向[J].医学与哲学,20o4, (259).[7]陈飞.试论权利意识视野中患者知情同意的伦理意义[J].医学与社会,2005,(10).[8]赵海燕,陈晓阳,曹永福.医生的特殊干涉——面对患者及家属知情不同意的伦理选择[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29).[9]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0]孙慕义.后现代卫生经济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责任编辑:清泉]。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政府干预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政府干预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政府干预问题研究随着中国农村发展的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尤其是在政府干预方面,其重要性更是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探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政府干预问题,并添加三个相关案例。

一、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

一方面,政府拥有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法人责任,必须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

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村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政府干预可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提高其效益。

因此,政府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作用不可替代。

二、政府干预的困境尽管政府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但政府在干预过程中也会遇到困境。

一方面,政府在监管和管理方面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如权力过于集中、监管部门失职等问题。

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着比较丰富的利益关系,在政府干预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利益的干扰。

三、案例分析1. 河南某村的退耕还林项目中,政府干部涉嫌侵占国家计划资金。

这个案例反映了政府干预中监管不力的缺陷。

2. 安徽某县政府强制村民签订太阳能电力合同,存在着一定的利益驱动。

这个案例是政府在干预过程中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碰撞。

3. 山东省某村庄的集体资产,在政府干预过程中被拍卖给了公司,导致村民大量流失。

这个案例说明政府的强制性干预可能会导致人民群众利益的受损。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一个关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福利的重要问题。

政府在其中扮演着必不可少的角色,但这个角色也面临着一些难题。

因此,政府需要在维护集体利益和市场原则之间找到平衡,使政府的干预更为有效和可持续。

四、政府干预的措施为了解决政府干预过程中的困境,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其干预更为有效、公正。

具体而言,政府应当:1.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职责和权利,并加强监督和惩治力度,遏制干部腐败和滥用职权问题。

2. 完善政府干预机制。

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加强协商和合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联合会或者相关机构。

“特殊干预权”概念的厘清及适用

“特殊干预权”概念的厘清及适用
三、特殊干预权的法理价值 (一)患者生命价值——生命健康权之保障 在现实的医疗过程中,医师的特殊干预权常与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发生冲突,致使医师于实务中在 行使此项特殊权利时显得束手束脚。但是,无论是 特殊干预权,还是知情同意权,其设立目的都是为了 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在紧急情况下不受侵犯,二 者殊途同归。 从法理学权利价值的角度出发,生命健康权包 括生命权和健康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 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此条款可以作为宪法认可 生命权的依据。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如果法律 无法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人权也无法得到保障。 作为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宪法价值的 基础和核心,也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只有具有 生命的人才能是人,才能享有各项权利;而各项权利 必须依附于生命权这一“条件”,生命一旦消亡,各种 权利必随之消失。所以,生命权对于其他权利在逻 辑上具有优越地位。[10]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 权、健康权等一系列权利。①因此,作为医师的职责, 其基本要求便是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从平衡价值冲突的价值位阶原则来看,不同位 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当各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考虑各项权利的法律 位阶来确定何种权利应获得优先保护。相对于知情 同意权而言,生命权是具有较高位阶的权利。那么 对于患方作出的可能威胁患者生命权的决定,医方 有权拒绝并且应由医方代替患方作出最有利于保护 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决定。[11] (二)紧急避险原则 医师行使特殊干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医疗紧急 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概念来源于西方法谚——“紧
高若兰 王秀娟 王慢玲 赵敏 “特殊干预权”概念的厘清及适用 31
其家属亦不同意,或者患者及其家属都作出明显不 符合患者本人利益的医疗决定时,医疗机构可不征 得其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直接对其实施救治,以挽救 生命或预防其永久残疾。[“1] 强制治疗权”是指,在紧 急情况下,为挽救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医疗机构可不 经患者同意强制对之实施无其他替代措施的手 术。[2]关于“特殊干涉权”,也有学者称其为“医疗干 涉权”,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患者的健康 利益以及医生能够履行其应尽义务,医生对患者自 主权利进行干涉。学界根据“紧急医疗措施”的规 定,将特殊干涉权所涉及的“特定情况”概括为:患者 的自主选择意向违背了自我根本利益、他人利益或 社会利益的情形。[3]例如,精神病患者、自杀未遂者 拒绝治疗,及传染病患者的强制性隔离等情况。[4] 尽管学界也有将“特殊干涉权”与“特殊干预权”视为 同义词的主张,但依据《辞海》的解释,“干预”属中性 词,有合理参与他人之事的含义,而“干涉”则带有强 硬与非法的意味,表现出对被干预者的不尊重。因 此,笔者认为,确定为“特殊干预权”更为妥当。

