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海洋局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海洋局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
(国海岛字[2010]64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海岛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

为了有计划分步骤地尽快推动各级海岛保护规划中规定的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发挥无居民海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当中的重要作用,落实《海岛保护法》在保护中开发和开发中保护的立法精神,现依据《海岛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就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状况,本着市场需求、切实可行和分期分批的原则,合理确定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名录(第一批名录要严格控制数量)。

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应对纳入其中的无居民海岛的名称、面积、位置等做出明确说明,如果已明确开发利用用途的,还应对用途做出规定。

二、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由县级(或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名录建议,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的名录建议,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核。

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的名录建议,经市级人
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核。

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经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中的各海岛,在开发利用项目明确后,要在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或市级)海洋主管部门编制该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规划的基本内容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功能定位、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对象和范围、开发利用中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

县级(或市级)海洋主管部门编制的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报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必须符合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采取行政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

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标准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与评估价之和。

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招标、拍卖、挂牌的合同价格,其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目前,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状况尚处于分散管理和无序开发利用的初级阶段,开发利用效益不高,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情况严重。

要充分认识海岛资源可持续利用对发展海岛经济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降低海岛利用的环境代价,提高海岛利用的效益,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必须在推动海岛开发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积极引导单位和个人按照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

今后,各省分批公布的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