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自认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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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认是什么概念
⾃认是指⼀⽅对他⽅所主张的不利于⼰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的诉讼请求争议认可的意思表⽰。

这⾥着重阐述对事实的⾃认。

对事实的⾃认也包含明⽰⾃认和默⽰⾃认。

明⽰的⾃认是指⼀⽅当事⼈对另⼀⽅当事⼈主张的承认,该承认对⾃⼰产⽣纯不利的法律后果事实时,对⽅⽆需举证,即可视为客观事实。

默⽰⾃认⼜称拟制⾃认或准⾃认,是指当事⼈⼀⽅对另⼀⽅所主张的事实,既未明确表⽰承认,也未作否认的表⽰,⽽法律规定应视为⾃认的情况。

⼀般地,在庭审过程中,特别是⼝头辩论阶段,任何⼀个具有经验与理性的法官,可以直观地观察到双⽅当事⼈的⼀举⼀动,⽽当事⼈⼀⽅通过⼝头陈述或者某种⾏为在⼀个普通⼈的眼⾥⾜以构成对某⼀事实的主张,⽽在此情形下,另⼀⽅当事⼈对此却⽆动于衷,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这种态度本⾝在法庭上应当被视为系该当事⼈就对⽅所提出的事实主张为真实⽽不予争执。

当然,对于这种默⽰⾃认所产⽣的法律后果,只能在⾔词辩论终结前且强调的是法官应给予适当指导,对有关事实进⾏充分说明并进⾏询问,才能产⽣⾃认的效⼒,否则构不成⾃认。

以防当事⼈因素质低下辩驳不了对⽅的诡辩⽽被认为是消极⾃认。

如果法官在充分说明和询问后,当事⼈对对⽅的主张仍保持沉默,此时⼀⽅当事⼈的主张的法律事实,可认定为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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