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的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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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性别意识是指从性别的视角观察社会的
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环境,并对其进行分析,以便防止和克服不利于两性发展的模式和举措。
我们用性别意识来审视男女两性在经济领域中的性别差异,不难发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女性的性别歧视问题一直都普遍地存在着,且难以根治。
性别歧视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为就业歧视,进而带来经济地位的差别,并引发一系列的生育、教育、社会保障等歧视。
2005年8月,我国重新修订了《妇女权益保护法》,为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目前在经济领域的性别歧视
建国以来,我国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得到
了极大的改善。
但是,用性别视角来审视女性的地位,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
(一)“重男轻女”的家庭观念普遍存在。
由于成年女性的经济地位普遍不如男性,很多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出于养老的考虑和传统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普遍偏好于生养男孩,教育投资也倾向于男孩。
据统计,我国的新生儿男女比例高达119.86:100,远远高于正常的104—107:100。
我国
大、中、小学的男女就学率都是女的偏低,这些表明我国的多数父母对后代的性别偏好趋向男性。
(二)就业歧视问题严重。
近年来,我国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普遍存在于女性的就业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一是,女性在下岗、失业中占的比重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机制表现为竞争就业。
我国社会分工不发达,生产力水平较低,许多行业仍以体力劳动为主,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许多岗位不适合女性。
据统计,2000年末,城镇18岁至49岁女性在业率为72%,比1990年降低了16.2%。
据中国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2000年6月调查,在全国下岗职工中女性所占比重为60%,有的城市占73%,超过半数。
调查显示除教育行业外,其他行业吸纳女性就业人员的绝对数相当少,下岗女工再就业难度比较大。
二是,表现在女性毕业生就业难。
近年来,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十分突出,集中表现在部分单位不招用女毕业生或者对招聘女毕业生有严格条件限制。
例如在婚育方面的限制,甚至公务员招录中都有排斥女毕业生的现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
另据《中国妇女报》上《80万女生的就业前
中国经济的性别歧视
伍少霞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广东广州511450)
【摘要】我国目前性别歧视主要表现为:“重男轻女”的家庭观念普遍存在,就业歧视问题严重,社会性别
意识严重偏离社会现实。
性别歧视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经济、法律等原因。
加大男女平等的先进性别文化宣传;采取各种措施将“
性别亏损”转为由社会承担;实行消除性别歧视立法,依法根除性别歧视;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等是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性别歧视;性别意识;男女平等【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36(2006)03-0114-03
【作者简介】伍少霞(1976-),女,广东高明人,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助讲,主要从事德育、邓小平理论、政治经济
学等方面研究。
2006年5月总第123期第3期
黑河学刊
HeiheJournal
May,2006SerialNo.123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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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一文报导:2003年全国应届女毕业生达80万,其中近20万女毕业生一毕业就将面临可能失业的境遇,男毕业生就业率比女毕业生高约5个百分点。
三是,男女在职业和收入上存在差距。
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的一项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就业率降低、男女两性收入差距正逐步扩大。
据统计,1990-2000年这10年间,就业女性的经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与男性收入的差距却明显拉大。
1999年城镇在业女性年均收入7409.7元,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7.4%。
从收入分布看,低收入的女性比男性高19.3%,中等以上收入的女性比男性低6.6%。
在城镇,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与在业状况和职业层次直接相关。
女性较多地集中在收入偏低的职业,在相同职业中女性的职务级别又比男性偏低。
尽管数据显示,女性中各级领导人有所增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还高于男性,但在这两类人中,女性收入占同类男性收入的比例为57.9%和68.3%。
四是,女性在职业生涯中往往受到人为的约束和排斥。
虽然妇女日益介入到社会各个领域,知识女性群体在不断壮大,但女性成为政治领袖,成为企业高层领导或律师、法官及科研人员的机会少之又少。
在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人们还是习惯于挑选男子作为培养目标,把他们培养成社会精英。
据《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介绍,2004年底,我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等干部中处级和厅级女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6.9%和12.6%;省(部)级以上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9.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仅在20%左右。
(三)社会性别意识严重偏离社会现实。
随着社会进步,职业女性、女企业家、女政治家明显增多,她们正在不断地影响着人类政治经济生活。
然而社会偏见却往往无视她们的参与和创造,将女性的价值限制在容貌、年龄、体形上,将女性生存的意义限制在妻子和母亲的角色上,或者把她们和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归为一类进行保护。
