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普光禅寺古建筑群南、北、西侧地块环境整治工程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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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普光禅寺古建筑群南、北、西侧地块
环境整治工程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4.08.11
•【文号】文物保函[2014]2434号
•【施行日期】2014.08.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普光禅寺古建筑群南、北、西侧地块环境整
治工程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2434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湖南省张家界市普光禅寺南、北、西侧地块环境整治工程方案〉的请示》(湘文物报[2014]20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普光禅寺古建筑群南、北、西侧地块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和你局意见。

二、对所报方案提出如下修改完善意见:
(一)普光禅寺古建筑群南、北、西侧地块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应以文物保护、历史环境保护和文物安全为前提,改善文物环境,合理兼顾周边环境提升。

(二)所报项目选址位于普光禅寺古建筑群保护区划范围内,须符合《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湖南省政府的相关规定要求。

(三)进一步严格界定整治对象和范围,明确文物建筑和文物院落及其历史格
局,区分和甄别文物本体与非文物建构筑物,确保文物安全。

(四)北侧地块拟建佛像高9米,位于建设控制地带最北侧,超出控高要求,建议北移至建设控制地带外或适当降低底座高度。

(五)西侧地块拟建僧人生活用房建筑超高,建议适当调整格局,缩小建筑体量,单体建筑不得大于寺内主要建筑体量,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大殿檐口高度。

(六)南侧山门等处现有琉璃瓦面改换成小青瓦应提供相应更换依据。

(七)应尽快编制普光禅寺古建筑群保护规划,规范区划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行为。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所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你局核准后实施。

请加强对工程的监管,妥善解决建筑拆除、改造、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确保文物及其环境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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