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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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权利
政府采购⼈的权利包括委托权、⾃⾏选择权、签订协议权、签订协议权、资格审查权、联合权,联合体各⽅应当共同与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承担连带责任。

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1、委托权。

政府采购⼈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2、⾃⾏选择权。

政府采购⼈有权⾃⾏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式为采购⼈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同时,政府采购⼈可以根据采购项⽬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签订协议权。

政府采购⼈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政府采购⼈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的权利义务。

4、资格审查权。

政府采购⼈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审查。

5、联合权。

两个以上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个联合体,以⼀个供应商的⾝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只是,以联合体形式进⾏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供应商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承担的⼯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应当共同与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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