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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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咸政发[2005]4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22
【实施日期】2005.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咸政发[20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高度,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为重点,以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为目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努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稳定环境。

3、奋斗目标:到2007年,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到2020年,力争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二、加强领导,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4、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它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构建设,成员单位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及时作出调整。

要明确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健全安委会工作制度,使安委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乡镇要明确由一名副书记或乡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

5、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落实。

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6、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级签订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核,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目标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支持。

年底,表彰和奖励责任目标完成好的单位,通报责任目标完成较差的单位。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作用。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8、强化公共安全是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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