第六章干预性研究方法

第六章干预性研究方法

(2)抽样偏差和实验处理的交互作用——根据实验处理的需要而挑选现成的 班级进行实验,其结果不能推广。
• 选择有偏差,而实验处理恰好在偏差上有特别的意义作用,就构成了这种 交互作用。
• 在教学方法的实验中,选择低能力班进行实验,其结果不能推广到能力各 异的班级。
• 比如选择具有高智力水平的学生进行发现式教学和传统教学的比较。实验 的结果是发现式教学优于传统教学,这个结论就不能推广到全体学生,因 为被试的选择是有偏差的,而智力高的学生可能在发现式教学中特别受益。 如果把这个结果推论到智力一般或智力较低的学生就全造成推论的错误。
(3)实验安排的副效应——被试知道他们要参加实验而产生新鲜感,也称霍桑 效应
• 由于实验情境的安排,被试知道自己正在参加实验,表现出与平时不同的行 为。比如,教师和学生都可能因为被选择参加一项新的教学方法的实验而表 现出比平时更多的兴趣和动机,更大的主动性积极性。这就会造成实验情境 下所得到的结果和自然情境下大不相同。这种情况下得到的实验结果不能推 广到日常生活情境。
(5)统计回归(Statistical regression) ——指被试选择有极端取样并且有两 次测量时,因变量观测可能受到的一种影响,即向平均数回归。
– 统计学家指出,统计回归是一种事实上存在的现象。在重复进行的测验中, 每个被试测量的分数,出现向平均分数回归的现象,高分组的分数可能降 低,低分组的分数可能上升,这些都不是由于实验操作引起的,而是由于 统计回归现象,所以,如果以高分组或者低分组这样极端分数学生为被试, 或者选择的被试高分或低分偏多,对因变量的观测就可能受到统计回归的 影响,观测到的因变量变化并不完全是实验操作的结果。
2.因变量
• 因变量也称结果变量,反应变量,是指由自变量的作用而导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被试变化 的结果,是对自变量的刺激作出的反应。

后“干预”时代的权力监督议题(上)——华政师生对话系列二十七

后“干预”时代的权力监督议题(上)——华政师生对话系列二十七

后“干预”时代的权力监督议题(上)——华政师生对话系列二十七胡同学:中办、国办发布文件明令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权的行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这意味着官员干预司法的时代已经过去。

当社会步入后“干预”时代,人民群众将如何行使对权力的监督呢?对这一议题,沈教授,您是如何看待的呢?沈教授:在中办、国办下文禁止前,我国的百姓习惯遭遇问题,向领导反映,以期待具有更高政策水准的领导,能依法处理百姓与官员间发生的矛盾。

不能否认,这一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新中国的历史上也不乏成功之例。

也正是这种依赖领导个人能力的做法,导致此解决问题的方法被不法之徒利用,他们借领导解决问题的手段,不当地将领导处理职权范围内问题的权限,扩张至其垂直领导的任何一个下级单位,甚至扩展到横向并列及其下级单位。

在这个无限扩展中,人情代替了法律,主观代替了客观,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不公,它的存在又进一步纵恿了人们走后门、找关系的恶习。

很显然,这一风气与中央倡导的全面依法治国是格格不入的。

我认为中办与国办此次下文,虽明文禁令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法院审判权,但其包含着的深意应是,各级干部应认真做好自己份内的事,不得干预自己权限以外的事务。

只有这样,全面依法治国才有实施的基础。

所以,中办、国办的禁令,就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胡同学:您从中办、国办禁止官员干预审判权,联想到各级干部应认真做好自己份内的事,不得干预自己权限以外的一切事务,这一提法很深刻。

那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如遭遇权力侵犯或其诉权在审判过程中,受到不法对待侵害,其还能找领导吗?沈教授:如前所述,各级领导应认真做好自己份内事。

