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工程监理细则(中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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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工程范围 (2)
排水工程监理细则
(K17+636.84-K17+180.00)
1.工程范围
中春路道路新(改)建工程2#标标段从桩号 K16+636.84到K17+180.00,长度543.16m。
2.工程概况
本标段排水管线分雨水和污水管线两种,雨水管分布在中春路东西两侧,松沪路以南雨水排入浦汇塘,松沪路以北雨水接入3#标雨水管线系统,主管线管径为Ф400-Ф800,雨水连管为Ф225、Ф300,管线总长约1830米,设有1000×1300雨水检查井2座,1000×1000雨水检查井40座,480×480雨水检查井26座,二通转折井2座,三通交汇井2座,III型雨水口42只,双联雨水口10只;污水管位于中春路西侧,在新龙路口处接入原有污水系统,管径为Ф300、Ф400,管线总长约500米,设有750×750污水检查井11座,600×600污水检查井5座。
Ф225、Ф300、Ф400管道采用UPVC加筋管,砾石砂基础,“T”形橡胶圈接口,中粗砂坞膀至管外顶;Ф600-Ф800管道采用承插式钢筋砼管,C20砼基础,“O”形橡胶圈接口,中粗砂回填至管半径高。
3.监理依据
3.1上海市标准《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DGJ08-220—96
3.2上海市标准《市政道路、排水管道成品与半成品施工及验收规程》 DGJ08-87—2000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 3—90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
3.5《上海市排水管道通用图》
3.6《硬聚氯乙烯(UPVC)加筋管室外排水管道工程设计通用图》
3.7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发布的《硬聚氯乙烯(UPVC)加筋管下水道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试行)施工
并验收》
3.8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建(97)第024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暂行规定》3.9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建(98)第0144号《关于颁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管理
规定)的通知》
3.10施工图设计文件;
3.1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3.12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会议纪要等。
4.现场质保体系检查
4.1施工准备条件检查
4.1.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4.1.2质量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
4.1.3钢筋、水泥、砂石料等原材料的贮存条件;
4.1.4测量仪器和计量器具的定期鉴定情况;
4.1.5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
4.1.6标准试块的养护条件;
4.1.7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防护措施。
4.2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检查
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排水管道的结构形式、规模、倒虹管设置及周边环境,明确本次施工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用器具及采用的管材标准。
4.3质量保证资料检查
4.3.1钢筋、水泥、粗细骨料、管材、井框、井盖、橡胶圈等原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书、准用证及进
场试验报告;
4.3.2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证明和坍落度检验记录;
4.3.3混凝土试件抗压、抗渗强度试验报告和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4.3.4控制点、基准线、水准点的复核记录;
4.3.5隐蔽验收记录;
4.3.6设计变更通知书,事故处理记录及有关文件;
4.3.7污水管、倒虹管闭水试验记录;
4.3.8关键部位(工序)验收资料。
4.4现场实物质量检查
4.4.1开挖埋管
4.4.1.1进场管材外观质量;
4.4.1.2基坑支护;
4.4.1.3排管标高、轴线、渗漏水情况;
4.4.2附属构筑物
4.4.2.1检查井的砌筑;
4.4.2.2雨水口及连管的安置;
4.4.2.3检查井及雨水口的标高控制。
4.4.3沟槽回填
4.4.3.1回填前的隐蔽检查;
4.4.3.2回填用中粗砂和素土的质量检查;
4.4.3.3回填密实度的控制。
5.排水管道工程质量监理要点
5.1基本保证措施
5.1.1参与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5.1.2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5.1.3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
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5.1.4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测量现场交桩。
5.1.5计量器具(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等)应按规定按期校验。
5.1.6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定位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开工前应校核。
