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命名“安庆市卫生先进单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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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命名“安庆市卫生先
进单位”的决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爱卫[2008]14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09
【实施日期】2008.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命名“安庆市卫生先进单位”的决定
(宜爱卫[2008]14号)
各县(市、区)爱卫会,市直有关单位:
200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爱卫会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全省爱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广大群众大力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创建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8月中旬,市爱卫办组织技术专家组,对照安庆市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对已申报的卫生先进单位进行了考核验收。
经市爱卫会研究,决定命名市委机关大院等40家单位为“安庆市卫生先进单位”。
按照省爱卫会(皖爱卫[2005]36号)文件规定,对卫生先进单位每两年复核一次。
希望获得命名的卫生先进单位认真总结创建工作经验,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
育,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不断促进卫生创建工作深入发展,为构建和谐安庆,促进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安庆市卫生先进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