由此言之,向领导反映仍不失为解决权力监督的手段之一,但在禁止干预的禁令下,过去那种依赖领导个人能力解决矛盾的方法,似乎也受到了挑战。

因在实践中,个体向领导反映某行政官员执法不法、某法官审判不公,这时领导出面解决,其究竟是行使监督权,还是干预下属正当行权呢?这一界限很难划分,因此,我认为对权力的监督,应改变过去的“有事找领导”的思路,采取遵循法律,走法律规定的对权力监督的程序之路,以实现立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

干预研究报告

干预研究报告

干预研究报告
干预研究报告是一种研究报告,旨在评估特定干预措施的效果和影响。

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研究目的:明确研究的目的和研究问题。

2. 概述文献:回顾和总结相关领域的文献,包括已有的干预研究和相关理论。

3. 方法:描述研究的参与者、样本选取方式、研究设计和实施的具体步骤。

也会说明研究中所使用的干预措施以及评估指标。

4. 结果:展示研究的主要结果,包括干预措施的效果和影响,可能还包括次要结果和亚组分析。

5. 讨论:对结果进行解释和分析,讨论可能的原因和潜在影响。

还可以比较研究结果与其他相关研究的结果,并指出研究的局限性。

6. 结论:总结研究的主要发现和结论,并提出未来研究的建议。

干预研究报告的目的是提供对特定干预措施的科学评估,以便能够为政策制定者和实践者提供有关干预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从而改善特定领域的实践和政策。

干预性研究

干预性研究

干预性研究干预性研究是指研究人员通过设计、实施和评估某种干预措施来改变人们的行为、态度、知识或健康状况。

干预性研究主要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如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旨在解决某个具体问题或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

干预性研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干预目标:研究人员需要明确干预研究的目标,例如降低心理压力、提高学生学习成绩等。

2. 设计干预方案:根据干预目标,研究人员设计一种具体的干预方案,确定干预的内容、时间、地点等。

干预方案可以是教育课程、心理咨询、康复训练等形式。

3. 实施干预:研究人员开始实施干预方案,包括招募参与者、培训干预者、执行干预任务等。

4. 评估干预效果:在干预结束后,研究人员需要评估干预效果。

评估可以通过测量参与者的行为变化、知识水平提升、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

5. 数据分析和解释:研究人员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统计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解释。

这个过程可以帮助研究人员确定干预效果的大小和重要性。

干预性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提供实践指导和决策支持。

通过干预性研究,研究人员可以确定何种干预措施对于改变人们的行为、态度、知识或健康状况最为有效。

同时,干预性研究也可以探索不同干预策略的优劣,为未来的干预工作提供参考。

干预性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干预性研究可能受到研究者主观意识和个体差异的影响,导致干预效果的误差。

其次,由于干预性研究需要耗费时间和资源,可能无法覆盖大样本和长期的干预效果评估。

此外,个人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影响因素的存在,对研究人员的干预方案设计、实施和分析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总之,干预性研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可以帮助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解决社会问题。

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透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干预性研究仍然具有很大的潜力和价值。

权力干预自查自纠报告

权力干预自查自纠报告

权力干预自查自纠报告一、背景介绍权力干预是指应具有独立性的机关或个人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干扰、侵犯,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

权力干预自查自纠是指机关或个人在执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和纠正自身权力干预的行为,保障公正、公平、公开、有序地执行职责。

本报告旨在总结和分析我所单位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权力干预情况,探讨其原因和解决方案,促进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工作。

二、自查自纠情况1.权力干预情况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我所单位存在一些权力干预的情况。

主要表现在领导干预案件审查和处理过程、干预调动人员岗位分配、干预基层单位决策等方面。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影响了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形象。

2.原因分析权力干预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领导干预个人利益和单位利益的考虑,出现了以权谋私、以权谋名的情况。

二是部分领导干预权力的行为缺乏监督,导致了滥用职权的现象。

三是机关内部制度不够健全,导致了权力自由行使、不规范运行的情况。

3.自查自纠措施为了纠正权力干预的行为,我所单位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明确权责边界。

二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三是加强员工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保证公正、透明的工作。

三、效果评估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所单位权力干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纠正和改善。

领导干部的行为受到了更加严格的约束,审批过程更加规范、公开、透明。

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得到了一定的修复和提升。

四、展望与建议在未来的工作中,我所单位将继续加强权力干预的自查自纠工作,营造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工作氛围。