施工测量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规定。
5.1.7封堵排水管道头子应按《下窨井、封拆头子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5.1.8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
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
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5.1.9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位降至沟槽底面以下,并距沟槽底面不应小于0.5m。
5.2沟槽开挖与回填
5.2.1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1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5.2.1.2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不得妨碍其正常用;
5.2.1.3采用机械挖土时,宜采用后退式挖土方法,严禁挖土机进入未设支撑的区域内施工。
5.2.2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较低,且挖方深度在3m以内、有较好的堆土场地,边坡不
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1.若质资料提供沟槽上下土质有明显不同时,边坡可选用不同坡度;
2.沟槽深度在3m以上,应作边坡稳定验算。
5.2.3沟槽的开挖质量应符合:
5.2.3.1不扰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5.2.3.2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5.2.3.3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的一半;
5.2.3.4沟槽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30mm。
5.2.4不得扰动槽底土壤,如发现超挖,必须进行处理,严禁用土回填。
5.2.5采用机械开挖时,在槽底以上200mm必须采用人工修整底面,并立即进行基础施工。
5.2.6沟槽边单面堆土高应不大于1.5m,离槽边的距离不得小于1.2m。
5.2.7挖土深度至1.2m时,必须撑好头挡板,以后挖土与撑板应交替进行,修好过后立即撑板,一次
撑板高度应为0.6~0.8m,若遇上层松软或天气恶化,应提前撑好挡板。
5.2.8打板桩前应查明地下管线或地下构筑物,宜将管线预先外露,采取施工保护措施后再打设板桩,
或局部跳空采取其他支护措施。
5.2.9拆除钢板桩支撑时应符合: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拔除钢板桩。
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
桩孔。
回填桩孔时应采取措施填实。
5.2.10管道施工时若与其他管道交叉,应按设计规定处理;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有关规范规定处理。
5.2.11管道回填前应将施工过程中对原有管线、电缆及其他构筑物、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进行认真检查,
并将所有的临时支护措施拆除,改为正式的加固措施。
5.2.12沟槽的回填材料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应符合:
5.2.12.1槽底至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含有机物、冻土及大于100mm的石块、碎砖、泥块等杂
物;
5.2.12.2沟槽回填中粗砂干重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沟槽回填中粗砂干重度(KN/M3)
5.2.12.3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回填。
5.2.12.4严禁回填淤泥或腐殖土,覆土后应无弹簧现象。
5.2.13回填时沟槽应符合:砖、石、木块等杂物应清除干净;明沟排水时,应保持排水沟畅通,沟槽内
不得有积水;井点降水时,其动水位应保持在槽底以下不小于0.5m。
5.2.14管道的回填应在管道磅水试验合格后进行。
5.2.15采用中粗砂回填时,应洒水振实拍平,其干重度不小于16 KN/M3。
5.2.16管道敷设后,需立即修复高等级路面的,应在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均匀回填中粗砂;
管顶50cm以上直至道路基层底部范围内,采用砾石砂与素土间隔回填,其压实厚度为20cm土和10cm砾石砂间隔填筑,并应分层整平,分层夯实。
5.2.17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的覆土必须分层整平,每层铺筑厚度为30cm,用夯实工具夯实;
管顶50cm以上覆土,每层厚度应根据采用的夯(压)实工具和密实度要求而定;若使用机械碾压时,管顶以上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70cm。
5.2.18回填土的压实度要求:位于道路下的沟槽,回填密实度应按照道路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修路计
划的沟槽回填土,在管道顶部以上高为50cm,宽为管道结构外缘范围内应松填,其压实度不应小于85%;其他部位当设计没有规定时,不应小于90%。
(17)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应符合要求的压实度,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紧贴。
(l8)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道的管区(包括主管区和次管区)回填材料应符合下述要求:淤泥、有机上、冻土及粒径大于下表的碎石或砖块等不得作为管区回填的材料。
