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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51号
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适应大规模铁路建设需要,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参与铁路建设,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用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提倡架子队管理模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架子对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劳动用工模式已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采用新型劳动用工管理模式以适应建设发展要求,架子队是一种经实践证明较好的施工生产组织方式,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实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层与作业层的有机衔接和有效运作,防止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流于形式,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重大意义。
当前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全面推进的形势下,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有利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是直接、有效的施工生产方式;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对作业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
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
业必须充分认识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的优越性和重要性。
二、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1、架子队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伍,是以施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层,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统称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的工程队。
2、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提倡架子队管理模式,铁路既有线扩能改造(含铁路枢钮)、软土路基处理、桥隧工程及其他重要结构物、铺轨架梁、四电工程以及应急工程等,原则上应使用架子队管理模式施工。
3、铁路建设单位要引导施工企业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铁路工程施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架子队的相关内容。
施工企业在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投标时,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劳务用工计划,载明所投标段架子队设置及数量、架子队构成及主要组成人员名单,并承诺在中标后据此安排组织工程施工和管理。
三、架子队组建及其管理
1、架子队应按照“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的原则组建。
架子队要设置专职队长、技术负责人,配置技术、质量、安全、试验、材料、领工员、工班长等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
各岗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应由施工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应具有相应的作业技能,并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领工员、工班长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其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施工现场管理、各施工环节和过程不间断监督的需要。
3、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作业人员应纳入架子队统一集中管理,由架子队按照施工组织安排统筹劳务作业任务。
班组作业人员应在领工员和工班长的带领下进行作业,确保每个工序和作业面有领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4、架子队应建立和实行技术交底制度,技术负责人就工程作业工序和环节向领工员、工班长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书面技术交底资料要归类存档备查。
领工员、工班长应在实施作业前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交底。
5、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和完整,应根据施工组织安排及工程进度,适时调整作业班组用工数量。
四、规范架子队用工行为的措施
1、施工企业接受劳务企业劳务人员时,应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并应检查验证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2、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
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证书。
3、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居住条件、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不得歧视劳务作业人员。
4、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在开户银行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基金帐户。
五、加强对架子队用工情况的检查与监管
1、施工企业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设置劳务管理机构,配备与劳务用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优选劳务队伍,加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劳务管理人员。
2、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对劳务作业人员登记造册,记录其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誉等情况,基本情况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3、建设、监理单位应建立对施工企业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等的核查制度,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和管理架子队、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人员、使用劳务作业人员等。
对架子队工作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架子队、劳务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劳务作业人员或包工队,必须及时向施工企业发出正式书面通知(通知存档备案),要求施工企业限期改正,清退不合格劳务作业人员或包工队。
4、建设单位要建立参建企业信用档案,将投标中人员与设备承诺兑现核查情况、使用包工队现象和不合格劳务作业人员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相关信誉评价中,并将信用信息按有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成立项目外劳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铁建设【2008】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项目劳务用工行为,全面加强外部劳务管理工作,经项目经理部研究决定,成立项目外部劳务管理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通知如下:
组长:梁毅
副组长:张凤鸣周化斌段志文
成员:孙旺吴建荣李宏伟李慧敏孙良标张喜庚徐东贾建平刘烈生陈永堃戴世安许雪庭张山城陈志贵闵召龙黄太健王庆祥刘新福周来玉龚光兴王万超张跃陵陈自钦翟秋柱赵万里张永红
项目经理部外部劳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
各工区、梁场也要成立相应的外部劳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成立外部劳务管理机构通知
抄送:项目经理部领导、各部室存档
6
外部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项目外部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或规定,指导各工区加强外部劳务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各工区做好外部劳务选用的招投标工作。