虽然人们已经普遍接纳、认可男女平等的原则,但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并没有成为历史。
男权观念作为我国的主流观念,一旦和大众传媒相结合,便不断塑造出被男性期待的女性形象。
例如,女性在广告中更多地被渲染成家庭主妇的形象,而男人则舒服
地坐在沙发上,等着评价女性的劳动成果。
广告中的“有了便利店不用娶老婆”,“女人是男人的床上用品”等广告词,不经意地承袭了封建的家庭观念,是典型的性别歧视。
某某省还出台了领导身边不能配备女秘书的规定,将领导腐化的责任归咎于女性,这表明在一些地方社会性别意识出现了严重偏颇。
三、性别歧视产生的原因分析
性别歧视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经济、法律等方面原因,分析归纳如下:
(一)性别歧视的社会文化根源。
在以手工劳动和个人技能为主的传统生产方式下,男性由于生理上的优势逐渐成为创造物质财富的主力军,性别分工也便随之形成。
形成了“男人以社会工作为主,女人以家庭工作为主”的性别角色规范,规定了男女主要活动的两个不同领域,这样便造成了女性在经济地位中弱势的格局。
社会文化又将这种传统性别角色规范转化为社会性别角色意识,形成了性别文化和道德规范。
许多女性也在性别文化长期的潜移默化中认同“女性不如男性”的观点,对于工作往往缺少男性的那份豪情壮志和事业心。
与此相对应,社会对女性的工作能力和适合从事的职业也形成定势。
这种定势把性别角色定型化,使它在压制女性的潜能上发挥了很大作用,为性别歧视提供了合理化依据。
女性长期不从事那些被男性垄断的职业反过来又强化了女性职业的定势思维,形成了恶性循环。
(二)社会性别歧视的经济根源。
女性除了生育和哺育外,还要抚养小孩,操持家务等等。
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缩短了女性员工的工作时间,影响了职业工作的连续性,形成了用人单位的“性别亏损”。
同时,女性退休年龄比男性早,社会福利要求和工作环境要求相对较多,单位女职工越多,“性别亏损”也就越大,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也越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往往会无视女性的社会作用,排斥女性员工,造成女性经济地位低下。
由于女性的投资预期收益比男性低,家庭在人力资本投资中也往往倾向于男性,造成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
女性的人力资本积累较低的现状成了在劳动力市场女性受歧视的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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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别歧视的法律视角。
新中国建立50多年来,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中能实现。
由于一些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或具体的法律责任追究缺乏对性别歧视的明确界定,直接导致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不力,女性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法律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思路
(一)加大男女平等的先进性别文化宣传。
解决男女平等问题,重要的是为女性成长创造一个健康的环境。
促进男女平等,首要的是改变人们的社会性别观念。
建立以人为本,男女平等、和谐发展为目标的先进性别文化,这是实现男女平等的根本。
女性自身也应逐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中解放出来,不断增强自身的科学文化素养,不断提升自身人格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社会化水平,为进入社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充分的内在条件。
(二)采取措施将“性别亏损”转为由社会承担。
培养自己的孩子也是培养民族的下一代,培养国家事业的接班人,这不是女性个人或单一家庭的责任,而是一项社会责任。
因此,女性生育和抚养下一代的社会价值理应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合理补偿。
当前,解决女性就业问题,必须将妇女的生育价值补偿从工作单位中分离出来交由社会承担。
为此,建议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独立的生育保险险种,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并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多渠道筹集保险基金。
通过实行生育保险,使用人单位对男女劳动能力的评价和用人标准的掌握更为合理,消除用人单位“使用女性劳动力往往会增加用工成本”的顾虑,为实现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
同时必须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使生育保障等措施在全社会得已落实。
(三)实行消除性别歧视立法,依法根除性别歧视。
制定消除性别歧视法律、法规,依法防止、控制、直至消除性别歧视行为,提高性别歧视的经济成本,是解决性别歧视问题的根本途径。
1.制定《反性别歧视法》,对性别歧视行为从法律上予以界定,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加大司法工作的执行力度,切实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女性的平等权利。
对于就业、用工中的歧视问题,可通过制定法律明确规定一些行业用工的男女比例范围,以此限制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
2.采取经济制裁手段惩治用工中的性别歧视行为。
制定相应的法规,对在用工上对女性有歧视行为的处以罚款,使其所付出的成本高于不歧视女性的成本,使用工单位或个人从根本上放弃歧视女性行为。
同时,还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不要停留在规定上,而要真正落到实处。
要完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的监督力度,及时有效地纠正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尽快消除用工中的性别歧视。
(四)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近年来,随着妇女学中性别意识研究的兴起,性别意识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
将性别意识融入公共政策之中,纳入决策主流,已成为国际社会有识之士的共识。
建立一个独立的妇女发展的国家规划,在国家整体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建立性别平等机制,保证体现性别平等的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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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明元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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