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比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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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比的主要变化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学校内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二级单位正职须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副职须报经正职审批。

出差应保证质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学校本级及二级核算单位(含后勤集团、远程学院等)。

科研经费差旅费采用包干报销方式的,执行本办法;采用实报实销方式的,执行《北京交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发〔2013〕33号)。

校内其他非企业化核算的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的全列软席列车,且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单程的城市间交通费、异地(北京以外地区)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不予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发票应与同程交通费票据同时报销,不能提供同程往返交通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如果交通费由合作单位提供,报销住宿费时,应提供合作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往返交通费票据的复印件和本单位的证明。

第十三条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在规定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报销伙食补助费应同时出具有效的同程往返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不能提供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在规定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报销市内交通费应同时出具有效的同程往返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不能提供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七条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下情况,按照规定处理: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须有邀请方签章),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 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须有合作方签章),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在边远地区进行野外科研、田野调查,住在农户等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经费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单位盖章,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报销单(处级以上干部另须提供《北京交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离京外出请假报告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应提供相应的会议(培训)通知,通知中应明确注明会议费(培训费)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内容。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须有举办单位不安排食宿交通的证明和住宿费发票),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其所属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凭情况说明,按规定标准同时报销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学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发生的参观等开支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允许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以上费用。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虚报冒领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学院组织的学生实习,按照实习经费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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