3、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劳务用工《劳动合同》签定工作。
4、监督指导各工区建立外部劳务工资发放制度和建立社会保险卡资金专户。
5、督促各工区加强外部劳务用工管理,完善劳务用工管理台帐,建立外部劳务月统计报表制度。
6、指导各工区开展劳务工岗前培训,完善各类培训记录台帐。
7、检查指导各工区架子队模式组建情况和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2008年4月1日
中铁十七局集团公司
京沪高速铁路土建一标项目经理部
架子队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用工行为,全面提升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架子队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伍,是以施
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层,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其他社会劳动者(统称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的工程队。
第二章管理模式
第三条架子队应按照“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的原则组建。
“架子队”要设置专职队长、技术负责人,配置技术、质量、安全、试验、材料、领工员、工班长等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
各岗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由施工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应具有相应的作业技能,并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五条推行以自带劳务组建架子队用工模式。
以企业作业队自有职工为骨干,将招用的零散务工人员和内部职工混合编入到班组或单独编入班组,与内部职工一样管理并组织施工生产。
第六条各工区(梁场)工程项目要按照建家建线的规定及标准,不断完善和更新劳务作业人员的生活设施、居住环境、卫生条件,搞好营区的绿化美化工作,不断丰富劳务作业人员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七条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由工程公司或工区派出并下达书面通知。
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组成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完整,并根据施工组织安排及工程进度,适时调整架子队的劳务用工数量。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使用劳务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设立劳务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做好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劳务人员基本条件:遵纪守法,无犯罪劣迹;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慢性病,年龄一般为18—40 岁男性公民(非女性禁忌工种可根据生产需要招用部分20—35岁女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十条劳务人员的管理使用可由用工单位根据用工形式和施工生产特点
自行确定。
架子队劳务人员应纳入内部职工管理。
用工单位要积极改善劳务人员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流行性疾病传染。
第十一条招用劳务企业可采取招标的形式,优先选用与企业长期合作的、信誉良好的劳务队伍,列入内部队伍进行管理,严禁“包而不管”、“以包代管”。
并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或劳务合同》。
坚持“先签合同后上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四章监督与控制
第十二条招聘使用外部劳务队,必须是具有劳务分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第十三条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作为架子队作业人员的,企业应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由劳务企业与所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工区(梁场)备案;以企业招用的零散劳务人员为架子队作业人员的,由工区(梁场)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务工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工区(梁场)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一)严格监督劳务企业必须与其使用的劳务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等内容。
(二)按月(季)支付所有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人员的工资由工区(梁场)、劳务企业、劳动者本人确认后由工区(梁场)直接发放。
(三)建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预留制度,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预存劳务人员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实施规范的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
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必须与劳务合同人员花名册、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胸卡、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相符,坚决杜绝工地有人、名册上无人,名册上有人、工
地无人的现象。
所有务工人员与内部员工一样,要佩戴人、卡相符的胸卡。
第十七条工区(梁场)要及时建立劳务管理台账和劳务人员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务企业资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注册备案的务工人员花名册;
(四)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务工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特种作业务工人员上岗(操作)证书及复印件;
(七)务工人员劳动合同;
(八)务工人员胸卡编号;
(九)务工人员的动态管理记录;
(十)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单;
(十一)务工人员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计划、内容、时间、地点、参培人员名册、考核成绩记录等。
第五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八条劳务人员应与内部员工一样,同等参与项目各类培训,培训率要达到100%。
(一)进场培训。
对上场的所有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质量、法纪法规、管理制度等方面教育培训。
务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日常培训要常态化。
(二)技术培训。
所有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种岗位务工人员,应与企业员工同等参与以新技术、新设备、新工法、新材料为内容的技术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是指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场内机动车司机等工种,除取得本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许可证才能上岗。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工区(梁场)要定期对架子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情况时,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工区(梁场)每年应对劳务企业进行考评,对失信的劳务企业经项目经理部核实后在,上报集团公司并建议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
劳务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提高全体参建劳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岗位工作能力,实现以一流的施工作业队保证一流高速铁路建设的目标,结合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2劳务人员培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解决现场问题为重点,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为目的,各工区(梁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短、平、快劳务人员培训。
1.3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员培训是指在各工区(梁场)对劳务人员组织开展的岗前和岗中的各项培训、教育。
1.4内部培训取证不能代替各岗位应具备国家要求的资质取证。
2.组织形式和分工