(19)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道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回填:当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士,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20)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道,管区回填土的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主管区的回填土密实度不应小于95%(按轻型击实标准,下同);管道宽度以外次管区的回填密实度不应小于90%;管道宽度内次管区的回填士密实度应在85%士2.5%之间。
3.预制管安装与铺设
(1)管及管件应采用兜身吊带或专用工具起吊,装卸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垫稳、绑牢,不得相互撞击;接口及钢管的内外防腐层应采取保护措施。
(2)管道应在沟槽地基、管基质量检验合格后安装。
沟内运管不得扰动天然地基。
(3)管道地基应符合;采用天然地基时,地基不得受扰动;槽底为岩石或坚硬地基时,应按设计规定施工,设计无规定时,管身下方应铺设砂垫层;当槽底地基土局部遇有松软地基、流砂、溶洞。
墓穴等,应与设计单位商定处理措施。
(4)新建管道与已建管道连接时,必须先核查已建管道接口高程及平面位置后,方可开挖。
(5)垫层及基础不得铺筑在淤泥或松填土上。
(6)易发生流砂现象的砂性土地区的管道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士基础或其他设计要求的基础。
(7)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与线路问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8)管道的平基、管座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安管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表中D为管径。
(9)管道必须垫稳,管底坡度不得倒流水,缝宽应均匀,管道内干得有泥士砖石、砂浆、木块等杂物。
(10)排管时,基础面应无淤泥等杂物。
(l1)沟管接缝宽度应保持均匀,有特殊形式的接口,应按设设计要求处理。
(1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道管顶覆土厚度决定于管道的设计,同时应满足下述条件: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70M;道路下铺设的管道其最小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OM ,当该路段有汽一15及以上汽车通行时最小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2m。
当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可在管顶覆土时采取荷载分散的结构加强措施;管顶部必须在冰冻线以下;应保证有一定的覆土厚度以防管道在地下水位高的情况下发生漂浮,最小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75DN(DN为管道公称直径);
(13)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破排水管道穿越河道时,管项距河底高度应根据冲刷条件和航运要求确定,在航运范围内不小于1.0m,非航运范围内不应小于0.5m。
在检查井、透气井、阀门等附属构筑物处,管道应采取措施,减少不均匀沉降。
(14)对手套筒式或承插式连接借口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道,下管前必须进行以下工作:管节内外壁、承插日和橡胶圈应进行外观检查,有损伤或变形应进行处理或调换。
(15)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道安装后,管道各测量断面初始竖向变形不得超过3%。
当管道变形超过8%时,应更换管材后再按规定要求安装回填。
(16)钢管对口时应使内壁齐平,错口的允许偏差应为0。
2倍壁厚,且不得大于2mm。
(17)铸铁管、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管及管件表面不得有裂纹,不得有妨碍使用的凹凸不平的缺陷;采用橡胶圈柔性接口的管,其承口的内工作面和插口的外工作面应光滑、轮廓清晰,不得有影响接口密封性的缺陷;管及管件的尺寸公差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4.附属构筑物
(1)检查井基础可采用现浇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及预制拼装检查井的底板等,现浇检查井基础应与管道基础同时浇筑,连成整体。
(2)砖砌检查井砌筑前应符合下列要求:沟管稳定,方向和标高符合设计要求;砖材必须预先浇水湿润。
(3)检查井砖砌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砌砖的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砌砖的砂浆标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注明时,可采用强度为C10的砂浆;水泥应符合有关质量标准,黄砂取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得大于l%;砂浆稠度应控制在8~10cm(用标准圆锥体沉入度进行测定人砂浆必须拌均匀,做到随拌随用。
②基础面上,应先铺筑砂浆(即座浆)后,方可砌砖墙;
③砖砌应做到墙面平直、连角整齐、宽度一致、井体不走样;
④砖砌时应夹角对齐、上下错缝、内外搭接;
⑤砖缝宽宜为 10土 2mm,缝中砂浆饱满,不得留有通缝;
⑥砂浆刮入砖缝,不得直接浇水;
⑦检查井墙体为120mm或240mm,应保持内壁平整,墙体为 360mm以上时,内外壁均应保持平整;
⑧砌砖时应随时将挤出的砂浆刮平,并将砖墙表面残留砂浆及时清除干净;
⑨砖墙继续砌高时,应将顶面洗刷干净。
(4)沟管上半圈墙体应砌砖拱圈,当管径大于等于800mm,拱圈高度为240mm;当管径小于等于600mm,拱圈高度120mm。
砖砌时应由两侧向顶部合拢。
(5)砖墙砌筑至一定高度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进行内外墙体抹面,抹面分二道工序完成,先刮糙后抹光,粉刷接缝位置,应予错开,不宜在内外墙的同一断面上。
