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202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2020)
各基层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
现将《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是指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局法规和应急管理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查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简易案件由两名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须进行法制审核。
本制度所称简易案件,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凡以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办理的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法制审核,由法规和应急管理股安排专人负责法制审核。
第五条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之前,将卷宗材料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规和应急管理股进行审核。
案卷材料不全的,退回办案机构及时补充,待案卷材料完善齐全后,再正式审核。
第六条法规和应急管理股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法规和应急管理股的局领导批准后延长。
第七条法规和应急管理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具体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
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处罚是否适当。
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理适当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六)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是否按规定移送等,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
第八条法规和应急管理股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办案机构、一份法规和应急管理股留存。
第九条法制审核提出修改建议的案件,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一并返回办案机构。
办案机构修正、纠正或者补充后,应重新将全部案卷材料交法规和应急管理股进行复核。
法规和应急管理股复核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十条法制审核同意的行政处罚案件,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意见书》,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一并返回办案机构,由办案机构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签。
案件立案审批表、处理审批表、结案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须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案件审核过程中,法规和应急管理股和办案机构对案件发生意见分歧,不能协调解决的,应由双方分管领导协商解决;双方分管领导意见不一致的,由局长决定或提请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法规和应急管理股提请局重大处罚案件集体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审核后统一加盖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第十四条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的,办案机构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办案机构应在发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公示材料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
推送到钦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办案机构应在发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广西)、广西“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广西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网和信用钦州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对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未按期履行的处罚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由办案机构进行催告。
催告期满不履行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法规和应急管理股,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及时整理归档并将案卷移交局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法规和应急管理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