一是继续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机关内部管理体系。

二是继续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营造严谨、清廉的领导班子。

三是继续加强员工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操守。

四是继续加强社会监督,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保持良好的关系。

司法干预的情况汇报

司法干预的情况汇报

司法干预的情况汇报司法干预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有关方面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司法干预的情况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司法干预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以下是我们的汇报:首先,我们发现在一些案件中,政治干预的情况比较突出。

一些政府官员或者地方政府以权力干预司法活动,干扰司法独立,这种情况在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中尤为突出。

政治干预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法治的权威,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其次,经济利益干预也是司法干预的一大问题。

在一些商业纠纷或者经济案件中,一些当事人通过贿赂、利益交换等手段,试图干预司法活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情况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严重影响了法治秩序的建设。

另外,个人关系干预也是司法干预的一大隐患。

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通过个人关系来干预司法活动,试图左右司法判决的结果。

这种情况在一些基层法院或者乡村法庭中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来有效遏制司法干预的情况,首先,加强司法独立,保障法官的独立裁判权,杜绝政治干预的现象。

其次,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加大对司法干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干预司法活动的违法行为,维护法治权威。

综上所述,司法干预的情况是一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我们将继续关注司法干预的情况,积极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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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 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我国法 律法规中虽未明确使用。知情同意”这一名词,但实际上 知情同意在我国实行了几十年,最为典型的是严格执行外 科手术签字制度,这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 的《医院工作制度》中就有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有病员 家属或单位签字……”。随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 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患者的知情同 意权已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人们对这一 内容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笔者认为有必要对 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应是患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如果患者本人是完全性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完整 的意识能力和行为能力,则患者本人当然是唯一合法的知 情同意权人,在国外也是如此。但如果患者是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其法定代理人应是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的原 则:对于未成年患者来说,其父母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当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 母,成年兄姐作为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如果患者虽然是成 年人,但却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了行为能力,对医疗行为元 法作出正确有效的判断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 定的原则:享有知情同意权的主体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 母,再次是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也有的学者认为,在 医疗服务中.常有患者通过口头委托的形式委托所在单位
协议,如输血协议、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等。但是为 了减轻或免除自己以后可能承担的责任,医院在制定这些 协议时.几乎都是以免责或限制性条款为主,如订立输血 协议时,常规定因输血感染丙肝、艾滋病、梅毒等传染病 与医院无关的条款。事实上,这样的条款本身除了能够证 明自己已经尽了告知义务,满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外, 并没有什么法律意义。因为根据《合同法》第40条和第 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也规定t“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 通知、申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台 理的决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 当的民事责任。”所以作为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患者方 在享受知情同意权时,要符合法律规定。 s知情同意必须在医疗行为实施前作出 因为医生为患者实施治疗、尤其是侵袭性的治疗,其 行为由形式的不合法(如截断他人肢体)转化为实质上的 合法要同时具备三要件:第一,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障} 第二,具备治疗目的}第三,患者方面的同意”。也就是 说如果患者不同意,那么医生的医疗行为应是非法的。所 以,患者的知情同意是实施医疗行为的前提.必须在医疗 行为实施前作出。当然对于情况紧急,无法告诉时,或者 实行保护性措施,告诉对患者不利时,可以不受这一时间 的限制。如美国法律中也规定:在急诊情况下,医生不需 要得到病人的知情同意即有治疗权,只要他这种行为符合 在此种情况下的医疗惯例[o。在临床实际中.医疗机构一 般都能遵循此规定,但往往带有一定的形式化,如签定手 术同意书的时间还常常被安排在病人即将被推上手术台的 那一刻,在这种情况下签定的手术同意书与其说是患者知 情同意权的体现,还不如说是医院转移风险的一种方式。 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中应对知情同意的时间作出明确具 体的规定,给患者以充分考虑的时问,从而最大限度地保 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M].北京:人 民法院出版社,2002.84 [2]戴庆康.浅析知情同意权在我国立法中的不足口]. 医学与哲学,2002,(7):23 F3]马先松.知情同意在我国临床治疗中的实施口].医 学与哲学,2003,(1):2 [43郑雪倩.医疗纠纷防范与对策[M].汕头;汕头大学 出版社,2002.36 l-s]王元昆.美国医疗知情同意案例评价FJ].医学与哲