(6)检查井流槽可用砖块砌筑.流槽高度应为管径的1/2,两肩略向中间落水,砖砌流槽必须用1:2水泥砂浆抹光。
(7)检查井砌至要求高度后即可安装预制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安放应根据道路的横坡设定。
安放铸铁盖座应先铺厚度为15mm的1:2水泥砂浆,标高校正后安置,盖座四周用C20细石混凝土坞牢。
(8)在井壁上预留支管的管径、方向和标高均应符合设计要求,预留沟管应与内墙面接平。
(9)施工中需临时封堵的支管头子应封在靠近检查井井壁的管口内,暂不继续施工的检查井预留头子,除在井壁管口封堵外,它在支管的另一端封堵。
(10)连管的最小覆土深度应为70cm,凡不足最小覆土深度的应采取加固措施或另行设计。
(11)井壁必须互相垂直,不得有通缝,必须保证灰浆饱满,灰缝平整,抹面压光,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
井框、井盖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平稳,位置正确。
5.管道水压试验
(1)当管道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时,应按压力管道的规定,进行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当管道工作压力小于0.1MPa时,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进行无压力管道严密性(闭水法)试验。
(2)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倒虹吸管、设计要求闭水的其他排水管道,必须作闭水试验。
(4)排水管道闭水试验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1.闭水试验应在管道填土前进行。
2.闭水试验应在管道灌满水后经24h后再进行。
3.闭水试验的水位,应为试验段上游管道内顶以上Zm。
如上游管内项至检查
口的高度小于im时,团水试验水位可至井口为止。
4.对渗水量的测定时间不少于30rnina
5.表中D为管径。
(5)污水管道必须逐节(两检查井之间的管道为一节)作磅水检验,雨水管道在粉砂地区至少必须每四节抽磅一节,磅水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管道坞膀。
6.工程验收
(l)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管道的位置及高程测量记录;混凝土、砂浆、防腐、防水及焊接检验记录;管道的水压试验及闭水试验记录;中间验收记录及有关资料;回填上压实度的检验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2)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工序交接检验、部位交接检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
(3)排水管道工程在施工完毕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1 一般规定
3.1.1 排水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依照实际地形,选择合适的位置,将地面水和地下水排出路基以外。
3.1.2 本章3.4节和3.5节均包括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等。
3.1.3 跌水、急流槽、水簸箕等其他排水工程可按照本章3.5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3.1.4 沟槽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规定。
3.1.5 排水泵站明开挖基础可按照6.7节或6.10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3.2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
3.2.1 基本要求
3.2.1.1 管材必须逐节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2.1.2 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以上时,才可进行管节铺设。
3.2.1.3 管节铺设应平顺、稳固,管底坡度不得出现反坡,管节接头处流水面高差不得大于5mm。
管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等杂物。
3.2.1.4 管道内的管口缝,当管径大于1000mm时,应在管内作整圈勾缝。
3.2.1.5 管口内缝砂浆平整密实,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
3.2.1.6 抹带前,管口必须洗刷干净,管口表面应平整密实,无裂缝现象。
抹带后应及时覆盖养生。
3.2.1.7 设计中要求防渗漏的排水管须做渗漏试验,渗漏量应符合要求。
3.2.2 实测项目见表3.2.2。
表3.2.2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实测项目
3.2.3 外观鉴定
3.2.3.1 管道基础混凝土表面平整密实,侧面蜂窝不得超过该表面积的:1%,深度不超过10mm。
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3.2.3.2 管节铺设直顺,管口缝带圈平整密实,无开裂脱皮现象。
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3.3 检查(雨水)井砌筑
3.3.1 基本要求
3.3.1.1 井基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时,方可砌筑井体。
3.3.1.2 砌筑砂浆配合比准确,井壁砂浆饱满,灰缝平整。
圆形检查井内壁应圆顺,抹面光实,踏
步安装牢固。
3.3.1.3 井框、井盖安装必须平稳,井口周围不得有积水。
3.3.2 实测项目见表3.3.2。
表3.3.2 检查(雨水)井砌筑实测项目
3.3.3 外观鉴定
3.3.3.1 井内砂浆抹面无裂缝。
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3.3.3.2 井内平整圆滑,收分均匀。
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