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中级职称聘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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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中级职称聘任办法
事业单位中级职称聘任办法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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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
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
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
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
聘用人2
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
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
聘用人员经费由某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
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某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
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某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
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3
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
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某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某
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职称聘任程序说明(职称科)
职称聘任程序说明
一、聘任条件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如下:
(1)受聘到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条件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到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受聘到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正高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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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受聘到五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5)受聘到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
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6)受聘到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受聘到八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8)受聘到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9)受聘到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具备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条件;
(10)受聘到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
务2年以上;
(11)受聘到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具备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12)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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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二、聘任程序
(一) 填写首次专业技术人员过渡聘任人员表
(二) 填写( )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名单
(三) 带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
篇三:某单位中高级评聘分开办法
某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为切实加强某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策杠杆的调节作用,努力缓解全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数紧张的现状压力,本着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评定和岗位兑现聘任分开的原则,相对科学合理的渡过职称晋升瓶颈期的困境,促进维护及保障广大职工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切身利益,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凡具有我单位被人社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指:医、护、技等主要专业技术类别及财会、档案等辅助专业技术类别)的单位在编在岗职工(含“双肩挑”领导人员),需晋升中、高级职称兑现岗位聘任及工资待遇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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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芜湖市人社局核准,我单位共设置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115个,其相对应的可聘专业技术职务(简称:职称)职数亦为115个,其中,可聘高级职称职数25个(含5个正高、20个副高),可聘中级职称职数50个,可聘初级职称职数40个。
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
1、基本条件:按照国家政策或地方相关规定,以考试合格或申报评审通过等方式获取现专业类别(限同一专业类别)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同时,具备相关外语(古汉语)等规定语言类考试合格(证书)或按照规定取得该项免试资格(人社部门审批表)和计算机应用相关技术能力测试合格(证书)或按规定取得该项免试资格(人社部门审批表),且本人继续教育情况(含专业继教及公共继教)经审核合格通过。
2、聘任方式:以各类别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晋升实行混合竞争上岗。
单位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了相对科学、合理的《芜湖市疾控单位竞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评分标准(试行)》(详见附件),对每位竞聘者从多方面进行评分,充分体现公正客观,尽可能杜绝人为干扰因素,以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根据岗位可聘任职称职数实行岗位聘任,兑现相关工资待遇。
3、工作流程:每年5月,单位组织人事科对上一年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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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职称考试合格和高级职称理论考试及评审通过者,以及上年度竞争落聘者进行晋升任职资格确认统计,并根据统计情况和单位现时可聘岗位职数空缺情况作出评估,经单位办公会确认后,即行组织竞聘工作。
首先发布通知,随后填报相关表格,再由组织人事科组织单位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根据《评分标准》,对竞聘者逐一进行公正、严谨的评分,评分结果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出现评分异议,可经单位办公会决定后,由组织人事科重新组织评委复核评分,经办公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组织人事科
履行岗位聘任手续,予以兑现相关待遇。
4、对于参与竞聘者的相关学术资料、荣誉的采集的有效时间认定,均为原职称有效聘期始至本次竞争时上个年度的12月31日前截止。
四、附件:
《芜湖市疾控单位竞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评分标准(试行)》
五、本办法经职工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批准后正式行文公布实行,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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