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法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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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活动,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拍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拍卖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拍卖业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拍卖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拍卖企业许可证,并在其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拍卖活动。
第六条拍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拍卖活动的合法、合规。
二、拍卖企业
第七条拍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
第八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拍卖师和其他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五)拍卖师和其他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六)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拍卖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向原批
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拍卖企业终止拍卖业务,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拍卖活动
第十三条拍卖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买人。
第十四条拍卖企业应当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充分、详细的介绍,包括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权利瑕疵等。
第十五条拍卖企业应当制定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应当设立拍卖师,负责拍卖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拍卖师资格证书;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拍卖师应当遵守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保证拍卖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或者欺骗拍卖活动当事人;
(二)擅自变更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
(三)泄露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诚实守信,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或者欺骗拍卖活动当事人;
(二)擅自改变拍卖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权利瑕疵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拍卖标的物
第二十一条拍卖标的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合规;
(二)权属明确;
(三)能够进行拍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拍卖企业应当对拍卖标的物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拍卖企业不得拍卖下列标的物: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
(二)权属不明确的;
(三)存在争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拍卖的。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拍卖企业未取得拍卖企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拍卖活动的;
(二)拍卖企业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三)拍卖企业终止拍卖业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四)拍卖企业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或者欺骗拍卖活动当事人的;
(五)拍卖企业擅自变更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的;
(六)拍卖企业泄露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
(七)拍卖企业拍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标的物的;
(八)拍卖企业拍卖权属不明确的标的物的;
(九)拍卖企业拍卖存在争议的标的物的;
(十)拍卖企业拍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拍卖的标的物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拍卖企业未对拍卖标的物进行鉴定、评估,或者未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的;
(二)拍卖企业未设立拍卖师,或者拍卖师不符合条件的;
(三)拍卖活动当事人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或者欺骗拍卖活动当事人的;
(四)拍卖活动当事人擅自改变拍卖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权利瑕疵等的。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活动,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护拍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的
合法权益,促进拍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
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拍卖业实行监督管理,设立拍卖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拍卖活动的监
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拍卖师和其他拍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法,依法从事拍卖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拍卖业的创新和发展,促进拍卖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拍卖企业
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拍卖师和其他从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拍卖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拍卖企业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拍卖师
第十一条拍卖师是指从事拍卖活动,具有拍卖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拍卖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二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通过拍卖师资格考试;
(四)遵守拍卖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师资格考试由拍卖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拍卖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拍卖监督管理机构颁发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拍卖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
拍卖师资格证书到期前,应当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拍卖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拍卖市场秩序;
(二)保守拍卖秘密,不得泄露拍卖信息;
(三)公正、公平地主持拍卖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拍卖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参与拍卖的当事人。
第十八条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委托合同,明确拍卖标的、拍卖方式、拍卖佣金等事项。
第二十条拍卖企业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详细资料,包括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来源等。
第二十一条拍卖企业应当向委托人收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拍卖企业不得接受委托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进行拍卖活动。
第二十三条拍卖企业不得在拍卖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委托人或者竞买人。
第二十四条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活动进行商业贿赂。
第二十五条拍卖企业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记录,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方式、拍卖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拍卖企业应当将拍卖活动记录保存五年。
第五章拍卖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拍卖当事人包括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企业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竞买人是指参加拍卖活动,愿意以一定价格购买拍卖标的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买拍卖标的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拍卖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二条拍卖当事人对拍卖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拍卖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拍卖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拍卖师资格证书从事拍卖活动的;
(二)拍卖师未遵守本法规定,进行拍卖活动的;
(三)拍卖企业未遵守本法规定,进行拍卖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拍卖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
(一)拍卖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拍卖活动的;
(二)拍卖企业未按照规定收取拍卖佣金,或者收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拍卖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拍卖活动记录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拍卖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
(一)拍卖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拍卖企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事项未依法办理的;
(二)拍卖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清算,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拍卖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拍卖企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委托人或者竞买人的;
(二)拍卖企业利用拍卖活动进行商业贿赂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拍卖企业,应当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拍卖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本法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以上是《拍卖管理法》的规定,旨在规范拍卖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拍卖业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活动,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护拍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的
合法权益,促进拍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拍卖活动,包括艺术品拍卖、房地产
拍卖、文物拍卖、机动车拍卖、知识产权拍卖等。
第三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
欺诈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拍卖业实行监督管理,拍卖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买受人、竞买人等。
第二章拍卖人
第六条拍卖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师;
(四)有健全的拍卖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拍卖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拍卖业务许可。
第九条拍卖人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拍卖业务监管费。
第十条拍卖人应当建立健全拍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拍卖标的审查、拍卖程序、
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拍卖佣金收取、拍卖档案管理等。
第十一条拍卖人应当对其拍卖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委托人
第十二条委托人是指将拍卖标的委托给拍卖人拍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权处分拍卖标的;
(二)了解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
(三)明确拍卖标的的拍卖底价和拍卖佣金;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提供拍卖标的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拍卖活动,不得利用拍卖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买受人
第十七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买受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支付拍卖标的价款的能力;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买受人应当参加拍卖活动,并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竞买。
第二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按时支付拍卖标的价款。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应当对所购得的拍卖标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竞买人
第二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拍卖活动,对拍卖标的进行竞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支付拍卖标的价款的能力;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竞买人应当遵守拍卖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拍卖结果。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应当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按时支付拍卖标的价款。
第六章拍卖标的
第二十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七条拍卖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有权清晰;
(二)无争议;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拍卖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确保拍卖标的符合法律规定。
第七章拍卖程序
第二十九条拍卖程序分为拍卖公告、拍卖展示、拍卖竞价、拍卖成交确认等阶段。
第三十条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规格、状况;
(三)拍卖底价、拍卖佣金;
(四)拍卖时间、地点;
(五)竞买人资格要求;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拍卖展示是指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使竞买人充分了解拍卖标的。
第三十二条拍卖竞价是指竞买人按照拍卖规则进行竞买,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
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确认是指拍卖人、买受人、委托人三方在拍卖成交后,依法确认成交结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拍卖人未取得拍卖业务许可,擅自从事拍卖业务的;
(二)拍卖人未按照规定收取拍卖佣金,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拍卖业务监管费的;
(三)委托人未按照规定提供拍卖标的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拍卖结果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