2.1劳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以工区(梁场)、作业队为实施主体,项目经理部进行指导和检查。
2.2劳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分工区(梁场)、作业队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2.3各工区(梁场)、作业队应对劳务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专项培训工作,把培训工作作为一种长效机制予以贯彻和落实,不断提高作业层的操作技能,提高安全质量意识,规范作业行为,以保证工程施工处于受控状态。
2.4培训可采用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各单位可灵活掌握。
2.5培训内容:
2.5.1岗前培训。
劳务人员进场后,各单位必须对每位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质量、环保、文明施工等管理办法和保证体系。
培训结束后,按照劳务人员的工种发放工作标准卡和岗位责任卡。
2.5.2岗中培训。
主要是对技术标准和工序质量责任制的培训,包括按检验批对应的工作项目、设计要求、工艺方法、工艺标准、质量控制要点、质量标准、作业方法等事项的培训。
3.培训计划
各工区(梁场)应制订半年度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好实施。
各作业队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4.人员培训档案
各工区(梁场)、作业队对所有培训应做好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劳务人员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影像资料,且按贯标要求及时进行归档。
5.管理和考核
5.1项目经理部定期对所属工区(梁场)的劳务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检查考评的内容包括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培训档案的建立情况、培训效果的体现情况,以及工区(梁场)对作业队等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情况等。
5.2各工区(梁场)的安质部为劳务培训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劳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工区对架子队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责任成本管理的需要,规范工区对架子队的会计核算,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架子队(班组)为施工单元的会计核算。
其目的是为了控制成本费用,划分内部经济责任,有利于绩效考核。
第三条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四条为了正确归集成本费用,对架子队的会计核算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架子队的会计核算统一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队(班组)”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二、架子队预借生活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现金”。
三、根据限额领料单领取材料及辅助生产单位为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队(班组)”,贷记“原材料”、“辅助生产”。
第五条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为架子队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应根据架子队的委托并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经计划部门审定、工区(梁场)经理审批后发放,计提劳务工资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队(班组)(人工费项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劳务工资”。
实际发放时,扣除预支的生活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劳务工资”,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二、与工区(梁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发放工资时,应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由劳资部门统一编制工资发放表,列入所属工程队(工班)的成本中。
三、劳务人员工资保证金由项目经理部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储存。
第六条工区(梁场)根据施工方案结合项目实际进行的设备资源配置,属于自行组织施工生产的,在“机械作业”项下核算,配合架子队(班组)施工的,在“辅助生产”项下核算。
自行组织施工生产所发生的费用,按机械作业成本核算明细项目进行核算。
借记“机械作业”,贷记“原材料”、“累计折旧”、“应付工资”等科目。
第七条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列支是:能分清核算对象的应及时计入各核算对象的成本中去,不能分清核算对象的应按规定的比例摊入到各核算对象中。
第八条工区(梁场)要及时对架子队的材料消耗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其他费用的开支情况等定期进行考核,并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奖罚制度。
第九条对架子队的成本核算是责任成本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责任成本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条本核算办法只涉及架子队有关成本的核算,不涉及其他的核算内容。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现行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工区(梁场、板场)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务队及劳务人员(不含正式职工,以下同),以及与上述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员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综合部负责本标段内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计划、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综合部做好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的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区(梁场、板场)架子队招用劳务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五条建立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项目经理部在建设银行设立劳务人员工资保证金专户,用于在劳务工资支付发生纠纷或拖欠时先行支付劳务人员,以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区(梁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或计件)、方式、时间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七条劳务人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施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工作期限不满一个月的,在工作结束后,企业按日工资标准或约定的计件标准结清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第八条架子队应负责劳务人员的考勤,由用工单位根据考勤记录编制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劳务人员工资由工区(梁场)直接发放。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表。
第九条工区(梁场)应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条件不具备的也可以发放现金,但应当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由金融机构发放工资的可将金融机构打印并盖章的发放明细表存放备案。
第十条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每季由项目经理部综合部牵头组成工作组对各工区(梁场)的劳务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有无故意克扣或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行为的。
第十二条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务人员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劳务人员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超过三个月不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三条各工区(梁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人员可以向项目经理部举报:
(一)招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