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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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民事诉讼管辖
知识点: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注意2】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10条)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专属管辖中所述“不动产纠纷”是针对不动产的“物权”产生的纠纷,试题常以“债权”设置陷阱。

【提示】港口作业、遗产继承自行了解。

(4)协议管辖(2016年新增)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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