・50・
第16卷第3期 2003年6月
医学与社会
Medicine
and Society
v01.16Nn 3 Jum 2003
・卫生法学・
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构成要件浅析
高玉玲 皖南医学院社会科学部,芜湖241001 摘要患者有效的知情同意应包括5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应是患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知情同意必须是出于患者的自愿,知情同意的内容和形式应合法,知情同意应在医疗行为实施前作出。 美键词知情同意} 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R-02 文浅析
・51・
医生简单介绍后,患者往往对实际内容并不十分清楚,对 其中的一些医学专业术语更是难以理解,但是出于医治病 患的需要,不得不签字。这种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的 “同意”,很难说是出于患者的自愿,而正是由于患者的非 情愿性的同意,引发了种种医患之间“知情同意权”的纠 纷。为了减少医疗纠纷,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保 证其提供的信息具有准确性、全面性、客观性、真实性,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告知时应 讲究语言艺术,使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自主地作出自己 的决定。 3知情同意的内容必须符台法律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知情同意的 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 员的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 有关的内容I(3)患者目前的病情}(4)该疾病目前的治 疗措施}(5)如进行手术时,手术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并发 症I(6)告知患者需支付的费用。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现 行的法律中知情权和同意权是割裂开来的[2]。因为法律中 只规定了患者知情的内容和患者应同意的内容,而没有统 一规定知情同意的内容。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里明确规定了医生的告知义 务,其目的就是让患者知情。对患者无侵袭性的治疗,当 患者没有反对意见时,视为其同意了医生的意见,而无须 签书面同意书,但对于一些危险较大的或对患者身体造成 侵袭性和创伤性的治疗时应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国际上 对患者的知情同意也常采取推定同意和书面同意2种方式。 而在我国临床实践中一直也是将知情同意分为严格和一般 两类[3],严格的知情同意主要指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等书面同意,一般的知情同意主要是口头上的,实 践中容易被忽略。但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和医学知识的 专业性、风险性,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知情同意在临床实际 中的原则要求,在法律上完普知情同意的内容。 4知情同意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医事法律中对知情同意的形式上主要是对手 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临床实验性治疗明确规定 了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对一般的医疗行为如门诊检查, 病房查房、一般药物治疗、常规临床检查没有规定采取何 种形式,即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实 践中对这类医疗行为通常是采取I:I头告知的方式。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由医 疗行为产生的侵权诉讼,在举证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 置,即由医疗机构就自己不存在过错以厦医疗行为和损害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为了避免在医疗纠纷中自 已举证不能的局限,所以目前很多医疗机构在履行告知义 务时即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形式上尽量采取书面化的形式。 如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常要求患者或者家属签定某些
The patient's effective informed consent should include five compenents.The bodv consent should be the patient himself end his legal repreentative;the informed
Primary Study
on
the蜊Components
Gao Yuling
of the Infumed Consent
Wannan Medical College-Wuhu
Abstract of the informed
consent
241001
should be legal-and the menL Key words
should come from the patient’s free will:the contenet and form of the informed consent informed consent should be made before the carryent of medical treat- informed
学,2003,(1):28
(收稿日期2003-03-17)(Yr任培辑邬从清)
万 方数据
consent:
component 帮助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因而委托代理人也应是知情同 意权的主体[”。还有的学者认为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应当包 括近亲属。笔者不赞同此观点,知情同意权应是知情权和 同意权的统一,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前提和基础.患者只有 在知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意和不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不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的情况下, 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有权知情,除此之外的第三人知情 也无妨。但同意权却只能由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因为医疗行为具有侵袭性、创伤性,即使是正常的医疗行 为对患者也可以造成一定程度的身体健康损害,如手术切 口、各种药物的副作用、x射线对人体的照射等,而这些 对患者身体权利的处理,只有患者本人才能宴施,其他人 元权实施。所以,只有经过患者知情同意的治疗行为才是 合法的行为,知情权不能代替知情同意权。 2知情同意必须是出于患者的自愿 即患者作出的决定应该是患者内心真实的想法.而不 是受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医院或 医生出于赢利目的,故意歪曲事实,夸大病情,只选择在 经济上有利于医者的信息,误导患者选择能给医院带来高 利润的方案,甚至让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有的医生由于 自己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为了:让患者选择自己擅长的治疗 方案.有意隐瞒其他治疗方案,或者故意夸大其他治疗方 案的弊端,而患者由于医学知识的局限性,无法权衡这些 治疗方案的利弊,最终只能选择该医生的治疗方案。现在 大多数医院对知情同意书都是采取格式化条款的方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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